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
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规定: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
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
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
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
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
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
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
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
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
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
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
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二、保证金规定:保证金在《合同法》、《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第118条提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
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学理解释: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
于第三人的金钱。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
功能。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
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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