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市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XX市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
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
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XX市省级财政拨款,
主要用于四川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
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
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
研究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
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
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
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
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
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
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和绩效考评
制度。
第四条XX市科技厅、XX市财政厅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
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
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
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项目经费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
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
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
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
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
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
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
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
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
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
应当按照XX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
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XX市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
专家来川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
定。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
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
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
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
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
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
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
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
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
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XX市科技厅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XX市科技厅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
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省财政厅备
案。
第十一条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科技部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
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的依
据。
第十二条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
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
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
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
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
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
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
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
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为
市州县科技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
第十四条XX市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
审或评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
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XX市科技厅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
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XX市科技厅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项目
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XX市科技厅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项目预
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年度预算由省科技厅按照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批
复下达项目年度预算,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和省招投标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
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
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
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
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
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
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
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
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
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
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
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
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
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
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
XX市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
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
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省科技
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
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
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XX市财政厅、XX市科技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九条XX市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
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
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
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
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
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
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XX市科技厅、XX市财政厅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按照《XX
市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办法》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
制度。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
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
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
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
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
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XX市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
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贷款贴息
第三十七条对已获得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
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八条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XX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须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该项目已获得-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年
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不超过当年发生利
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为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条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XX市科技厅提
出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
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
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一条XX市科技厅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省财政厅批准后,
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二条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
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三条对已获得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
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末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
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条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XX市财政厅、XX市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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