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综合治理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第三条 分公司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单位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领导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证体系;并且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体监督作用。第四条 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条 项目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配置,或根据情况增加兼职安全员的数量。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应设安全总监。第六条 分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第七条 分公司为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同时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有条件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险种,从而将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分公司认真完善和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各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正确分配职能,责权必须到位,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第九条 各级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分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公司分管领导和/或安全总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二、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分管领导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