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20121206

更新时间:2025-12-19 16:29: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四级分数怎么算)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

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

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

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

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

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

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

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

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

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

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

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

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

1

(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

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

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

假。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

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保

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

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

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

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

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

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职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

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

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

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A、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年(休息日)-11/年(法定休假

日)=250/ 季工作日:250/年÷4=62.5 月工作

日:250/年÷12=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

2

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

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

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21.75天。

相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

的加班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

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

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

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

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

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

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3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

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取的一种工时

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

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企业中

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半年人员

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

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

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综合工时制采用的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

[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

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

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

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践中常见延长工作时间的形式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4

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

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

时间目的。 针对上述形式,劳动者对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要多

留心眼,询问公司是否取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对工

作时间、考勤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记录、

材料。编辑本段典型案例 某制造企业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员

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2.08小时。企业根据综合工时间制的批复,

要求员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 6月份整月休息。然而,

2003年上半年因订单比以往多,该企业员工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

该企业员工王某已工作时间总数为1200小时,其于7月提出集中休

息一周,结果该企业劳资部门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在生产任务没

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

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

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

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

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

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

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 相关报道制

5

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

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

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

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 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

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

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

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

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

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

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

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

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

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要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

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

本案中该企业劳资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

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度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

502.08小时的工作,然后安排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的规定

应视为是合法的,超过核定的总工时数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对

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

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

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A

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年(休息日)-11/

年(法定休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年÷4=62.5

月工作日:250/年÷12=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

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

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

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

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

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21.75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

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7

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

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

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

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

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

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

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进行生产、运输或者营

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

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

紧急任务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

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

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取的一种工时制。根据《关于企业实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

[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b)

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半年

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

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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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

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

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

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交通、铁路、邮电、水

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

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职工。 实践中常见延长工作时间的形式 a)未经劳动保障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

制; b)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c)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

勤或不作加班记录; d)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

长工作时间目的。 针对上述形式,劳动者对非标准工作时间制

度要多留心眼,询问公司是否取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司对工作时间、考勤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

记录、材料。

扩展阅读:

1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

9

劳社部发[2008]3

开放分类:

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 劳动法 职工 绩效考核 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新劳动法法定假日新劳动法法定假日新劳动法

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病假和事假规定病假和事假规定病假

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新年,放假1(11)()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

1(51)()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中秋

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101日、2

日、3)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

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

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

10

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规定,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

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

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

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6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

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2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

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80]财企字

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

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

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

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

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1

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

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

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

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

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

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

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

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

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

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

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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