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法

更新时间:2023-03-01 22:24:4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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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三包法
2023年2月28日发(作者:蛋糕怎么做的)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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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正文)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

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

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

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

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

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

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

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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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

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

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

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

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

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

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

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

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

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

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

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

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

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

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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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

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

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

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

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

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

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

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

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

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

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

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

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

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

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

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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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

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

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

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

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

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

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

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

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

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

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

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

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

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

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

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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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

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

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

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

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

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

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

修时间。

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

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

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

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

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

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

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

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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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

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

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

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

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

(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

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

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

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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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

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

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

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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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附件)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附件)

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类型名称三包有效期折旧率(日)

主机:手持移动电话机1年0.5%

车载移动电话机1年0.5%

固定台站电话机1年0.5%

附件:电池6个月

充电器(充电座)1年

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

移动终端卡1年

数据接口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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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受三包权

利的凭证。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移动电话机主机及附件型号;

(2)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

进网标志扰码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7)销售日期;

(8)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9)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

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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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称性能故障

主机: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错误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

80%

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无法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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