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举证时间不计算
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三、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表样在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可以下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
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
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
(3)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
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
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等材料;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1 / 6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
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
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
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
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
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注册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
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其他主体申请时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
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
接向企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
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参保如何交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工伤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生态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
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
保险待遇费用。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 6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待遇,辅助器具的安
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
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这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
(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必要
的生活护理费用,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9、职工工伤认定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
4 / 6
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30日。用
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0、哪些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医疗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生活护理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7)丧葬补助金;
(8)供养亲属抚恤金;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11、哪些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3)统筹地区内住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 / 6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1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
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3、工伤就医有哪些规定?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
向医保中心报告。工伤职工就医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急诊可就近诊疗,待生命
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职工因伤情需
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办理《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医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前
往。发生工伤未在规定时限报告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就近临时处理除外)、
未经批准转院的,其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4、结算工伤医疗费须提供哪些材料?
终结后前来结算费用时须提供:工伤认定结论、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和相关病案
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单位
介绍信)、转外就医的还应提供转院申请批准件。
15、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
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
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6 / 6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3:3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0933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