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赔偿金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
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
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
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
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
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
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别
适用情况不同
一,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
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
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发生原因划分,经济补偿金的类型支付可分为以下七种:
单位解约型经济补偿金: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法定情况下,用人
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情形。
员工解约型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用
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
条、46条;
协商解约型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和劳动者协商一
致,单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
条、46条;
劳动合同终止型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46条;
额外补偿型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
偿金的情形;
竞业限制型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
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
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法定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无需双方事先约定。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
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
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8:26: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0485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