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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股权激励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
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材,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股权激励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
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存量不动,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
中解决奖励股分的来源问题。
第三条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
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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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者终
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五条股权激励对象:
(1)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的董事会成员
(2)高层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专业技术骨干人员
(5)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
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普通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0%,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
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
重新设定一次。
第七条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
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
值率为: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净资产增值率=100%=180%
100万
280万一100万
期末净资产一期初净资产
期初净资产
净资产增值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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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奖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
(1)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5%,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者5%以
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2)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的增值部份,按50%提取。
(3)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的增值部份提取额不足5万元的,当年提取但不奖励,
滚入下年度分配。
第九条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分的指标为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条将奖励基金全部转换为股分,形成奖励股分总额
例:假定期初的100万净资产全部转化为股分,即每股的净资产为1元,若期末
的净资产增值为280万后,在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每股的净资产就是2.8元。
按照净资产增值部份的50%提取奖励基金总额,则期末的奖励股分总额为:
第十一条个人奖励比例确定
(1)采取岗位群比例法,将激励对象分为高层(高级管理人员)、中层(部门
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层(高级技术人材)、骨干层(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人
员)四类。
(2)高层占奖励股分总额的40%,中层占20%;技术层占25%,骨干层占15%。
第十二条每一个岗位群的个人奖励比例按人数均分,即:
某岗位群奖励比例%
某岗位群人数
某岗位群个人奖励比例=
奖励股分总额==32.14(万股)
2.8
(280一100)50%
奖励基金总额
期末每股净资产
奖励股分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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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如专业技术骨干群的奖励股分占奖励股分总额的25%,持股的专业技术骨
干有5人,则,专业技术骨干群个人的奖励比例为:
第十三条个人奖励股分额度计算公式
例:根据上述股权奖励办法和奖励比例,则专业技术骨干个人的股分额度为:
专业技术骨干个人奖励股分额度5%32.141.607(万股)
则专业技术骨干个人的奖励股分换算成奖励金额为:
专业技术骨干个人实得奖励金额1.607(万股)2.8元4.4996万元
第十四本方案的奖励股分为一次性当期奖励,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岗
位群人数每年核定一次,个人奖励额根据所在岗位群奖励比例和人数增减。
第十五条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称股分为身股(即虚拟股),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
值收益,但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
身股为公司无偿授予,股权享有人无需出钱购买。
第十六条股权享有人在离职后取销身股权,分红则区别对待:
1、退休:股权享有人退休时收回身股,可享受当年全年的分红。
2、辞职:自动辞职的收回身股,按当年工作月数享受50%的分红权。
3、辞退:被解雇或者辞退的收回身股,分红权即将取销。
第十七条股权享有人因升职或者成绩优异获得高一级岗位群的股权激励,分时
段享受红利。
个人奖励股分额度个人奖励比例奖励股分总额
专业技术骨干个人奖励比例5%
5
奖励股分总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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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股权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的,降低或者收回股权激励,分
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九条公司确定的身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在明确
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二十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条件成熟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部份或者全部身股转化为银
股(即实股,享有除分红权以外的其他股权),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从2022年开始实行。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03:3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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