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伤赔偿标准表
对于济南⼯伤赔偿标准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
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医疗费
赔偿主体:单位参加⼯伤保险的,由⼯伤保险基⾦按规定⽀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付。1、
要求:⼯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单位没有参加⼯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
议的医疗机构。康复费
(康复费⽤)1、标准:⼯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准。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住院伙⾷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
赔偿主体:⼯伤保险基⾦.1、标准:由各⼯伤保险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
《⼯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宿费
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
赔偿主体:⽤⼈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
费⽤从⼯伤保险基⾦⽀付。1、标准:由各⼯伤保险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
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辅助器具费
⼯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
辅助器具。
1、标准:各省、直辖市⼯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
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1条。4、赔偿主体:
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伤保险基⾦⽀付。
(五)停⼯留薪⼯资
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
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伤职⼯在停⼯留薪期满
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赔偿主体:由所在单位按⽉⽀付。1、标准: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2、要求:停⼯留薪期
⼀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
过12个⽉。⼯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3
条。4、备注:停⼯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留薪期分类⽬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
⽅规定
(六)护理费
⼯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分为三种情况:(1)⽣活完全不能⾃
理,护理费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活⼤部分不能⾃理,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
40%;⽣活部分不能⾃理,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
赔偿主体:评残后,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费。评定伤残等级前由单位负担。1、标准:(1)停⼯留薪
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活不能⾃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
的5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
资的30%;
2、要求:⽣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伤职⼯按⽉享受。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3条
第3款、第34条。
(七)⼀级⾄四级伤残待遇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付⼀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
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2、按⽉享受伤残津贴:⼀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伤保险基⾦补⾜差额;
3、⼯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
伤残津贴的,⼯伤保险基⾦补⾜差额。⽤⼈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赔偿主体:⼯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及补⾜差额。1、标准:⽀付⼀次性伤残补助⾦:
⼀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
的本⼈⼯资;按⽉享受伤残津贴:⼀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补⾜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差额。⽤⼈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
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保留与
⽤⼈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
2、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
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
⼈单位补⾜差额。
3、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
⼈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东省标准:⼯伤职⼯被鉴定为
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分别⽀付本⼈22个⽉、18个⽉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36个⽉、30个⽉的⼀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
赔偿主体:⼯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标准:享受⼀次
性伤残补助⾦: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
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
⼯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
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由⽤⼈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伤保险
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
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九)七级⾄⼗级伤残待遇
职⼯因⼯致残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
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2、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
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东省标准:⼯伤
职⼯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本⼈⼀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
疗补助⾦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级10个⽉,九级7个⽉,10级4个⽉;⼀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为:
七级20个⽉,⼋级16个⽉,九级12个⽉,⼗级8个⽉。
职⼯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伤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全额⽀付;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5年的,每减少1年⼀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1年的按⼀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全额的
10%⽀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赔偿主体: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标准:享受⼀
次性伤残补助⾦: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
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和⽤⼈单位分别⽀付⼀次性
⼯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
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亡待遇标准
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
1、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
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
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
定;
3、⼀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
标准: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公式:丧葬补助⾦=统筹地区2015上年度职⼯⽉平均⼯资
4868×6个⽉=29208
2、供养亲属抚恤⾦
(1)按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2)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的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妹;
(2)、⼦⼥,包括婚⽣⼦⼥、⾮婚⽣⼦⼥、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其中,婚⽣⼦⼥、⾮婚⽣⼦⼥包括遗腹
⼦⼥;
(3)、⽗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
(4)、兄弟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
妹。
4、⼀次性⼯亡补助⾦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28844元(全国2014城镇居民⼈均可⽀配收⼊)×20年=576880
元(2)要求:第⼀、伤残职⼯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
抚恤⾦、⼀次性⼯亡补助⾦待遇;第⼆、⼀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
第(⼀)项的丧葬补助⾦、第(⼆)项规定的供
赔偿主体:⼯伤保险基⾦⽀付
注:未参加⼯伤保险期间⽤⼈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
和标准⽀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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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6:5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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