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的网络传销

更新时间:2025-12-19 11:39: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block是什么意思)

解读IT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与普及,一种打着电子商务旗号的新型传销方式——网络传销开

始悄然蔓延。一些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络广告”、“风险投资”、“新

能源开发”、“外汇交易”、“网络加盟”等名义拉人头、发展下线,大搞“空手道”,成为危害

社会和互联网安全的一颗“毒瘤”。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更具虚拟性和隐蔽性,而且由于互

联网的传播特点,使得网络传销大大突破了地域和国界限制,成为执法监管的“真空地带”,必须

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和关注。

文/吴 琼 邹 巍

任何一项技术都无法避免其双重性,信息技术也是如

团”就在半年内发展了500余名传销人员,涉案金额达1500

此。如今,无处不在的网络信息在为人们工作、学习、生

余万元——这不是凭空捏造的神话,而是活生生的现实。

活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成为违

除了传统手段外,如今的传销活动也搭上信息时代的快

法犯罪的高科技工具。其中,网络传销便是典型案例,它

车,逐步在网上蔓延,其活动之隐蔽,手段之高超,令人

借助传统传销与网络技术的双重特点,已经成为当前传销

难以想象。

活动中影响最广、危害最大的行为,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

“只需交纳3.98万,我就能让你拥有3980万!”也许你

度警惕。

会对此一笑了之,但“一夜暴富”的幻想者却认为这是一

个千载难逢的生财之道。由于“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

新型商业陷阱层出不穷

在网络上大肆宣扬“暴富神话”,一时间,前来咨询、参

观、培训的人们络绎不绝。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用极富感染

传销是个舶来品。自上世纪80年代起,非法传销就潜

力的语言编造出“发展50个人可以返利百万”的假象,让

入我国,虽然政府多次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但是这颗毒

前来“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培训的人一心发展下线,

瘤却迟迟没能根除。究其原因,除了这种“经济”严

不惜血本认购高价商品、交纳高额费用。更有甚者,某些

密的组织控制和“高明”的精神忽悠外,还和参与者“一

参与者为了实现自己的“钱程”,不择手段地让其他人

夜暴富”的心理有着直接关系。

(包括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加入传销队伍,破

没有实际注册,没有实物产品,仅仅通过网站发布诸

坏了正常的人际关系,人与人失去了彼此的亲情、友情、

如招各地经销商之类的信息,诱骗众到北京培训,每人

爱情及相互的信任。经过缜密侦查,北京警方对这个涉嫌

收取3.98万元作为入门费,并在培训中向他们灌输“拉人头

传销的犯罪团伙实施了抓捕,将公司法人代表、股东、财

就能暴富”的理念,网络传销团伙“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

务总监等13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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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开

仅广西一个窝点,就有3万人卷入其中,很多人就此血本无

始在网上编造“快富、暴富”的谎言,收取费用,发展人

归,更有甚者命丧传销,网络传销已经成为社会不因

员,组成层级网络,从事网络传销活动,致使大量网民受

素之一。

害者深陷泥潭。2010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了“新智培训网传销案”。该案中涉嫌网络传销犯罪的

传销升级增强抗侦性

“新智网”自2002年至2007年,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10余万

人,经营额达4.12亿元,受害人中有数以万计的大学生。该

据目前所知,升级后的传统传销“网络版”,有三大

案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一起网络传销案。

骗人“花招”:一是传统传销“网络版”。借助互联网平

据了解,“新智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于1999年

台推销实物产品,靠发展下线盈利,这种模式过于明显,

建立的一个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

已被非法传销企业与不法分子逐渐抛弃。二是靠发展下线

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该网络的运行模式是,广泛招募

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

网站会员,同时要求这些人员必须缴纳数额不等的金额作

告获得积分,由单一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电子

为入门费,唯有如此,才可,学习网站上的内

邮件、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三是利用所谓“多层次

容。学员在交入门费成为该公司会员后,就有资格推荐其

信息网络营销”模式,传销载体主要为购物网站。网站内

他人加入该网站成为新会员,从中抽取佣金,并且可以获

容主要包括:企业策划、个人理财、信息服务等,注册用

得该公司的积分奖励。不难发现,“新智

户交纳一定数额人民币,可申请一个用户

网”是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从事

名来使用网站平台。加入该网站后,有资

网络传销活动,加盟会员、在线学习只是

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可按照推荐成功

幌子,发展下线、吸纳入门费才是其存在

加入人数获取积分。

的根本目的。除此之外,有些传销组织还

现实中,互联网的各种特性被传销

以“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络

活动的组织者发挥得淋漓尽致,尤其是针

广告”、“网络直销”、“网络加盟”、

对不同的人、产品,开发并利用新的传

“网络咨询”和“网上基金投资”等其他

销方式。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人士介绍,

名义,拉人头发展下线,非法从事网络传

近年来,一种被称为“嫁接式”的传销模

销活动。

式逐步流行。一方面,用网络传播方式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

销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并发展下线牟

年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仅2010

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年龄大或文化程

年一年,我国网络传销的涉案人数就高

度低、不具备独立上网能力的发展对象,

达4000万,而传统传销的涉案人数为700

寻到当地的骨干代理,再由这些骨干通

万,网络传销的社会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

过种种关系接触上述人员,用拉家常的话

已经超过传统传销。同时,传统传销涉案

语,在不知不觉中给这些人员“洗脑”,

金额约为80亿元,而网络传销的涉案金额

然后在电脑上帮助这些人进行网上登记和

已达到60亿元,直逼传统传销,且大有赶

输入推介人基本资料,既拓宽了“面”又

超势头。2011年,全国几起影响很大的传

照顾到“点”,不漏过任何一个发展下

销案件都是把传统传销搭上网络,其发展

线、牟取利益的机会。调查显示,在目前

规模之大、速度之快、人员之多、金额之

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是急

高、管理之严,都是近年来十分罕见的。

于就业的大学生、互联网知识缺乏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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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传播条件便利的淘宝店主和失业人员。他们往往具有

