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No.32010
一、公民社会的涵义
公民社会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
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使用了“公
民社会”(希腊文为KoinoniaPolitike)一词,用来指称
“城邦”。在整体主义思维的支配下,亚里士多德并未
区分国家和公民社会。在那时,国家和公民社会是高
度复合的,其复合的基础和纽带是城邦正义和善业。
在中世纪,公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正如马克
思所说,“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
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
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
则”[1]。作为这种现实的反映,中世纪并未产生真正意
义上的公民社会思想。但是,中世纪所孕育的一些政
治观念和社会因素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源头活水,如
由采邑关系所萌生的契约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的
存在等。
由此可见,从古希腊到中世纪,西方的国家概念
与公民社会概念联系密切,甚至混合或同一。事实上,
即使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仍认
为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即国家。按照这种说法,公民
社会是相对于野蛮状态或自然状态的政治社会,而不
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霍布斯认为:“在公民社
会之外,人的状态(也许可以称之为自然状态)无非就
是所有人相互为敌的战争。”[2]洛克指出:“凡结合成
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具有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
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罪犯
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处在公民社会中。”[3]因此,
在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的地
方,就会形成一个公民社会。
真正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概
念始于黑格尔。自黑格尔以来,人们对公民社会概念
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
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
或原则。显然,这个定义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
基础上的,认为不同于国家的领域包括经济领域都归
属于公民社会。黑格尔就是从这个意义上看待公民社
会的(按德文翻译为“市民社会”)。他从“绝对精神”的
演化出发,抓住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矛盾,第一次
明确地把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区分开来。黑格尔认
为,伦理精神发展有三个阶段,即家庭、公民社会和国
家。公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晚于国家形
成的差别的阶段,它包括三个环节:需要体系、司法、
警察和同业公会。因此,黑格尔被誉为第一个真正将
公民社会与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学者。此后,这种理
解为许多学者接受。正如布莱克所指出:“市民社会指
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
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
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
非政治领域。”[4]
其二,公民社会是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
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
这个定义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基础上,
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公民社会不
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
品市场导控的经济。哈贝马斯是三分法的较早提倡
者。他说,组成公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
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
公民社会的涵义及基本特征
孙发锋
摘要:公民社会的涵义经历了长期的演变。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公民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相混合或同一。真正以国家
与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理念始于黑格尔。公民社会既有结构性特征,又有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
原则。
关键词:公民社会;涵义;特征;国家;非营利组织;契约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0)03-0052-03
作者简介:孙发锋(1977-),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从事中国政治
发展、中国政府与政治方面的教学及研究。
收稿日期:2009-08-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过程的影响研究”(05BZZ01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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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
后引入公共领域,而这个领域是通过基本权利而构成
的[5]。我国学者俞可平也持此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
“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
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
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6]
其三,公民社会被用来同时指社会中具有相对自
主性的一个部分,以及拥有该部分的整个社会。如希
尔斯认为:“公民社会的观念有三个主要要素。其一是
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
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
……第一个要素一直被称为市民社会;有时,具有上
述特殊品质的整个社会被称为公民社会。”[7]33我国学
者张骐也持此观点[8]。
改革开放初期,被国家压抑许久的社会重新回到
人们的生活中时,人们习惯的还是它与国家的关系,
故而许多学者接受了两分法。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和
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进一步了解,有越来越多的中
国学者采用了三分法。另外,目前公民社会理论研究
和第三部门研究出现了合流的趋势,采用三分法更易
于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
会进行实证研究,符合这一合流趋势。鉴于此,笔者赞成
三分法。在三分法中,怀特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说:“当
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
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
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
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
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9]
二、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公民社会既有结构性特征,又有互为表里、相互
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即文化和价值特征,具体表
现为:
(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
