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现金的
使用效率,保证公司的现金安全,依据《会计法》、《内部会
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包
括:授权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以及稽核检查
等。
第四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
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五条被授权人应当根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
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现金
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
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大额的现金支付或资金运作,要实行集体决策和
审批,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七条财务部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
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向审批人提
交资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
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审批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
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3.付款审核。财务部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审核
人应积极安排资金,并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
审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有
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承办人员办理付款。
4.办理支付。付款经办人员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
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
款单位是否妥当以及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
误后方可付款。
第八条财务处内部管理。
1.财务部设立专职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按照《现金管
理条例》负责管理公司的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
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办理现金的支付业务,
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3.对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账外设账或截留收入。
4.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
时送存银行。
5.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6.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证
现金的安全。
7.出纳人员每月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
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8.出纳人员对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
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必须规范进行,并设立登记薄进行记
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9.有关人员对应收票据的接收、转让必须认真仔细,按
照规范进行。对有疑问的票据予以查询,有问题的要退回,
对受理的票据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10.有关财务人员对办公用财务专用章、名章必须妥善保
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使用,造
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11.财务部要培养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
的品格,从思想上消除危害现金安全的因素。
第九条因业务需要在银行新增账户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
审批。
第十条因公司资金发生困难,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须报
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从银行向用户开出承兑汇票每月只能一次,超过
100万元时,需经公司领导、采购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银行间的大额资金调动超过100万元时,须经公
司有关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因资金紧张需要向银行贴现承兑汇票时,无论数
额大小,需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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