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蓬江、江海、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风貌,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
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广
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粤
价〔2002〕384号),《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市区生活垃
圾处理费的征收改为采用“水消费量系数法”计费方式。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
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我局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的
收费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调整。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
对江门市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
者(以下简称非居民户)以及居民(含村民及暂住人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不再区分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把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
输和处置四个环节的收费,统一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按照“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即按用水量、吨水垃
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等指标计算收取。计费公式如下:收费额=用水
量×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1000。
(三)具体征收类别、垃圾产生系数和标准见下表:
序号类别
用水量
(m3)
垃圾产生系数
(公斤/m3)
生活垃圾
处理费标准
(元/吨)
收费额
(元/吨)
1居民户一类13.652360.86
2居民户二类13.652110.77
3居民户三类13.651680.61
4行政事业类11.741680.29
5商业一类13.841680.65
6商业二类19.011681.51
7工业一类11.791680.30
8工业二类10.371680.06
9其它类//168/
说明:
1、居民户一类是指由环卫部门负责上门收集垃圾、清洗楼梯和清扫内街小
巷服务的居民户。目前主要包括蓬江、江海区的普通楼宇居民户和由环卫部门接
管的,对其实行保洁管理的居民社(小)区。
2、居民户二类是指环卫部门不负责上门收集垃圾和清洗楼梯服务的居民户。
目前主要是新会区普通楼宇居民户。
3、居民户三类是指环卫部门没有上门收集垃圾、清洗楼梯和清扫内街小巷
服务的居民户。主要包括由物业公司实行保洁管理的小区,或村委会自行保洁管
理的村委管辖范围。
4、行政事业类包括政府部门、医院、学校等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5、商业一类包括酒店旅业、浴足桑拿、洗车、超市、商店、维修店、美容
美发店等。
6、商业二类包括餐饮业、水果店、鲜花店等。
7、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
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
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设备制
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
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
8、工业二类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饮料
等制造业。
9、其它类指农贸市场、废品店、造纸厂等企业,以及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
和个人。
(四)居民用户实行以每月实际用水量减少1吨水量后再计收的办法。即垃
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1)吨×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1000。
对每月用水量低于1吨的居民用户,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除第九类外,非居
民用户按“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由于农贸市场、废品店、造纸厂等企业具有用水量小而垃圾产生量大
的特点,以及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不纳入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无法计算
其实际用水量,故第九类用户不按照“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垃圾处理费,按以
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每吨168元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政策
(一)对持有《江门市低收入家庭证》的一表一户居民户(含持有有效证件
的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烈属),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含养老院、敬老院)按收
费总额的50%收取,对盲人保健按摩中心(店)按收费总额的80%收取。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我局拟定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和使用情况定期统计制度。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收费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应将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报收费主管部
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三)加强对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的管理、监督,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使收费和服务质量相符,把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搞得更好。
(四)实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前,居民(含村民)及各有关
单位应交未交的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按我局2004年《关于调整清
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4〕85号)的规定予
以补缴。
(五)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各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市物价局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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