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食品法规

更新时间:2023-02-03 09:53:10 阅读: 评论:0

新东方主要学什么-黑瓜子是什么瓜的子


2023年2月3日发(作者:趁早原唱)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

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

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

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

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

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

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

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

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

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

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

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

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

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

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

关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

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

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

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

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

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

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

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

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

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

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

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

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

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

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

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

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

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

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

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

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

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

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

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

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

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

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

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

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

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

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

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d第十五条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

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

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

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

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

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

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

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

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

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

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

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

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

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

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

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

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

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

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

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

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

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

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

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

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

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

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

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

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

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

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

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

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

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

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

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

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

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

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

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

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

加印(贴)。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

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

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

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

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

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

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向社会公告。

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4。11.01

本文发布于:2023-02-03 09:53: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8/18193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食品法规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