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密占有(紧密占有的财物)

更新时间:2023-02-28 22:10:50 阅读: 评论:0

如何理解抢夺罪中的紧密占有

紧密占有衡量的是抢夺罪中被害人对物的控制程度,一般对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与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可以称为紧密占有。当然,仅仅满足紧密占有这一个条件,还不是说就构成了抢夺罪,构成抢夺罪要求以对物的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的行为。

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比较

最近在听刘凤科的《刑法》语音,配合讲义,边听边学,刚好讲到日常生活中常听常见的三种犯罪类型,定义有交叉的地方,容易混淆,故做比较如下:

1、盗窃罪: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盗窃行为的认定,要求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建立起新的支配关系,所以如果没有新的支配关系建立,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不属于盗窃。以下几种盗窃行为是典型的盗窃罪,多次盗窃(两年三次)、数额较大的(1000元至3000以上)、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2、抢夺罪: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而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其中,紧密占有的财物,通常指与身体部位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财物;本质上至少要求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一般要求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或多次抢夺(两年三次),才成立犯罪。

3、抢劫罪:违反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压制对方反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的行为,简单来说即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其中的关键是,如果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则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4、三者的区别:从定义上来看,它们都是属于违背对方意志取得对方财物的犯罪,但究竟成立抢劫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分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能评价为“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否则,再判断是否属于“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导致伤亡的可能性”的,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成立抢夺罪;否则,就成立盗窃罪。所以盗窃罪是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物类型犯罪的兜底罪名。

盗窃与抢夺案例分析

盗窃罪和抢夺罪行为方式类似,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产的占有,都存在“秘密窃取”和“乘人不备”的行为属性,由于两罪的相似性,在很多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个案,也存在此罪与彼罪的定罪量刑分歧,甚至同一个犯罪行为,在定性犯罪时,两罪的罪名都可以适用,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地对于两罪的判决都不尽相同。

先看一案例如下:

一名陌生男子甲进到一临街烟酒店内,称其要四条软中华和少量高档酒,并要求老板开发票,店老板在给甲从货柜内取出四条中华烟和酒并将上述商品放置于柜台上,然后转身去开具发票时,该男子对店老板谎称去店外开车,便顺手突然拿起四条软中华逃跑,店主发现情况不对,并立即追出店外,但是嫌疑人甲有同伙在店外开车接应,未能追赶上嫌疑人,店主损失价值约三千元人民币。

此案在公安和检察两家司法机关都存在对于犯罪定性的分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甲涉嫌抢夺罪。首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有谎称去店外开车的行为情节,但此时,店主对于高档烟酒是占有的状态,店主拿出香烟的行为表明其存在交付行为,但缺乏交付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嫌疑人乘店主不备,明知在当时情况下,取走香烟会被店主第一时间发现,仍然采取突然夺取的方式取走店主紧密占有的烟酒,行为表现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

另一观点认为,甲涉嫌盗窃罪。甲在店主转身给其开具发票之际,以外出开车为借口,秘密窃取了放置于柜台上的香烟,虽然店主此时对于香烟是紧密占有的状态,但行为人是在店主转身开具发票之际,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香烟的占有,虽然店主立即发现了甲的行为,甲的秘密窃取行为在时间上也非常短暂,但此时甲已经自主的占有了烟酒,构成盗窃既遂,后面店主的追赶行为并不影响甲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概念上说,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抢夺罪的保护法益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相同,均是公私财产的占有及安全。

首先由于两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似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罪的认定界限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参考依据有:

(一)按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秘密性持续时间长,则认定盗窃,反之,则认定为抢夺。此类说法还可以表述为受害人发现财物损失的时间长短问题,如果受害人当场或者极短时间内可以发现,就认定为抢夺,反之则可以认定为盗窃,那么按照此类说法,案件的定性为什么要取决于受害人发没发现上?或者说,行为人是按照盗窃的方式去完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时,受害人当场发现之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会自动转化为抢夺?这样的观点难以让人接受。回到本案中,就存在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行为的秘密性持续实践短的问题,这类说法存在明显缺陷,扒窃的秘密持续时间也较短,受害人一般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发现财物被盗,但实践中无一人反对认定为盗窃犯罪。

