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完善——基于徐州地区改革实践的思考前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2004年其就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项目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日渐成熟,已经从法院缓解办案压力的“权宜之计”,升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任何改革都会与原有社会运行模式产生碰撞和磨合,本课题即从改革实践出发,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问题与不适进行反思,以期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有所推动。一、求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探索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和变迁加剧,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合型、多样化和易激化等特点,加之越来越多的人将提高法治意识简单等同于“有纠纷打官司”,一时间所有的矛盾纠纷都涌入司法渠道,诉讼俨然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转变为前沿阵地。然而,诉讼并不是万能的,诉讼也并不绝对是定纷止争的最佳方式。过多的诉讼不但加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和紧张,增加了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也破坏了道德诚信、自治协商、家庭温情、社会宽容和责任、传统习俗等重要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同时加剧了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导致审判执行工作难以良性循环,司法效率降低,解纷渠道阻滞,给司法社会认同和司法公信力带来挑战。面对法律的局限性和诉讼机制的高成本、高风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社会无限增长的解纷需求,部分社会矛盾亟需还原到社会范畴内解决,激活沉寂已久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在这种背景下,各地法院开始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早在2009年,徐州法院就开始构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驻村(社区)法官”的涉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组织网络,在每个深入基层的“触角”上配置联系法官,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任司法协理员,通过定期的联合排查走访、联合化解纠纷等活动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将“万人民事案件起诉率”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基层综治考核范围,促进基层组织更加重视涉诉纠纷的源头治理。经过一段时间的引领和推动,社会各界对多元化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认识不断提高,法院在依靠基层组织预防化解涉诉矛盾纠纷过程中,也使各类社会解纷主体开始觉醒、成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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