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之解释论
李元元
目 次
一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二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立法过程
三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解释论
四 结语———转向解释论的民法学研究
历时两年多,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标志着中
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已顺利完成”
①
,也意味着中国民法典编纂
“迈出了最关键、最重要的一步”。《民法总则》在广泛承继我国现有的
②
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作出了若干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中
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和《关
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
号)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不仅将诉讼时效期间延
长至三年,扩大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调整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更在第196条中反面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中,尤其引
起笔者关注的是《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范围问题。笔者认为,规定返还财产的请求权适用
①
②
梁慧星:《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人民日报》2017年4月13日。
谢鸿飞:《〈民法总则〉是中国立法的里程碑》,《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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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
第67卷
诉讼时效,是《民法总则》立法的一大突破,但考虑到我国既有的物权变
动模式及取得时效制度缺失,对于本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应有进一步澄清
之必要。
一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一)《民法总则》制定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
“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两年。但对于此处“民事权利”的范围却未作任何
限定,似乎一切民事权利都可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在法释〔2008〕11
号之前,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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