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5:53 阅读: 评论:0
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x政传发〔2020〕20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苏防疫企业防控函〔2020〕2号)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为指导企业做好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把有效防控疫情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按照“三落实一确保”的原则,确保企业复工有序可控,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镇(街道)、村(社区)要负起责任,为企业恢复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疫情较严重的地区应设定更严格的恢复工作标准。(二)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恢复工作的标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企业恢复工作的预防和验收,督促指导各地做好企业复工及防控措施的验收审核工作。(三)落实主体责任。拟在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企业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的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治工作计划,在响应期内常态化进行员工疫情防控、环境消毒、防疫宣传、物资准备等工作,确保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各复工企业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四)确保企业平稳有序安全复工。严格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原则指导企业复工,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形势及行业特点,严格把关,分步骤组织企业复工验收报批,条件不允许、标准不到位的坚决不予批准。二、复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企业复工标准如下:(一)复工前必须满足“六到位”。 1.组织机制、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到位。恢复生产的企业必须成立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小组,制定防疫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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