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2-20 19:04: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kung fu panda)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

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0.07.16

【字 号】哈公规〔20201

【施行日期】2020.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

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公规〔20201

各分、县(市)局、阿城区局:

现将《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20716

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暂行规定

一、派出所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十五类四十一项)

(一)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十四类四十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生落户

1)十六周岁(含)以下人员出生落户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可随

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落户。

申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材料齐全,派

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

①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

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A亲子鉴定后,凭鉴

定结果办理落户。

②因各种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结婚证且要求随父落户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

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A

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2)补报往年出生(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出生落户

申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申请人结婚证原件。

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

①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

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A亲子鉴定后,凭鉴

定结果办理落户。

②因各种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结婚证且要求随父落户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

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A

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3)遗弃儿童、收养婴儿落户

哈尔滨市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婴、孤儿,可由儿童福利院到辖区派

出所办理落户。

申请材料:民政局收养入院审批表、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区、县(市)民

政局介绍信。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4)出国(境)人员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申请材料:婴儿国(境)外出生证明(需经大使馆认证或公证处翻译公证)、

婴儿回国所持证件、父或母居民户口簿(护照)原件。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

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国(境)外出生的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为中

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国外、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父

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国外。

特殊说明:

公民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

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的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

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公民的民族,父母不是同一民族,可根据其父母的意见,填写《黑龙江省新增

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选择父或母的民族进行民族登记。

2.公民市内户口迁移

5)市内户口迁移

申请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结婚证、离婚证、房屋产权证(含公租房、廉租

房)、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原件,申请人居住证明或与落户地户主(户成员)亲

属关系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3.公民市外户口迁入

6)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

申请材料:提供本人申请、就业报到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原籍在省内)或户口

迁移证(原籍在省外)、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哈市生源因出国留学、中途退学、

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援疆援藏等无就业报到证回哈市申请落户的,需提供退学或

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手续。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

理。

7)现役军人转业(复员)或病休、退休落户

申请材料:提供本人申请、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落户通

知书》或《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申请人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原籍不能提供注销证明的,由受理人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并注明“查无此

人”)、转业证或复员退伍证、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材料

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①在哈市有配偶的,到配偶户籍地派出所落户。

②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③在哈市无配偶、无房产的可到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

8)投靠落户(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子女、未成年人投父母)

申请材料:

①夫妻相互投靠的,提供本人申请、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材料齐

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②父母投子女或十八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投父母的,提供本人申请(未成

年人由父母代为提出申请)、父母和子女的亲缘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

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材

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9)购房居住落户

在哈市购买、法院判决、依法抵债或继承等获得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居住

的,可为产权所有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妹办理落

户。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的,凭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

票)办理落户。

申请材料:落户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随迁人口与申请人

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妹关系等相关

证明材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

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

值税普通发票)。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0)租赁房屋居住落户

在哈市9个城区同一地址依法依规租赁房屋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包含举家迁徙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有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

订合法租赁协议,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办理居住证签发满半年,可为承租者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妹办理落户。出租房屋地址只能落

一户承租人户口,原承租人户口不迁出,其他承租人不能再申请落户。

①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可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

户。

②房屋所有人不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承租人可到居住地派

出所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材料:承租人落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人和

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居住证(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办理居住证签发未满半

年的,需提供在哈市缴纳养老保险半年记录)原件。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

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妹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落

户书面制式证明、落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屋所有权证》原件。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1)投资经商人员落户

申报材料:本人落户申请、营业执照、近期缴税凭证、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

件。已在哈市购买房产,在房产所在地落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

和直系兄弟妹可以随迁。需提供本人房屋所有权,直系兄弟妹关系相关证明材

料。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2)收养子女落户

申请材料:收养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

作日当场办理。

13)工作调转落户

申请材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或录用通知单

(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已在哈市购买房产,在

房产所在地落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妹可以随迁,

需提供本人房屋所有权,直系兄弟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

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4)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

和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

凡是自愿来哈市就业、创业、生活的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具

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具有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以及

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为本人办理落户。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妹可以随迁。

