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方法
—、基本原那么:
1、坚持“有病治病,无病防病,合理用药,节约开支,当用那
么用,能省就省”的原那么,不降低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健
水平。
2、、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医疗费。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本
专科生均可享受公费医疗。
1、教职工
系指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期间的停薪留职人
员,外单位借用期间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人员和外籍教师。
2、离休干部
系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干部,不包括异地来我校安置的离休干
部。
3、退休职工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
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等费用。
5、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6、凡属医药科研工程的药品、制剂、检查、化检等费用。
7、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的医疗费。
8、因打架、斗欧,酗酒,自(残)杀,自残,交通肇事,责任
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性病的治疗费用。
10、非住院及抢救所使用的氧气费自理。
11、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
12、药品票据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
13、在本校医院所开各种票据收据。
14、在私人诊所、股份制医院、私营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未经
批准的家庭病房及挂床的医疗费用。
15、其他在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
用。
以上各条不能报销的费用,适用于各类人员(含实报实销
七、借款、报销制度
1、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大学生因病重需住院治疗时,经批准
予以借款。
2、一次借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癌症患者最高不得超过
5000元。
3、前欠不清,后帐不借。
4、借款必须于出院或治疗告一阶段后,十日内报帐结清,个人自
理局部须于报销时交纳结清。否那么,从第二个月起,每月从患者工
资中扣200元,直至扣清为止。
5、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大学生在挂钩医院就诊的一律凭转
诊单,正式票据、双处方底联、住院医疗费清单、医疗卡(特殊病、
慢性病就诊证)病历本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报销。代号药、新药须
附医院说明方可报销。
6、急诊病人确实来不及转诊者,凭急诊证明、双处方底联、住
院医疗费清单、医疗卡、病历、公立医院医药费票据加盖急诊章方可
按规定报销。
7、中草药限在校医院中药房取药,特殊情况外购需经校医院批
准,并限在公立药品门市部,一次不得超过五剂。报销时持中药双处
方底联,按规定报销,中成药不得外购。
八、统筹医疗制度
1、每年核卡一次。
2、独生子女统筹医疗收费方法:
14周岁以前,不收取统筹医疗费,如其父母有一方不在本校工
作的,其子女医疗费实行男单女双(年份)承当。
14-18周岁,每月交统筹医疗费10元。
3、非独生子女统筹医疗收费方法:
18周岁以内每人每月交10元。
4、18周岁以内的教职工子女凡考上大、中专院校或参加工作
的,一律不得参加统筹医疗。
5、超过18周岁,无论有无工作,均不得参加统筹医疗。
6、凡违反上述4、5条规定者,一经发现除加倍追回医药费
外,并罚100元。
九、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管理规定,重审如下:
1、符合政策规定的分娩,享受公费医疗。
2、凡已生育一胎,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其上环、结扎后叉
怀孕做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一次性免费医疗。
3、凡已生育过一胎,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者,采用上环、结扎
以外的其他措施失败后做人流、引产的,其医疗费报销80%o
4、早孕及药物流产费一律不予报销。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或无计划生育者,其分娩的医疗
费用全部自理。
十、其它
1、本实施方法,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报经校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
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2、本方法未尽事宜,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本实施方法解释权属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4、校医院要根据本实施方法,制订实施细那么,建立健全相应
的规章制度。
系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的职工。
4、大学生。
系指我校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学
生),不包括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各类成教生、委培生、进修人员
和外国留学生等。
三、就诊制度
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教职工、大学生和独生子女,一律在
本校医院就诊(含新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
2、在校医院就诊时,一律凭医疗卡、病历本先挂号后就诊。经
治医师须认真书写病历记录。无医疗卡、病历本就诊一律按自费处
理。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者,除
医疗费加倍支付外,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3、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人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一周
量。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超限
量者,药房有权拒发。在用量有限期内不得在医院与社区服务站之间
重复开药,一经发现,医药费按实额加倍支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
肃处理。
4、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长期(半年以上)生病且行动不便的
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居家附近
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5、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体职
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
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6、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独生子
女和统筹子女,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
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非挂钩医院。
7、需去外地父母、公婆、或配偶处分娩的女教职工,经校公费
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医院分娩,该医院可视为挂
钩医院。
8、急诊:
(1)各类人员在非门诊时间,急诊必须到校医院就诊。
(2)家住本市,离校较远,如需急诊且来不及到校医院转诊时,
只能在住处附近医院就诊一次,但必须具有急诊证明、病历、票据、
双处方的一联方可报销,复诊必须回校医院,急诊即转住院抢救治疗
