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12-19 23:24: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记忆力的训练)

《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起施⾏,作为社会⽣活的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民⼈⾝财产权利,保障社会⽣活稳定的

职能。那么,《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243条:农村征地补偿3项变5项!

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

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该条款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

⼀是征收⾏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

共利益需要这⼀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该条款延续了《⼟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

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法律之中。有望有效遏制⼀些地

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

《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

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0条规定,⼀⽅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

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被拆迁⼈⼀⽅因遭受种种逼签⾏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律性质为⾏政协

议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样具备合同属性,受《民法典》上述规定的调整和影响。起诉主张撤销就是法律赋予被拆迁

⼈的重要救济途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14条就规定,原告认为⾏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误

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请求撤销,⼈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显然,在涉及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履⾏及其效⼒的问题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是⼗分重要的依据。

《民法典》第237条:物权复原请求权,恢复原状有依据

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

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这⾥⾯的恢复原状是实践中房屋遭打砸破坏甚⾄部分时被拆迁⼈可能选⽤的诉讼请求。需要指出的是,恢复原

的适⽤有其客观条件,即房屋是否具有被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

若涉案房屋系被错误认定为违建,或者并未在征收范围内⽽遭误拆,那么恢复原状是确有必要的。

⽽对于已经被纳⼊拆迁范围的房屋⽽⾔,若其已在中被彻底摧毁成废墟⽡砾,则通常法院不会⽀持被拆迁⼈恢复原

状的诉讼请求,被拆迁⼈可在确认⾏为违法后直接主张⾏政赔偿。

《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很多,被拆迁⼈可利⽤其充分捍卫⾃⼰的房屋所有权、⼟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权和其他建设⽤地的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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