①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②在哈市无房产但有工作单位的,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落单位集体户口。

③在哈市无房产、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可到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的人才中心存档落集体户口。

④在哈市租赁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赁地派出所落户。

⑤无上述落户地址的,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毕业证书或初级(含)以上职称证书或初级工(含)

以上证书、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原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

件。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

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

税普通发票)原件,直系兄弟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

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

工作日当场办理。

15)见义勇为、英勇救险等受表彰人员落户

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含)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

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项荣誉(省级、国家级亦按此执行)、被市总工会、团市委、

市妇联、各区政府年度内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人员、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

员,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妹办理落户。

①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②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③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居民集体户落

户。

④在哈市租赁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赁地派出所落户。

⑤无上述落户地址的,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材料:落户申请书、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评选单位

证明或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员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随迁人口

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妹关

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

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

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由评选单位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材料齐全,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6)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申请材料:刑满释放证明、居民户口簿。刑满释放人员在哈市有房产的,或其

父母、配偶户籍在哈市的,可到房产所在地或父母、配偶户籍地落户,无上述落户

地的,到原户籍地落户。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特殊说明:

①落户政策中随迁未成年子女所在户口的户主不是其父母的,需提供原始《出

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档案复印件之一。

②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落户,有原始《出生医

学证明》,可以随迁落户。

③随迁的子女已超过18岁,仍在学校读书的,由学校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可

随迁落户。

④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

书)。

⑤办理租赁房屋居住落户的,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落户的,将户口无条件迁

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再以租赁房屋居住为条件申请来哈尔滨市落户。

⑥在校学生、独生子女或离婚的子女来哈市投靠父母落户的,可不受年龄限

制。

⑦夫妻双军人家庭在哈市购买房产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

妹可以随迁到房产所在地落户。

⑧对于政策未涵盖的、民警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户籍业务需逐级请示后,根据

商定的结果办理。

4.户口迁出至省外

17)户口迁出至省外

申请材料:户口准迁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原件。材料齐全,派出

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5.申请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获批准户口登记

18)申请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获批准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本人落户申请、公安部批准入籍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

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6.公民注销户口

19)死亡注销户口

城市正常死亡的公民在葬前,农村正常死亡的公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

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申请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证明或通过互联网

数据共享核查到的死亡人口信息,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

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20)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公民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入伍通知书》《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士兵证》或《军官证》《军队出具的服现役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人正在服现役

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21)迁往国外、港澳台公民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外国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注销人已取得他国(境)国籍

(身份)的依据材料。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22)失踪公民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法院宣告失踪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

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恢复户口

23)出国出境人员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本地出国(出境)人员,提供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入境证件、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本人关系证明。材料齐全,由派出

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①出国前户口不在本地及非本地生源在本地读书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

本地的提供安置(接收)证明。

②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24)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

出国人员户口被注销,回国后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被注销的原始户口登记资料。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

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8.公民出具户籍证明

25)公民出具户籍证明

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

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执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公民法定

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以下9类事项:公民姓名、公民曾

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

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和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完全能够证明,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

所不再出具证明。

②对于下列5类事项: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

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

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

③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

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

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

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

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

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

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登

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

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

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

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

(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④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居民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

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8

类情形: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

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

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出具证明用途说

明,公安派出所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当场办理。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

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凭

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出具证明用途说明,公安派出所出具,当场办理。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

开具证明的,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出具证明用途说明,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

出具,当场办理。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

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经拟为儿童落户单位或个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

实后出具,当场办理。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

(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出具证明用途说明,

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出具,当场办理。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

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出具证明用途说

明,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当场办理。

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

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

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

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

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

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

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

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公安派出所凭需要证明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本人合法

有效身份证明出具,当场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

外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9.外地公民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26)外地公民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询问本人,并经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核实,可以出具

临时身份证明:持有过期三个月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外地公民、持有过期一个月

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外地公民、持有过期六个月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外地

公民、持有过期二月内的港澳台通行证的外地公民、持有《学生证》的外地公民、

持有《驾驶证》的外地公民、持有《工作证》的外地公民、持有《结婚证》的外地

公民、持有破损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地公民、持有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的外地公民、