者,应委托他人在次日来医院办理手续。
(3)教职工因公外出,在中途或所去地点的全民医院看急诊,
或急诊即转住院治疗及抢救的医疗费,由单位出具证明盖章证实,且
病历、票据及双处方一联齐全可按挂钩医院的自付比例报销(自购药
品一律不予报销)。
(4)各类人员寒暑假期间(含法定假日)去外地探亲时因病急
诊,必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票据及双处方的一联,按寒假15元、
暑假30元报销,如急诊即转医院治疗或抢救,必须手续齐全,其医
疗费报销标准视同非挂钩医院。
(5)离退休职工到外地探亲因病急诊,参照本项第(3)条执
行。特殊情况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销,未经医院同意,
费用自理。
(6)大学生寒暑假在家因病急诊,必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
票据及双处方的一联,按寒假10元、暑假20元报销,如急诊即转住
院治疗或抢救,其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付。
四、转诊制度
1、因病情危重或受校医院医疗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时由经治
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并开具转诊单,方能转至挂钩医院:省医院、
省中医院、鼓楼医院及市口腔医院、儿童医院、肿瘤医院、妇产科医
院等专科医院。转诊单一次有效。(急诊由值班医生根据病情决定,
需转诊者亦要开转诊单)
2、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需由挂钩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提
供详细病情摘要,由医院审查,上报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
3、经同意转诊的病人,一般只检查、确诊,不取药。
4、500元/次以内的检查或治疗的转诊,由校医院审批,500元
/次以上的,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
5、各类人员符合急诊条件在本市医院看急诊,可视为经批准转
诊,但复诊须回校医院就诊。
五、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
医疗费指列入公费医疗经费范围的医疗和药品开支,包括检查费、
药品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人工流产及计划生育内的接生费
等。
1、甲类药:教职工、大学生在本校医院就诊,自付10%,退休职
工自付5%。乙类药:退休职工自付20%,职工、学生自付30%。非甲
非乙类药:一律自付50%;在外院就诊药费自付比例加倍。
2、经医院同意:
①
转至挂钩医院就诊,门诊确需取药者,当月医疗费累计金额在
150元以内的,教职工、大学生自付20%、退休职工自付15%,超出限
额局部,教职工、学生自付50%,退休职工自付40%o
②
在非挂钩医院就诊者,超出限额局部,教职工、大学生自付
75%,退休职工自付60%o
③
教职工住院期间,一次性住院医疗费采取分级累加报销,即
1000元以内自付20%,超出1000元局部自付15%,超出3000局部自
付10%,超出5000元局部自付5%,超出8000元局部自付20%。
④
退休职工住院期间,一次性住院医疗费1000元以内自付15%,超
过1000元局部自付10%,超过3000元局部自付5%,超过8000元局
部自付15%o
⑤住院期间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自理。
3、本人坚决要求,并经科主任批准,去市内非挂钩医院就诊,医
疗费自付比例加倍。
4、经批准,去XX市以外的医院就诊,校级领导、博导按挂钩
医院标准报销,其他人员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按市内非挂钩
医院标准报销,超过3000元局部自付50%,超过8000元局部自理。
5、药品报销范围,依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XX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执行。
6、用进口材料(起搏器、支架等)比照国产价按规定比例报
销,进口与国产价差局部自理;或自付其费用的60%。
7、经医院批准超过15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CT、磁共振、动态
心电图、彩色多普乐等,检查结果呈阳者,个人自付30%,阴性者自
付50%。
8、病情需要进行体外碎石、器官移植、射频治疗、咖码刀、白
内障乳化术等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50%。
9、冠心病和风心病手术中置换器官的限额规定如下:
冠状动脉搭桥术30000元;冠状动脉造影5000元;冠状动脉
球囊扩张术15000元;风心病单瓣置换术20000元;双瓣置换术
30000元。以上费用的60%局部,个人尚需自付50%。
10、住院期间的床位费以实际支出为准,最高标准为30元/日,
超出标准的费用自理;根据省老干部局、省卫生厅干部保健处有关文
件精神,90年前正教授、享受副厅、局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老干
部,现任校级领导可住干部病房。报销标准按规定比例执行。
11、离休干部、两院院士,在校内看病(特殊用药除外)免收医
疗费,经批准到挂钩医院就医,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去非挂钩医
院就诊,个人自付5%。
12、癌症患者,初期治疗3万元以内实报实销,累计超过3万元
以上局部,个人自付20%;超过15万元以上局部,个人自付30%;
超过20万元以上局部,个人自付40%;所借医疗费,没有及时清帐,
学校终止借款。与癌症无关的其它疾病,按公费医疗管理方法执行。
1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伤,职业病患者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
理。
14、精神分症患者的治疗费,按分级累加报销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15、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投保费由大学生自理,住院医疗
费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赔付,其余局部,按照保险公司赔付比例报
销,但报销最高限额为1200元/年。
16、学生的特殊病例实行限额使用,恶性肿瘤,不超过2万元,
精神分症8000元,肝炎、I型糖尿病5000元。学生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年累计额每人不超过500元。
17、已取得学籍的大学生,因病休学者,休学期间医疗费限报
60元/年。
18、14周岁以内独生子女及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医疗费报
销,参照职工报销比例执行。
19、特殊病、慢性病按照《XX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的特殊病、慢
性病管理方法》执行。
六、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省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
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及医院的中药自制剂、人工晶
体。
2、未经校医院批准在外院就诊的医疗费。
3、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
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取暖费、输氧费、输血费、。保温箱费、
空调费、水电费、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
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煤气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用品
费等。
4、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
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安装假肢、假眼、配拐仗、畸形鞋垫、肾
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
本文发布于:2023-02-04 09:26: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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