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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政府、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
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12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杨军
【当事人-公司】犍为县人民政府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武华
【代理律所】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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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犍为县人民政府
【被告】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00:57:05
犍为县人民政府、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终1270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西街
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廷鹏,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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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
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民乐街
法定代表人杨竞,镇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杨军,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行初45号行政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谭勇
审判员伍平会
审判员杨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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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03 11:5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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