持有二代身份证申领证明的外地公民、持有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的外地公民、持有

《户口迁移证》的外地公民、持有近期来哈机票、车票、船票的外地公民、自己能

准确提供本人及家人信息的外地公民。本人申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

场办理。

10.公民申请变更更正非主项户口登记项目

27)变更兵役状况

申请材料:入伍证通知书、士兵证、军官证等任何能够证明服役的合法有效证

件(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28)变更服务处所

申请材料:现单位出具的服务处所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

日当场办理。

29)变更住址

申请材料:现住址合法有效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

作日当场办理。

30)变更宗教信仰

申请材料:本人宗教信仰合法有效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

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31)变更婚姻状况

申请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离婚

判决书。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32)变更身高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或体检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

办理。

33)变更更正文化程度

申请材料:合法有效学历证书(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

日当场办理。

34)变更血型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或体检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

办理。

11.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35)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变更或更正依

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

办理。

①父母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

书原件,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原件。

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父亲和继母、母

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原件,未成年人要在

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变更姓或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特殊说明:

①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

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

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

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和其他特殊原因的。

②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

名,并在居民户口簿曾用名一栏中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户口登记和办

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

仅限于在宗教仪式场合使用,其信徒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世俗

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户口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

教经名。

③属历年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笔误、微机录入错误,有哈市原始常住

人口登记表为依据,需更正姓名的情形。

④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通缉在

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的、

逃犯、监视居住的、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父母离婚的,

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36)公民申请变更姓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姓氏: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

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

更姓氏的和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居民户口簿原件,血

缘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涉外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需经父母

双方同意(18周岁以下)。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37)公民增加曾用名

公民的曾用名应为曾经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人事档

案、毕业证书等曾经使用过的姓名。已有曾用名的一律不应再增加曾用名。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始户籍资料、人事

档案、毕业证书等原件之一。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2.公民申请变更性别

38)公民申请变更性别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出具的变

性手术证明等材料申报变更。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3.居民户口簿遗失补发

39)居民户口簿遗失补发

申请材料:年满十八周岁(含)以上户内成员申请、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

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4.派出所设立社区集体户口

40)派出所设立社区集体户口

户籍派出所统一设立社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的地址登记为派出所地址,户口

性质登记为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口的建立由派出所自行决定审批。对于已将户籍所

在地房屋售出,户口没有及时迁出的,派出所辖区民警可主动联系其本人,通知其

应将户口迁出;在本市没有落户地址的,可告知其将户口落至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口;对于派出所辖区民警无法联系到户籍所在地房屋已售出人员、或联系到其本人

但拒不迁出的,在查清所出售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的前提下,可由派出所户籍内勤

将售房者户籍迁至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口,同时出具《户口迁移告知书》,能联系到

当事人的交付本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派出所暂时保存,待见到本人后交付;

对于有在本市落户意愿,但没有落户地址的可将户口落在居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口。

(二)派出所领导审批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一类一项)

1.十六周岁(含)以上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

十六周岁(含)以上公民变更或更正姓名应予严格控制。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原件。

1)户口登记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和人事档案

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父母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

判决书原件,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原件。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父亲和继

母、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原件,未成年

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变更姓或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特殊说明:

①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

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

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

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和其他特殊原因的。

②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

名,并在居民户口簿曾用名一栏中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户口登记和办

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

仅限于在宗教仪式场合使用,其信徒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世俗

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户口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

教经名。

③属历年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笔误、微机录入错误,有哈市原始常住

人口登记表为依据,需更正姓名的情形。

申请材料: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

件(需经办人签字,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户口专用章)、居民身份证和居民

户口簿原件。

4)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依法判处管制、拘

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通

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

的、逃犯、监视居住的、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父母离婚

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流程时限: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领导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

结。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派出所领导审批材料办理。

二、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四类十四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生登记

1.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或集体户的公民出生登记。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祖

