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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溪记

更新时间:2023-03-03 11:50:1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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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溪记
2023年3月3日发(作者:身份证几天能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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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政府、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

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12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杨军

【当事人-公司】犍为县人民政府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武华

【代理律所】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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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犍为县人民政府

【被告】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00:57:05

犍为县人民政府、杨军、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终1270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西街

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廷鹏,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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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

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民乐街

法定代表人杨竞,镇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杨军,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行初45号行政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谭勇

审判员伍平会

审判员杨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竹青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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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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