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关系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厘清人大监督权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异同,理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推动和实现人大监督权与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和有机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上述关于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的分析来看,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地方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工作实践中,要正确认识两者的性质、作用,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异同,从而依法理顺两者的法律关系。一、两者的相同之处一方面,检察权正是为了监督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而设立的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设置检察权的上述目的又暗合了实施人大监督的目的和意义,都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都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通过实施监督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方法,从而实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