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赖以产生的前提。事实上,
尽管人们在界定公民社会时存在诸多纷争,但在阐明
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时,均要提到市场经济并以此为
基础进行阐发。公民社会所要求的个人自由、平等观
念、自主意识等精神价值,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得
到萌发和壮大。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巨大能量解构传统
的同质性社会,打破基于地缘和血缘所形成的陈旧社
会关系,唤醒人们的利益意识,催生契约观念。市场经
济的确立和发展必然要求界定产权,产权明晰是竞争
和市场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产权明晰,才有经济主
体的独立、自治。进一步讲,经济主体的自主又是个人
独立和自由的先决条件。此外,产权明晰意味着经济
权力的分散,这常常是对抗政治权力走向专制暴政的
重要工具。从现实实践上看,在西方,政治国家与公民
社会的分离,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当了重要驱动力。市
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等
活动摆脱政府家长式干预。资产阶级顺应了这一要
求,通过政治革命,最终把经济领域从专制政治的桎
梏下解放出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指出:市场
经济是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市场经济即使
不是公民社会的惟一特征也是其决定性特征[7]38。
(二)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公民社会强调维护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反对国
家权力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国家权力对于保护
个人权利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它的膨胀本性却是个
人权利的潜在威胁。为了抵制这种威胁和保持社会的
相对自主性,公民社会十分重视公民政治参与,反对
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要求公民和政府对公共事务
进行合作管理。公民通过公共交往所形成的公共意见
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方
式,也是限制国家权力的一条新途径。限制国家权力,
传统的办法是国家机关内部三权分立式的权力架构,
实践证明其效果并不理想。通过公民政治参与,依靠
社会的力量,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更好的方
法。这是西方兴起大量政治社团的重要原因。与此相
联系,公民社会也强调国家政务活动应向全体公民公
开,因为国家政务活动的公开和透明是公民参与和监
督的前提。公民要进行政治参与和政治监督,必须首
先获取一定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谓的
参与常常流于形式。
(三)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
首先,社会组织相互间体现着平等自治的契约关
系。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联的,不存
在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任何义务的社会组织。各种社会
组织既可以相互监督、制约,又可以相互推动、促进。
它们都是具有“契约取向”的相对独立的团体,每一个
“团体”都不受别的“团体”的无理干涉和限制。它们之
间的关系,主要由它们共同协商、让步所达成的规范
来调整。这个规范是由它们自己制定的,是体现了它
们共同意志的契约性规范。再次,公民个人与个人之
间也存在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每个公民都是平等
的,公民之间不是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隶属关系,也
不是统治者与臣民的等级关系,同时又是自由的。但
这个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自
由。每个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能妨碍他
人的自由权利。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公
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本框架。这
两组关系的契约化是公民社会内部联系呈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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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主要根据。
(四)以非营利组织为核心载体
非营利组织又称“第三部门”、民间组织、非政府
组织,是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
愿性、非官方性、独立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它的这
些特征决定了它不仅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组织实体,也
是公民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倡导者和传播者。非营利社
团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成员的
参与能力和水平。同时,在各种非营利组织活动中,成
员之间的互助互惠会培养感情和增进相互理解,培育
团体精神、合作精神。正因为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
的关键要素和核心载体,普特南才以非营利组织的发
展状况作为衡量公民社会发展程度的关键指标[10]。也
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因,俞可平才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民
间组织或“第三部门”[11]。
(五)遵循法治原则
从公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
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法治保障公民社
会的良性运行,保障国家与公民社会相分离。在三分
法的情况下,还保障公民社会免受经济系统过分膨胀
和商业化的侵蚀。公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意味着法
律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任何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办
事。法律不仅约束政府行为,避免它随意干预公民社
会内部事务,也约束公民的“经济人”行为。没有健全
而良好的法律,没有全体公民包括统治者对法律的充
分尊重和服从,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各种社会程
序,就不会有公民社会。
(六)倡导合作、信任和宽容
在公民社会内部,利益分化、多元化,多元主义盛
行。与此相联系,以实现各种利益为目的的各种思想
争论、社团活动时常存在。人们对各种思想争论、利益
冲突持宽容和妥协态度,容忍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
面。同时,人和人之间的信任使他们能够以合作的方
式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去满足各自的需要,而不是动辄
寻求政府干预来解决他们的各种共同事务,不是依靠
政府强力来解决他们的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
矛盾。这种信任精神源于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即每
个人在遵循法律、按社会的既定规则行事时,每个人
在为公共物品的供给做贡献时,可以预期其他人也都
这样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和“搭便车”行为的可能性
非常小。久而久之,整个公民社会内部也就弥漫着信
任气氛,也就是说促进了社会资本的增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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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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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03 12:0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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