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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第二节
共同犯罪第一节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二人以上
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
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完全共同说)。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
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二、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
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
脱逃。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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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犯。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对象但
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
(3)伤害中杀人;
(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7、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
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
联络。
8、(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
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片面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2、种类:
(1)主犯二种:A、集团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众首要不全是主犯;
(2)从犯二种:A次要作用实行犯,B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暴力胁迫;
(4)教唆犯。
3、责任与处罚原则:“一部行为,全部责任”:集团首要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对组
织、指挥、参与全部罪行负责。主犯:全部责任“完整处罚”;从犯、胁从犯,全部责任“宽大处
罚”。从犯、胁从犯实质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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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西方学说:实行犯是“正犯”,因为只有实行犯在实施真正意义的犯罪行为(分则条文明文
禁止之行为),所以,不仅犯罪的实行,而且犯罪(实行的)预备、未遂、既遂、中止、“一部(实行)
行为、全部责任”,均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帮助犯、教唆犯并未直接实行(分则条文禁止的)犯罪
行为,所以帮助犯、教唆犯自身并无实行、预备、中止、未遂、既遂、一部(实行)行为之类的问题。
其犯罪性及责任均“跟随”“正犯”,是正犯之从犯。如,实行犯既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而
“既遂”,实行犯未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而“未遂”,被教唆被帮助人没有着手实行的,整
个共犯止步于预备阶段。帮助、教唆并无单独的既遂未遂。西方的这种“实行犯中心”的观点,也
渗透到中国学说中。
四、教唆犯特点、对象和责任
1、特点: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构成要件:
(1)教唆对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实质是把无责任能力人当自己犯罪工具利用,视为(间接)实行
犯,不是教唆犯。
(2)教唆故意;
(3)教唆行为。
有教唆行为但与被教唆人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是失败教唆(教唆未遂)。考试大论坛
3、责任: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包括:“教唆成功(被教唆人犯罪
既遂)”、“教唆成功但(被教唆人未能完成犯罪);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失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又称“教唆(本身)未遂”。
(3)教唆不满18岁人犯罪的。从重处罚。注意: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不满14岁或已满14不
满16岁)犯罪,是(间接)实行犯(正犯),不是教唆犯。
罪名: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煽动颠覆政府、教唆、
引诱、指使他人伪证等
五、共犯形式
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总则与分则的竞合,必要共犯有规定的,排斥总则共犯规定适用。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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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途加入;
(2)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有无帮助犯或教唆犯
4、特种集团:、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六、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止)
1、一般情况:取共同犯罪最高进程形态(全部责任);帮助、教唆依从于实行犯(被教唆帮助人)
进程形态。
2、特殊情况:共犯步调不一致的情况
(1)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对其退出行
为,可考虑在共犯中作用较小,按从犯体现政策、宽大处理。
(2)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
A、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
B、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3)中止效力仅及于中止者本人。
A、简单共犯:共同实行(预备)中部分共犯中止的,其他实行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或者预备);
B、复杂共犯:实行犯“着手”以后单独中止的,教唆、帮助犯未遂;实行犯预备过程中单独中
止的,教唆帮助犯是预备犯;
C、帮助犯教唆犯单独中止的,被帮助、被教唆人未遂或预备犯。
共同犯罪的概念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
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
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我们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共同
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二是共同犯罪的整
体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
相加。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犯人的行为。三是共同犯罪类型、共同犯罪人的
差异性。共同犯罪的类型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便不同,如集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重于一般共同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有二个以上的共犯人,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
共犯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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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犯罪
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
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是犯罪行为,也就无所
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
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
基于上述理由,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
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只要二人以
上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对二人以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响共同犯罪
的成立。例如,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在抢劫罪的故意与犯罪行为
这一点是共同的,因而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甲与乙适用的法定刑不同。
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
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例如,丙邀约丁为自己的盗窃望风,丙盗窃财物时被被
害人发现,丙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疑,而丁不知情,没
有抢劫的故意,不可能成抢劫罪的共犯。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丁的行为不能
作为犯罪处理。其不合理性比较明显:倘若丙在被害人家仅实施了盗窃行为,丁属于共犯,应受到
刑罚处罚;而丙现实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上丁的望风行为也为丙的抢劫行为起
到了促进作用),丁的行为反而不成立犯罪。这难以被人接受。对丁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
罪(不能认为丁是单个人犯罪),因为将丁作为单独的盗窃犯处理,要求丁实施了盗窃罪的实行行为,
但丁没有实施任何实行行为。如果认为丁与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也明显不妥当,因为丁没有
抢劫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丁与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既然如此,对丁就必
须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但由于丙的行为另成立抢劫罪,故对丙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这并
不是对丁的行为单独定罪。换言之,将丁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是以丁与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前
提的;没有这一前提,就不能认定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再者,如果对丙、丁完全分别按抢劫罪与
盗窃罪论处,而不考虑丁在盗窃罪中的共犯关系,就不可能认定丁为从犯(因为单个人犯罪是无所
谓主犯与从犯之分的),因而对丁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肯定丙与丁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
立共犯,丁便是盗窃罪的从犯,故应当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原理,A以杀人故意、B以伤害故意共同对C实施暴力的,A与B在故意伤害罪的范
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由于A具有杀人故意与行为,对A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甲以的故意、
乙以非法拘禁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拘禁行为的,甲与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
由于甲具有的故意与行为对甲应以罪论处。张三以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刑
法第111条)的故意,李四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故意,共同窃取、刺探、
收买国家秘密的,张三与李四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由于张三具有为境
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的故意与行为,对张三应以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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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第二节
【含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它
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至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行
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
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一、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犯罪。“二人”是
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则并无限制。但这里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一切人,而是必
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
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
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采集者退散
1、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3、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的(即八类犯罪),才成立共同犯罪。实施此
外之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
(一)共同故意的含义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
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
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
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
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
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
犯的故章,在具体内容上就有差异,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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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
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值得研究的是“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已是在和他人
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
利实施奸淫行为。
(2)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
故意,将丙杀死。
(3)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具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纤倒,从而使乙顺利
地杀害丙。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
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
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
【分析】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采集者退散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解析】
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
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
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二)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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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
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结成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而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
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
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25条第2款)。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
机脱逃。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客观上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
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
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的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
于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先到丙
家窃取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一辆摩托车。二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且都是在丙家作案,
但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
窃行为之外,还丁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
罪的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
成立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310条第2款)。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当然要
求有共同行为。“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
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二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
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1)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
(3)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
(1)实行行为,按照通说,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2)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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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四是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分析】
分析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
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
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
买,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
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解析】
A正确,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
罪;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
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B正确,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的行为。考试大论坛
C错误,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
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
处罚。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
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
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正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
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0:3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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