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粱、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5-12-19 07:07: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毛的组词)

黄金粱、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5

【案件字号】(2022)13民终458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

【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金粱;张学志

【当事人】黄金粱张学志

【当事人-个人】黄金粱张学志

【代理律师/律所】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师立康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金粱

【被告】张学志

1 / 3

【本院观点】黄金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金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黄金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7:09:11

黄金粱、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3民终45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粱。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志。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金粱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

县人民法院(2021)1326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金梁自愿撤回上诉。

2 / 3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金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

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金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李晓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壮壮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 / 3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9:37: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349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