(二)现实也存在这样情况,行为在以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时,自己的主观意识也不清楚自己是要去盗窃还是去抢夺,行为人清楚,如果受害人发现自己的行为,那就采取抢夺的方式,如果受害人没有发现,那就采取盗窃的方式,所以往往在案发以后对于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完全取决于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口供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导致在案件的定性上存在主观性。

因此对于抢夺和盗窃的分区标准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从法条入手。刑法对于抢夺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结果加重情节,而对于盗窃,和抢夺罪相比,除了在犯罪数额上具有相似的规定之外,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因此在案件的分析上,抢夺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而盗窃行为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对于本案,行为人是在店主不注意之际,采取窃取的方式取得香烟并乘机逃跑,并由店外的同伙开车接应,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可能导致受害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不具有抢夺罪的犯罪余地与空间。

(二)从抢夺罪的概念入手。抢夺罪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键信息:“当场”,是指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没有时间的持续性,当事人可以立即发现;“紧密占有”,是财物占有人对于财物占有状态的描述,可以理解为肩上的挎包,手里的提包、口袋里的财物等与身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财物。本案中,虽然香烟是放置于货柜上,店主对香烟也是自主占有,但是占有的状态并没有达到与店主身体紧密的程度,换句话说,嫌疑人的行为不会对店主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性,不具备抢夺犯罪的行为特征;“夺取”,意味着行为人对“财物”实施暴力,即是也非平和的方式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本案中,行为人对于香烟是采取了一种平和的方式取得占有,并没有达到抢夺罪中对于财物的暴力程度。

(三)从抢夺罪的行为模式入手。抢夺罪具有与其他侵财类犯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抢夺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也有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以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抢夺也有“夺了不跑”的可能性。本案中嫌疑人盗了就跑,此时其已经自主占有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而受害人发现后的追赶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

(四)犯罪对象不同。盗窃和抢夺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有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等无形财产,而抢夺的对象仅限为有形财产。

抢夺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抢夺罪构成要件及抢夺罪和抢劫罪两者的区分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不问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对人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往往来不及抗拒。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宜认定为抢夺罪,并非任何公开取得财物的行为,均能构成抢夺。(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1、抢夺罪的客体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既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首先,抢夺行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其次,在对人暴力情况下,区分抢劫与抢夺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四)抢夺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夺行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其次,在对人暴力情况下,区分抢劫与抢夺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为什么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

事实上,抢夺行为都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但盗窃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夺行为的特征。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伤亡的可能性,如果具备的,则构成抢夺罪。

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可认为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宜认定为抢夺罪:

1、所夺取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即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与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

2、必须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即可以评价为对物暴力的强夺行为。例如,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宜认定为抢夺罪。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从整体上看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二、如果仅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1、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的,宜认定为盗窃罪。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3米多远的地上。此时,尽管乙眼看着自己的钱包,但由于其脚摔伤不能行走,不能捡回钱包。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乙的钱包已经离开了乙的身体,不管甲的行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乙的伤亡,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宜认定为盗窃罪。

2、虽然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但行为本身平和、平稳,而不能评价为对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也宜认定为盗窃罪。例如,扒窃他人上衣口袋内的钱包的行为,由于十分平和,而不是迅速瞬间性的对物暴力,所以,也不可能致人伤亡,因而只能认定为盗窃,而不能评价为抢夺。

3、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并非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也没有使用强力夺取财物,即使被害人在场,也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例如,26岁的男青年刘某深夜偷偷进入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元拿走。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刘某的行为并非对物暴力,仍然是平和的手段,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所以,属于公开盗窃行为。

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都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有人指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抢夺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其实,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抢夺也可能“夺了不跑”。


从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通常认为,窃取行为应是秘密窃取,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64条并没有秘密窃取的表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不问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对人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往往来不及抗拒。本案中,被害人在被告人的欺骗下,认为背包照相不好看,将背包交给被告人,此时,被害人与其背包之间已脱离了紧密占有关系,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对物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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