想快速致富、意志薄弱等共同特征,而这种心理恰恰为非

法传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

互联网技术给传销活动带来了新变化,同时也给政府

相关部门的打击处理制造了新难题。在传统传销中,上下

线联系主要以见面为主,并且各条线基本都是熟人关系,

下线对上线的基本情况或多或少都有点了解。如今,网络

传销充分利用了网络联系的便利性,使得传销人员的范围

也随之越来越广,已经不再局限于熟人之间。同时,上线

和下线基本都是通过网上聊天工具进行联系,而且使用的

都是网名。在有些传销网络中,上下线之间都只是单线网

上联系,会员之间根本没有联系,甚至不知道有其他会员

存在。这在给网络传销组织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

执法人员的线索搜集工作变得被动。与传统传销相比,网

络传销更为狡猾,大大增强了抗侦性。

一步难,步步难。发现线索难,落地抓捕也很难。据

了解,在日常侦查中,公安机关经常会遇到无从查证公司

网站真实信息和会员真实身份的难题。同时,即使查获了

传销活动的某些下线成员,下线也往往无法提供上线的确

切线索,反映不出从事非法活动的确切地址和窝点,而此

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

时一旦上线发现事态不妙,也就能马上逃之夭夭。对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说:“如今,传销产品的种

打击网络传销刻不容缓

类也是日益丰富,不仅包括传统的电子产品、药品、化妆

品和保健品,而且出现了虚拟产品,甚至是互联网经营者

前些年,我国在打击传销活动时,基本上采用行政

发行的虚拟货币。一些非法经营者采用互联网络电子货币

处罚,违法成本偏低,使得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结算方式,从事活动。这些在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完

以身试法,非法传销活动难以根治。为此,全国人大常委

全处于虚拟世界中,人们很难在网络传销案件中到实质

会在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增设了一

性的物证。而且电子证据有别于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

条“组织、领导传销罪”。然而如今,为了规避犯罪,违

的七大证据形式,其证据效力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法律明

法犯罪分子转战网络,在网络上与监管部门玩起了“捉迷

确的规定,所以,对网络传销的证据采集和固定是当前必

藏”。对此,相关部门必须与时俱进,以变应变,进一步

须研究的重要内容。”

加强法制建设,打击网络传销。这里有两个抓手:一方

而当“暴富神话”被公安机关戳破后,貌似辉煌的

面,要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另一方面,要及

传销“金字塔”便会轰然倒塌。此时,参与者早已损失了

时跟进形势变化,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活

金钱,浪费了精力,追悔莫及,甚至有的传销受害者梦醒

动。唯有双管齐下,在与犯罪分子不断升级的动态对抗中

后造成自闭、自卑等心理,有的还对社会产生不信任甚至

占据优势地位,才能彻底铲除传销毒瘤。

报复心理,引发他们参与偷盗、抢劫、械斗等违法犯罪活

相关专家指出,自本世纪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先后

动,破坏社会稳定。因此,打击网络传销已成为全社会刻

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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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但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

说,在规范对象上,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重心是网络使

用者,不是网络经营者。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网络传销

都与互联网的经营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规范

互联网经营者,才能抓住“牛鼻子”,从根本上解决问

题;在执法管理上,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当前我

国互联网主管部门、市场主管部门、市场执法部门多头

管理,容易造成对责任的相互推诿,从而给非法传销行

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也提到,“虽然2009

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罪,但是,关于传销行为按照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并没有撤销,对非法传销的

处罚有不同的规定,从而出现了法规打架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呼吁,工商部门在准确把握

和用好用足现有执法依据的同时,应加强对问题的研究

和探索,提出更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监管执法方面的立

法建议,通过基层执法实践推动传销行为监管法律法规

政策的健全完善。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专

门打击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对象,厘清职能

部门在打击网络传销中的定位与职责,规范网络交易活

动,统一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惩治措施。

在抓法制建设的同时,还需狠抓严厉打击,两手

都要硬。相关部门表示,打击网络传销对侦查技术提出

了新要求,尤其是要增强电子证据提取效率。为此,要

首先从强化技术保障入手,开发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建

立完善网上巡查制度,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适时监

测,及时发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其次,鉴于网络传销

取证的特殊性,要尽快提高专门针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

的“电子取证”调查技术,并从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

程,确保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角度出发,尽快出

台旨在规范电子证据调查收集方法的规章或文件。

除了法制、技术等的改进,部分网络经营商和广大

网络用户也应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网

络运营中,应该加强对广大网络经营商和网络用户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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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育,建立健全投诉

平台,切实增强反传销

意识,形成全民抵制传

销活动的氛围。为此,

可以尝试成立互联网监

管委员会,重点负责互

联网信息的审查工作。

凡是发现互联网非法传

销行为的,一律追究网

站经营者的责任,甚至

应当尽快出台‘休克疗

法’,即消费者上当受

骗,向互联网监管委员

会投诉,如果互联网经

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

互联网监管委员会可以

立即关闭其网站,并且

禁止该网站在一定时期

内再次从事互联网经营

服务活动,从而彻底打

击这种违法犯罪活动,

切实保障人民众的生

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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