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3-02 06:02:13 阅读: 评论:0

葡萄沟课后反思-保存脐带血

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3月2日发(作者:幼儿园消防安全教案)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

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

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

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

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

督。

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

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

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

(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

动;

(三)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和监督;

(三)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

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成立全市性或跨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

市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社会团体,由所在区的区社团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并在登记后十日内报市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

持核准登记证,到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社会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

和任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章程的修

改、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有五十名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

深圳市常住户口;

(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明确的联络地址和联络人;

(六)有保障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申请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除符合本规定第九

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汇)以上的注册资本;但社会

团体为基金会的,其基金数额不得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部门

不予登记:

(一)其宗旨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原社会团体被依法撤销不满五年,又重新申请登记的;

(三)名称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

(四)发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

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十三条社团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

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发起人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的通知书之后的一百八十

日内,筹备召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团体章程,选举领

导机构等.

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召开后十日内,应当持有关会议资

料到社团管理部门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颁发日期,为社会团体的成立日

期。

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登记后,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凭其登记证书及社团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依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制发会员证.

社会团体应当将启用的印章、银行帐户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

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

登记证书遗失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申

请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损毁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

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的;

(二)对章程作重大修改的;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四)变更办公地址或者联络地址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相

应的文件、资料和证明.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予以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

通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变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所

列事项的,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

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已完成章程所规定的宗旨或者任务的;

(三)与其他社会团体合并或者因分立而不存续的;

(四)其他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社会团体有前款情形之一而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社团管理部

门可以直接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注

销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清结的有关证明及其他相应的文件、资料和

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社团管理部门收到注销

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收回被注销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等,并予以公告。

对于直接注销的,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收回

被注销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二)对国家机关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财产权;

(四)按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

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取得合法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

(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会员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除外)可以依法投资设立企

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税

后利润,应当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法人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在

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

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双方签

定协议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设立

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机构的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其建立健全

财务会计制度。

社会团体法人申请注销或被依法注销时,其投资设立的经营机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部

分行业管理职能,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规行约,为企业提供服

务等。

第三十条学术性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推动科学技

术的发展,努力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二)民主决定各项重大事务;

(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

监督制度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举行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当分别

向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强迫公民、单位入会或者限制其退会自由;

(二)对会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

(三)对企业和其他组织摊派;

(四)与社团宗旨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社团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社团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

团体应当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三)理事、会员及组织机构变动情况;

(四)财务收支状况及存资证明.

社会团体法人年检时,还应当提供由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对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管理部门在社会团

体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社

团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上播送或

刊登广告及宣传业务时,应经社团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团体的

名义开展各种活动。

第三十九条社团管理部门可以检查社会团体的活动情况和查验

社会团体的会计帐簿及有关资料,并要求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提供有

关情况、资料,但不得干扰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社团管理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交流社团管理经验和社团

活动经验,表彰先进社会团体,开展对社团工作人员的培训,为社团

专职工作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社团管理部门执行公务受到社会团体的妨碍时,可

以申请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视

情节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不按时参加年检或者在年检中虚报有关情况的;

(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及时办理的;

(三)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

(四)一年之内没有开展社团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社团管理部门

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尚未造成不利

后果的;

(三)违反社会团体的宗旨或者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

停止活动的处罚期限为半年。处罚期间,社团管理部门应当责成

社会团体进行内部整顿。

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登记;

有非法收入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证书的;

(二)连续两年拒不参加年检的;

(三)连续两年不开展社团活动的;

(四)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造成严重不利

后果的;

(五)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六)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法人所受罚款处罚的金额由自身承担;非

法人社会团体的罚款金额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视为非

法组织,由社团管理部门责令解散;其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管理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收缴其全部印章、登记证正、副本,并对其财产进行清查,依

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社团管理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查

明事实,依法处理,并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

达社会团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

上公告。

第五十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对于社团管理部门不予登

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答复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社团

管理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一条社会团体对市、区社团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社团管理部

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

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社团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社团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社会

团体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3-03-02 06:02: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7708133565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社团管理条例.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社团管理条例.pdf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