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4篇-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5-12-19 18:26: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美国vs英国)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4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1

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实务案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合

同有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没有合同或者

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的处理依法成立的合

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

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

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买方没有

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没有区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

的基础上确定了违约金调整机制,即所谓的“损失补偿为主,惩

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

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

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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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款费用等;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司法解

释,对违约金的主张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在实务案件中需参照执

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论当事人如何约定违约金,还是要以

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交付货物,或虽有买

卖合同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处理

情形。

实践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

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懒惰或没有法律意识的体现。但世界

上所有的国家都不会因此认为傻是一种罪,所以当事人即便没有

约定违约责任,也有法律来兜底,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就专门

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其中第107条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2114条也规定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后的损失赔偿问

题,该条款即是买方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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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也仅仅是理论,并没有明确具体该如何主张违约金数额,在实

际操作中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案例。但20xx71日起施行

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就有了明确的依据。该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

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

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

准计算。”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及

21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xx1210日公布的银发

[20xx]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

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

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

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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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

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

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根据上述规定,自20xx71日起,买方逾期付款在没有

约定违约责任情况下应赔偿给卖方的损失计算公式为:未付款本

x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x1+30%50%)。在《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由

于法律没有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导致司法实务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

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有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由此带来的

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该司法解释出台,合理地界定了逾期付款违

约金的计算时限,明确了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既有利于公平

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又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

利于准确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又有利于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裁判

义务,在实务案例中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2

4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

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

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

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

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92日公布的《经济合

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123日国务院发布的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123

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

199910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

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

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

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

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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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

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

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

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

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

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

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

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

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

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

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

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

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

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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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

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

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

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

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

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

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

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

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

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

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

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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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

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有法律问

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

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

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

约责任。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3

描述:

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对整个采购活动的顺利完成影响巨

大。当采购合同出现质量违约时,该如何处理?当采购合同出现

价格违约时,是否就非要索赔和上诉?当采购合同出现前置期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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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时,最佳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本课程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详

细阐述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方法与技巧!

解决方案:

①采购合同中的违约,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质量违约。

二是价格违约。

三是前置期和数量违约。

四是服务违约。

②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质量违约时,要处理好常规品违约和

定制品违约情况。其中,对于常规质量违约,主要有这两种情况:

一是产品不符合标准,这里的标准可以是国际标准、国内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公司标准。但不管哪种标准,合

同中必须明确标出同时附带违约的处理方法及意见,比如退货、

换货等,同时要规定在此期间延误定单损失的惩罚额度。

二是产品合格率低于合同规定下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

要求供方补货或者以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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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而对于订制品质量违约,则有这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产品与图纸不符,如果产品彻底无法修改、使用,应

要求退货并索赔损失;如果经过修改能够使用,那么修改所需的

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应由供方承担,或者以其他形式作为补偿,

比如扣除质保金、供方换货、补货等。

其二,所供产品与要求的参数不符,如果颜不对、花不

对,必须要求供方换货并进行赔偿;若是尺寸不符,如果牵涉出

材率问题,可以通过补货形式解决。

其三,所供产品技术规格不符,如公差过大、用料纯度或者

标号不对、或者生产工艺不正确,此种情况如果订单不允许改动

或者公差无法修葺,必须要求对方退货,并支付赔偿金。

其四,产品功能与性能规格不符,比如功能达不到要求、操

作过于复杂不人性化,公司无法接受,此时必须终止合同,宣告

采购失败。

④处理采购合同中的价格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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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到违约的原因,违约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

同中没有价格调整协议;二是有了价格调整协议,但价格变化超

出了协议范围。

其次,根据原因采取对应处理办法。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应

附上价格调整协议,价格调整协议一定要规定合同生效的价格变

化幅度最大限度,防止价格变化过大。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格

有变,我们应该在价格协议的基础上与供方交涉,尽最大努力说

服对方履行合同。如果价格变化超过最大幅度,供需双方都可以

终止合同或者就价格问题重新签署合同。

⑤处理采购合同中的前置期和数量违约时,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前置期滞后违约。

二是前置期提前违约。

三是前置期不稳定违约。

对处理采购合同中的服务违约方面,服务违约一般存在这几

种情况:物流服务违约、培训服务违约、设备维护服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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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出现物流服务违约,如运输方式选择不正确、包装方

式简单不足以保护运输物品、交货地点不明确或不准确、物流公

司选择不恰当致使货物丢失等,我门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运输方

式、包装要求、物流公司要求,并采用货到付款方式。

⑥对于培训服务违约,如果是前期培训不足,我们除了积极

争取销售方提供服务外,可以采取扣除设备质保金的方式作为违

约惩罚。如果是后期培训不及时或者根本没有培训,在合同签订

时要写入产品生命周期内培训事宜,明确培训费用。如培训不及

时应向该公司领导投诉,或者协商由供方承担请第三方培训的费

用。

⑦对于设备维护服务违约,如设备维护人员工作效率低下、

费用过高、维护中断等:

首先应与供方进行沟通,如果供方为销售代理或分销商,那

么向总经销商投诉;

其次,如果有购买新设备扩建的加护(无问题),以此为条

件进行谈判,降低后期费用,并明确写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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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根据合同交由有关仲裁部门仲裁或者诉讼,但一般不

是情节十分恶劣的情况下,不建议使用此种方式。

最后,将这几部分的思维导图串在一起,就形成了“处理采

购合同中的违约”的完整流程技巧。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

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采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说明4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

数额或比例。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

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

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

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

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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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

《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

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

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

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

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

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

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

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

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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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

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

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

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

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

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

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

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

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

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

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

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

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

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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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

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

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

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

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

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

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

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

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

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

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

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

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

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

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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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

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

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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