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单独立户)落户,按补录办理。

申请材料:父母提出的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

口簿原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原件,父母均为现役

军人的提供父母现役军人证件、父母部队出具证明;父母均为集体户的,需提供父

母集体户口薄或常住人口登记表。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经父母共同协商后签署

《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市)局

户政科,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

凭分、县(市)局户政科审批材料办理出生登记。但在申请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

可请求或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代办或捎办服务,代办或捎办的时

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申请人与派出所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可由申请人自行上报审批材料,但申报材料在申请人处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2.公民出生后,父母因故死亡的出生登记(包括拾捡、弃婴、民政部门未核批

的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需要立户的按补录办理。

申请材料: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取三个知情人询问笔

录、居(村)委会证明、出生医院病历等相关材料。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

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原件。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市)局

户政科,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

凭分、县(市)局户政科审批材料办理出生登记。但在申请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

可请求或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代办或捎办服务,代办或捎办的时

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申请人与派出所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可由申请人自行上报审批材料,但申报材料在申请人处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二)公民市内迁移

3.本市公民要求整户迁入户籍地址为乡村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

用证原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1028日修

订)第二章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其他财产;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

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

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经村民会议讨

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市)局

户政科,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

凭分、县(市)局户政科审批材料办理市内迁入。但在申请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

可请求或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代办或捎办服务,代办或捎办的时

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申请人与派出所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可由申请人自行上报审批材料,但申报材料在申请人处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三)公民身份号码更正

4.公民身份号码与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

户籍资料不符需要更正的。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

等原始户籍资料之一。受理人需查询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确认无此公民身份号

码,并在上报材料中注明。

流程时限: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市)

局户政科,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

警凭分、县(市)局户政科审批材料办理更正。但在申请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可

请求或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代办或捎办服务,代办或捎办的时间

由双方协商决定;申请人与派出所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

由申请人自行上报审批材料,但申报材料在申请人处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补录户口

5.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6.公民具有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或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档案等补录户口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或二代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两

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市局户口卡片查询单、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档案原

件之一。

7.公民具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等补录户口

公民具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或历次

人口普查登记表等可申请补录户口。

申请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

的综合调查报告、本人询问笔录、两名知情人询问笔录,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

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或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原件之一。

8.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落户申请、本人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的户口迁移

证。

9.公民手持释放证明、复员退伍转业证明,无户口注销依据补录户口

申请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

的综合调查报告、本人询问笔录、两名知情人询问笔录、释放证明或复员退伍转业

证明。

10.公民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户口注销依据补

录户口

申请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

的综合调查报告、本人询问笔录、两名知情人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

件。

11.户口被注销的外国留学毕业生补录户口

户口被注销的外国留学毕业生按照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

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文件规定:

1)对于出国留学前户籍为哈市,且已注销的外国留学毕业生,毕业后,凭

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院校毕业证书、在父母

户籍地补录户口。

2)对于当年被省外高校录取并将户口迁到学校所在地,后因出国留学户籍

被注销,且回国后不符合在当地恢复户口条件的原籍为我省学生,可凭回国留学人

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迁移证件)、外国留学相关证明和父母户口簿在父母所在地办理补录手续。

3)对于户口被注销的原籍非我省的外国留学毕业生自愿来我省工作、落户

的,可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国前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外国留学相关证明和用人单位证明在合法产权住房所在地或

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2.无任何资料证明身份的公民补录户口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社区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

综合调查报告、本人询问笔录、一名直系或旁系亲属询问笔录、两名知情人询问笔

录。

13.原户籍地无法补录户口,在哈市生活多年的公民补录户口

来哈生活多年无户口公民(60周岁以上),在哈市有配偶或子女,原籍无户

口,且无法在原籍恢复户口的,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

源库查询,在查无此人情况下,可凭原籍出具的无户口证明到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派

出所申报补录户口。

申请材料:申请人和投靠人的落户申请书、原籍出具的无户口证明(需注明姓

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经办人,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名章、公章)、

结婚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

工作档案等,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的,建议随父或随母做亲权关系鉴定)、配偶

或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无结婚证或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且因家庭

