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4.07
•【字号】晋价服字[2010]72号
•【施行日期】201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72号)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结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对部分收费项
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
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
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
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方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由双方协
商选择,收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
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
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山西省物价局、山西
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服字[2009]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表:
山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类别收费项目计费基数分段累进计费额度收费标准
涉税
鉴证
类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鉴证
销售收入
50万元(含)以下3.5‰
50-100(含)万元1.8‰
100-500(含)万元1‰
500-1000(含)万元0.7‰
1000-5000(含)万元0.3‰
5000万元-3亿元(含)0.2‰
3亿元以上分段递减、双方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亏损确认
资产总额
50万元(含)以下3.5‰
50-100(含)万元1.8‰
100-500(含)万元1‰
500-1000(含)万元0.7‰
1000-5000(含)万元0.3‰
5000万元-3亿元(含)0.2‰
3亿元以上分段递减、双方
3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鉴证
报批金额
100(含)万元以下2%
100-500(含)万元1.2%
500-2000(含)万元0.5%
2000-5000(含)万元0.3%
5000万元以上分段递减、双方
4
企业所得税税前
弥补亏损鉴证
按确认的弥
补亏损金额
计算
100(含)万元以下2.5%
100-1000(含)万元5‰
1000万元-1(含)亿元2.5‰
1亿元以上分段递减、双方
5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按项目收入
计算
5000(含)万元以下1‰
5000万元-1亿元(含)0.6‰
1-3(含)亿元0.3‰
3亿元以上分段递减、双方
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注册税务师(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500元/小时
2注册税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级经理)300元/小时
3注册税务师(客户经理或项目经理)200元/小时
4助理人员(中、初级)150元/小时
注: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
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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