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粱、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5
【案件字号】(2022)豫13民终4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
【审理法官】王彬吴霞李晓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金粱;张学志
【当事人】黄金粱张学志
【当事人-个人】黄金粱张学志
【代理律师/律所】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师立康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金粱
【被告】张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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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黄金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金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黄金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7:09:11
黄金粱、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民终4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粱。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立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志。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金粱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
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6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金梁自愿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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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金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
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金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彬
审 判 员 吴 霞
审 判 员 李晓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罡
书 记 员 李壮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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