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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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2023年3月1日发(作者:去角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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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_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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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1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

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

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

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

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

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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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

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

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

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

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

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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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

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

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

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

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

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

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

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

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

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

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

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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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

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

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

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

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

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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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

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

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

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

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2学习制度

一、每周二、五为单位学习时间,周二全体职工参加动物卫生监

督所组织的集中政治学习,周五由单位组织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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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次学习每个职工都要做好笔记,单位文秘做好学习记录;

三、学习内容主要以时事政治为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区、市、县党委的重大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

等以及业务学习;

四、周二学习实行点名制。依照单位点名册为准,学习缺勤一次

处罚10元。依次每月底汇总公布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二、值班人员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内、环境卫生,保持清洁;

三、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

扣发当月保留奖金;

四、对不请假不上班、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超假、迟到、早退,

累计8小时均以旷工论处,月旷工一天、事假超过五天、病假超过十

天,扣发当月月度奖金;

五、在上下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奖罚制度

一、检疫监督人员要严格执法,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对能完成工作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三、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损失的给予批评

教育或经济处罚;

四、对玩忽职守,不及时上报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监督检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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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依照《动物防疫法》或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证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证章标志监督管理、订购、发放、使用、回收、销

毁等记录;

二、严格按检疫程序检疫,未经检疫,不得开具检疫证明;

三、检疫证、章实行专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检疫证存根,以便查对;

五、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

六、必须使用统一的检疫证。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3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

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

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

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

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

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

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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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

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

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

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

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

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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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

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

产假。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

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

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

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

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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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

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

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8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

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

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

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5)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

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

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岗位

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请事假一天扣发

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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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

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

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

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

技术人员从第31天起并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

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

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

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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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

分的准备。本学期病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

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

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

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

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10天或病

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

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假,由县委

书记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

请假,由县长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

部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10

天以内由本乡镇、部门(主管部门)、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

门备查;10天以上的,经本乡镇、本部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

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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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

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

事部门备案。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般

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

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

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

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

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

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

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

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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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

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

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

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

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

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

处。

(四)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

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

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

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查《平时考核手册》的填

写情况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

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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