经济困难无法做亲权鉴定的,由责任区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两名知情人询问笔

录;配偶或子女户籍地址为乡村的,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

14.外流浪乞讨的无户口公民补录户口

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无户口公民,由固定居住生活地派出所,通过全国失

踪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查无此人情况下,可先进行暂住

登记半年以上,申领居住证,按实有人口管理,待达到1年以上后,再办理落户手

续。

申请材料:申请人落户申请书、社区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两名知情人询问笔

录、社区居(村)委会证明。户籍地址为乡村的,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

特殊说明:

①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负责对申报补录人员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进行查

询,经核对无该人信息后,在《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意见栏注

明。

②复印件需经手人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

样。

③《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必须填写申请补录人员。

④补录户口审批后,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时,人像比对结果界面中选择“人工确

认有异常”的,将终止该业务办理,同时告知申报补录户口人员。

⑤户口补录办结后,收缴原始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市)局户政

科,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

分、县(市)局户政科审批材料办理补录户口。但在申请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可

请求或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代办或捎办服务,代办或捎办的时间

由双方协商决定;申请人与派出所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

由申请人自行上报审批材料,但申报材料在申请人处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三、松北区(哈尔滨新区)公安分局办理的户籍业务(一类二项)

松北区(哈尔滨新区)涉及派出所户籍业务按照新规定的户籍政策执行,因为

现行户籍政策与《哈尔滨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哈政规〔201712号)所规定的政策比更加宽松,所以松北公安分局所办理的

户籍业务权限按现行政策执行。

公民市外迁入:

(一)依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

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文件规定,经部队旅级(含)以上政治部申报

的随军家属落户

正连职(含)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含)以上的士官(含一级科员、专业

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由本人到松北公安分局户政大厅直接办理,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办理随军家属落户。

应具备如下条件:在松北区(哈尔滨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居民小区合法住

房有合法房产的可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在松北区(哈尔滨新区)城市规划区

内建成居民小区合法住房租赁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明、经房主同意,可到租赁

地派出所落户;在松北区(哈尔滨新区)有亲属的,经亲属同意可到亲属户籍地派

出所落户;无上述落户地址的可到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

申请材料:旅级(含)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报告、军官证、结婚证、配偶居民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松北分局审批材料直接办理居

民落户。

(二)松北区(哈尔滨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

松北区(哈尔滨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从业

人员,可凭签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证

明,到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本人落户。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配偶、未

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妹可以随迁。

应具备如下条件:在松北区(哈尔滨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居民小区有合法

房产的可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在松北区(哈尔滨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居

民小区租赁合法房屋居住的,提供房屋手续、房屋租赁证明、经房主同意,可到租

赁地派出所落户;在松北区(哈尔滨新区)有亲属的,经亲属同意可到亲属户籍地

派出所落户;无上述落户地址的,可到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或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

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正式

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原件、居民户

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直系兄弟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

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

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到租赁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

流程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上报松北分局户政大厅,并网上

流转,随来随办,松北分局户政大厅随来随办,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松北分局

审批材料办理居民落户。但在申请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可请求或指定具有法定职

责的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代办或捎办服务,代办或捎办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申请

人与派出所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由申请人自行上报审批

材料,但申报材料在申请人处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四、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市民大厦)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四

类十项)

(一)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出生日期

1.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户

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需提

供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证明。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

户政支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

2.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干部变更出生日期。相关组织部门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

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公民变更出生日期。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

的通知〉》(组通字〔201639)文件,需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

日期认定函,《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复印件、干部现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所在地市级或省直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以公函形式并附

《需更正出生日期干部名单》;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

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

民身份证,须缴销其原有证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户政支队审批材料办

理变更。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同时,须缴销其原有证件。

流程时限: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领导在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

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

局,并经网上流转;市局四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审批

材料办理。

特殊说明: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变更登记:原凭《出生医学证明》

已入户,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被依法判处

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人、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人、取保候审的、逃犯、监视居住的、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

毕、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二)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

3.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1

1日起,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

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

(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以申请

变更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含)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

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审批意见书》、《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结婚证或父母离婚证和离

