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更新时间:2023-02-28 12:38:23 阅读: 评论:0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因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有调整,省级中心将根据我国相关要求对外公布);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保范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三)我国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文章来源: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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