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结算单表格)

更新时间:2023-03-01 10:46:25 阅读: 评论:0

结算单是什么意思

结算单是由市场运营机构出具的结算凭证。以市场主体之间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为依据,是市场主体进行资金结算的依据。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

结算:
结算是使商品交易和结算业务能正常进行的行为,中国的结算制度中规定办理结算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钱货两清:即卖方要按期发货,买方要按规定付款,不得拖欠货款和无理拒付货款。
2、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收付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结算制度的规定。银行组织结算工作,要从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银行不予垫款:银行为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只负责把款项从付款者账户转入收款者账户,不能代垫款项。企业委托银行付款时,必须在银行账上备有足够的资金;委托银行收款时,必须等待款项收妥后才能支用。

结算单怎么写

“工程结算单”标准格式:

一、工程名称和总包单位。

二、施工单位和施工日期。

三、分项工程内容、序号、单位、数量、单价()以及金额。

四、标出备注和合计。

五、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统计员和预算员签字。

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工程结算单是否有法律效力

工程结算单如果有双方的认可,是有法律效力的。
具体说明如下:
1、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委托方不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一点这里的双方必须是工程双方有法定权限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结算单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盖章,才能更好的保障工程结算单的效力。但其只能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2、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通常情况下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对结算文件的印证有异议,一般情况下会对该印章进行鉴定,但是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用章比较多,而且管理也可能比较混乱,有不少项目用章并未经过公安部门的备案,对此进行鉴定就可能需要确定样本印章,为此在施工过程中最好多收集加盖同一枚印章的使用文件,并有印章加盖方的签字,这样对于争议发生后,确定印章的真实性可以起到关键作用。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一般是发生争议后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鉴定规范要求进行。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算清单是什么呢?

结算清单是由市场运营机构向消费者出具的结算凭证。结算单是指由市场运营机构向消费者出具的结算凭证,是一种清单。以市场主体之间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为依据,是市场主体进行资金结算的主要依据。结算单主要包括结算电量、结算电费、结算水费、结算价格、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等。

结算系统

结算系统意思是指结算系统的意思,也是表明对当前系统的作用已经阐述了非常明确的了,自己对这方面可能有亲身的一种实践,或者说只是对这方面有明确的探索的意思,所以自己也是认为对于当前结算系统设计也是比较熟练地,也是认为这方面可能对自己生活有非常大的一种帮助的意思 。


结算单和结算清单的区别

法律分析:结算单和结算清单都是由市场运营机构出具的结算凭证。以市场主体之间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为依据,是市场主体进行资金结算的依据。主要包括结算电量、结算价格、结算电费、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等。两者来说没什么区别。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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