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如是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民族成份差错的,需提供原始《常住人口登记

表》、户口簿、一代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民警签字

和日期)

流程时限: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领导在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

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

局,并经网上流转;市局四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审批

材料办理。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更更正姓名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更更正姓名。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记

载姓名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人事部门出具姓名认定

证明。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领导在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

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

并经网上流转;市局四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审批材料

办理。

(四)绿通道随来随办的业务

5.依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的意见》(国发〔20116号)文件规定,经部队旅级(含)以上政治部申报的随

军家属落户。

正连职(含)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含)以上的士官(含一级科员、专业

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由单位直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审批服务中心(市民

大厦),为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申请材料:旅级(含)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报告、军官证、结婚证、配偶居民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所在部队的公寓房原件。

流程时限:由单位直接到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市民大厦)随来随办。由派

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办理落户。

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市民大厦)对部队整体换防搬迁落户的将主动对接服

务,对整建制随军落户的采取现场办公服务。

6.哈尔滨市民政局所属第一、二、三福利院和精神专科医院、福利性医院等救

助的“三无”人员(痴、呆、傻、精神病患者)落户,可由第一、二、三福利院和

精神专科医院、福利性医院等到所属分局户政科进行人像信息比对无误后,直接到

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市民大厦)办理落集体户,随来随办。办理完毕后,上报

户政管理支队微机科,由户政管理支队微机科将信息予以锁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准

迁出。

申请材料:民政局入院审批表、救助站安置登记表、报警登记表、照片(电子

版)。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直接办理落集体

户。

7.经依法审批的企、事业等单位搬迁涉及的人员落户。哈市范围以外的企、事

业等单位,经依法审批搬迁到哈市涉及的人员,可直接到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

(市民大厦)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本人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到所在单位落

集体户口。

申请材料:省、市政府部门搬迁审批手续、落户人员花名册、落户职工和家属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

审批材料直接办理。

8.省、市、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直事业单位,省直同一

系统内部大批次调转、考录、招录的人员,可由单位或组织直接到市级户籍业务审

核中心(市民大厦)办理落户。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

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妹可以随迁。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本人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到所在单位落

集体户口。

3)在哈市依法租赁房屋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赁地派出所落户。

4)无上述落户地址的,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省、市、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

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录用通

知单等手续(复印件需要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

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直系兄弟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已购房的

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购

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

件;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由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直接办理。

9.哈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哈市范围内,依法登记

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可凭签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到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本人落

户。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妹可以

随迁。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本人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到所在单位落

集体户口。

3)在哈市依法租赁房屋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赁地派出所落户。

4)无上述落户地址的,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正式

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原件、居民户

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直系兄弟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

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

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到租赁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由派出所户籍

内勤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直接办理。

10.户籍政策规定之外的疑难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变更更正业务。所

属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后,及时上报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由派出所户籍内勤

民警凭市级户籍业务审核中心审批材料直接办理。

五、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规定(六类)

(一)未满16周岁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由同一户口簿上的监护人陪同,持

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市)局办证大

厅或辖区派出所办理;未满16周岁丢失补领、换领二代证的,可由监护人持办证

人居民户口簿到市局或分、县(市)局办证大厅直接办理,同时由监护人在办证申

领表上签字认定,无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二)老、弱、病、残等行动困难的弱势特殊体人员首次办理身份证,可向

各分、县(市)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社区民警在

辖区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需要帮助办理身份证的人员(长期卧床、行动不便),5

内办理过第二代指纹身份证的居民,在本人和同一户口簿的亲属或监护人提交申请

和委托的情况下,由辖区派出所提供。

(三)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同时,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839暂住人口登记表);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

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限,市局两个办证点、九区、九县(市)办证点

20天;黑龙江省内异地居民身份证为30天;省外异地居民身份证为40天。

(五)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限,市局两个办证点,当天受理次日取证。九

区、九县(市)当天受理次日取证。

(六)凡是涉及哈尔滨市政府及各区、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其法人或主

要负责人只要户籍在哈市范围内,5年内办理过第二代指纹身份证的居民,在本人

提交申请和委托的情况下,可由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

及当事人和的有效证件及领取凭证代取。

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相关规定(一类)

