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1)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
(2)因工作变动、机构变动、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四)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需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六)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南宁公积金中心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文章来源:社保网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16: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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