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提高社会信用,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
或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协助执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空头支票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管理。
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为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
第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有义务报告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持票
人或其开户银行有权利举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第二章 取证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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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签发
的支票金额的,或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应立即填制《空头支
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附式1),将支票复印件、其他足以证明出
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
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前款所称“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是指出票人开
户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时的账户余额表、分户账、印鉴卡、退票理由书、付
款时点的存款余额等;有关资料复印件须由经办人员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注明“与原
件核对一致”字样。
第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书》后,应立
即予以立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分
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八条 经审核,认定应实施处罚的,由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编制《中国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告知书》(附式2、3,以下简称《告知书》),交出票人开
户银行。
《告知书》应明确出票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九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告知书》送达出票人,填制《送达回证》(附式3),并将送达情况于当日至
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出票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将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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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出票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三章 决定与送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并填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式4,以下简称《决定书》)
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一)出票人开户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票人未
陈述和申辩的;
(二)对出票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
(三)出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
第十三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决
定书》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附式5);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
日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出票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送达《告知书》和《决定书》,出票人在场
的,应当场交付出票人,由出票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并签章确认;出票
人不在场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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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送达至出票人。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应对《告知书》、《决
定书》的送达进行严格管理。出票人开户银行应认真填写送达回证中的有关内容。
送达回证应于《告知书》和《决定书》送达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
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收到出票人开户银行交回的送达回证,
不得进行行政处罚的下一程序。
第四章 缴纳与手续费支付
第十八条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主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财政专
员办)确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的代收机构缴纳。
第十九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决定书》决定的付款金额收取,
并按规定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第二十条 代收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上月代收并缴入中
央国库的空头支票汇总,填制《空头支票收入汇总表》(附式7),连
同收据分送省财政专员办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按月与代
收机构核对缴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支付,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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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于每年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
数额的10%支付,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举报行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在“业务支出-手续
费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代收手续费的支付,由代收机构将上年度空头支票罚
款代收手续费退库申请报告及空头支票入库凭证,逐级汇总至中国建设银行
山东省分行。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于每年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
省财政专员办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省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按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 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
机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依法处理,不得
拒绝、拖延受理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
制度,将签发空头支票存款人的下列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
通报,情节严重的可申请上级机构向更大范围内的银行予以通报:
(一)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
(二)签发空头支票种类(分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不符支票两类);
(三)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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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可采
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二)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加强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监督。对于出票
人开户银行的下列行为,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
(一)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
(二)捏造事实,谎报、虚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送达《告知书》和《决定书》的;
(四)送达情况未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上级行按照有关规
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
票直至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银行有证据表明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嫌
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代收机构不得占压、挪用所收,对占压、挪用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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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办结的空头支票处罚案件,应按案别
建立会计档案并顺序编制档案号码,保管期限为5年。档案内容包括:
(一)《报告书》及附件;
(二)《告知书》;
(三)出票人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
(四)听证材料;
(五)《决定书》;
(六)送达回证;
(七)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式1:空头支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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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空头支票报告书
报字[ ]第 号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我单位发现下列支票违法行为,现予以报告:
出票人为单位的: 单位名
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
址
出票人为个人的:姓名 性
别
证件类别 号
码
住
址
违法事实:□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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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支票号码 出票人账
号
收款人名称
附件: 份
会计主管: 报告经办人: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附式2: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告知书
济银部票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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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号
拟被处罚单位: 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 、性别 、
证件类别 号
码
住
址
)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
额
支票号码 付款人名
称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名
第 10 页
称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
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拟处以 元。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陈述和
申辩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留存,一份出票人开户银行留
存,一份送达拟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附式3:送达回证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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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字[ ]
第 号
受送达单位或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受送达人签章
收到日期
送达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不能送达原因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件交其成年家属、近邻、工作机关或受送达
人居住地居委会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由其收发件处签收。
2、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8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
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代收者,由代收人在受送达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第 12 页
第 13 页
附式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
字[ ]第 号
被处罚单位: 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被处罚个人:姓名 、性别 、
证件类别 号
码
地
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
第 14 页
额
支票号码 付款人名
称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名
称
处罚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
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
但不低于1000元的”。
处罚决定: 决定处以 元。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
至
(代收机构名称、账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
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
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 15 页
附式5: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 )罚申字[ ] 号
强制执行申请人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联系人姓名: ,电话 。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
名
第 16 页
我单位
对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
于 年 月 日将处罚决定书( )罚字[ ]
第 号送达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由于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
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
项目:
致
人民法院
附:本案( )罚字[ ]第 号 书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式6:空头支票收入汇总月报表(代收机构)
XX银行XX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空头支票收入汇总月报表
第 17 页
年 月 日
项 目
上缴国库金额 代收手续费金额
被处罚单位
合计
行长: 会计主管: 复核: 经
办: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代收机构留存,一份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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