201891日起,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

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带本人到

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

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本人身份证和任何一种辅助

材料,即:1.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2.证明

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3.证明

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七、居住证办理相关规定(三类)

居住证办理条件: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半年以上的,符合有合法稳

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公民申请居住证需要在居

住地派出所暂住登记满6个月或者居住登记时间未到半年,但已经在居住地实际居

住、就业、就读6个月以上,并能够提供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证实居住时间的,不受

登记半年以上限制。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

理暂住登记的,暂住时间连续计算;暂住地址跨市、县变更的,暂住时间自重新登

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申领所需材料:公民申请居住证,已经登记满6个月的,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

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未登记或者登记时间不满6个月

的,以居住、就业、就读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理由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供相对应的

材料证实居住时间满6个月:

1.以“合法稳定住所”为依据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可以凭能够证明“合法稳定

住所”取得时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

证》、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购房协议和交(贷)款票据、就读学校出具的住

宿证明等相关材料。

2.以“合法稳定就业”为依据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可凭居住地就业证明(包括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就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税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

动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取得合法稳定就业时间。

3.以“连续就读”为依据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可凭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等,证

明连续就读时间。

(一)卡式居住证办理流程和发放时限

1.公民申请暂住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场对公民交验的本人居民身

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进行审核,如实录入839信息系统。

2.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接到公民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登录839

信息系统,核实申请人暂住登记时间, 审核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审核

符合申领条件的,如实采集录入《黑龙江省居住证申请表》电子表单主要信息后当

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受理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

的材料。

3.公安派出所受理民警对采集录入居住证办理系统的公民申领居住证的信息,

应当在1日内完成审核,上传至分、县(市)局户政部门。

4.分、县(市)局户政(治安)部门应当在3日内完成相关制证信息是否真

实、是否填写规范、照片质量是否符合标准、项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的审核,并提

交省公安厅居民证制证中心制证。省公安厅居民证制证中心要对制证信息、照片质

量、项目逻辑关系等内容进行复核。

对制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经受理民警核实修改后重新上传信

息。

5.居住证基本信息标准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开通“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

台“居住证办理绿通道”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公治传发〔2017327号)文件

要求,居住证申请人的“户籍地”选项应以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情况

特殊无法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时,应以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住址信息为准,不允

许随意填写;居住证申请人的“现居住地址”选项,包括街、路、巷、门、楼、单

元、室等详细地址的命名,以及大小写字母、全角半角符号的使用等,要严格参照

本辖区户籍人口地址编写规范进行填写;居住证照片可按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片

的标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片简要标准:宽358像素×高441像素,350dpi24

位真彩模式,jpg格式,文件大小40kb左右,近期正面免冠彩头像,头部占照

片尺寸2/3,白背景无边框)对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进行处理,提升居住证外观质

量。

6.省公安厅居民证制证中心自收到合格居住证制证信息之日起4日内完成制证

工作,并将居住证快递方式寄发至所属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分、县(市)局

户政部门要及时分拣发放至派出所。

7.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应当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3日内将制作发放居

住证发放给申请人。

8.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

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代为申请居住证的,监护人需要提供

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关系证明;受托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

(二)电子居住证办理流程和发放时限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冰城公安、黑龙江省公安厅

、平安龙江手机客户端任意方式访问“互联网+公安政务平台”,进行

实名注册,到电子居住证申请项,按照流程进行申请。

电子居住证制发步骤按照居住证办理系统流程:所长初审分配—辖区民警录

入、审批—所长审核、生成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居住证有效期和签注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包括卡式和电子),居住证到期可以签注。

公民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

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重新审核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

(持证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受

理登记并及时到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对居住

地址进行签注。为方便众,实际工作中,居住证过期的也可以申请补办签注,签

注流程完成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该居住证自签注之日起1年内继续有效。现居

住地址未跨市、县变动的,可以到新的居住地派出所登记暂住人口信息并申请签注

变更居住地址;现居住地址跨市、县变更的,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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