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更新时间:2023-03-04 00:43:32 阅读: 评论:0

青春舞曲教学反思-黄瓜炒肉丝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除夕来历)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

工特殊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年公休假的对象及条件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在我院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

(二)在我院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在我院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四)在我院参加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已退休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六)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

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

受晚婚假18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七)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八)流产假:女职工不满四个月怀孕流产时,给予2周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6周产假。

(九)上环假:女职工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

假3天,手术后一周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输卵管结扎的,自

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天。

(十)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酌情

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

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十一)放射假:每年14天。

二、本院享受带薪年公休假人员范围

凡在我院工作的在岗工作人员,都属于带薪年公休假人员范围。

但是须经政工科统计核实后,制作出全院职工带薪年休假人员名单及

天数表并下发到各科室,各科室方可参照此表安排本科室职工的休假

时间,并将科室休假人员排序表上交政工科和分管领导,以备调整。

今后职工工作年限每增加一个时间段(即10年为一个时间段),休假

天数将随之调整。

三、医院职工以上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科室按医院现行的档

案工资执行。

四、年休假报批程序

(一)各科室年初将职工年休假计划表报政工科,由政工科提交

分管院长统一安排休假人员和时间。婚假、产假、丧假具时再定。

(二)休假人员到政工科领取年休假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交科室主任(护士长)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政工科审核备案。

政工科下通知,财务科按规定造发工资。

(三)中层干部年休假分管领导签字报院长审批,政工科审核备

案。

五、休假方法

本制度要求按医院工作需求来调整休假时间,服从科主任、护士

长的安排,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满足个人要求的,应以医院的工作为主,

保证工作不受影响。各科室应弹性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假期能按计划

休完。个人休假时间有变动时,需提前与科室领导沟通,确有特殊情

况可与本科室其他人员调整,但调整有困难的,还要执行原计划,不

允许在安排休假以外的时间随意提出特殊要求(即不允许临时提出休

假)。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休假时间,即按月计算年限。比如:

某职工98年1月参加工作,2015年1月开始休假,那么该职工就应

该按满10年整计算工龄,休假天数即为10天。

六、年休假的基本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的;

6、职工停薪留职的;

7、职工待岗1个月(含1个月)以上处理的。

8、未取得上岗资质、签定培训合同的。

(二)医院、科室遇有突发、急救事件或抢救任务,休假人员应

随呼随到,事后补还占用的假期。

(三)职工年休假应当年享受,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探亲

假、放射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院领导、政工科、院办、工会、妇联对职工年休假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力。多休,不按休假休息,

按旷工执行(惠民医院奖罚执行)扣当月超产奖。

(六)各科设一名考勤员(科室负责人),严格考勤结果(一式

两份),每月按时上报政工科。

(七)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政工科和妇联,与上级实施办法有违

背的,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再行修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2016-09-1911:50|#2楼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单位实际情

况,制定我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凡我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

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

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

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度内累计2个

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度内累计3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三

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

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20152016-09-1912:27|#3楼

【目录】

P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P2权威解答记者问

P3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

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

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

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

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

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

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

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

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

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

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

1、条例出台背景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

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

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

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

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

超过两周。

全国人大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15年4月制定的公务

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

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

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

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

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

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

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

2015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

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

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

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

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

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

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

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

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

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

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

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

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

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

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

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

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

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

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

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

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

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

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

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

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

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

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

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

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

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6、保证贯彻落实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

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

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

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

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

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

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

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

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

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

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

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

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

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

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2、工作六年休几天

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规

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那么,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

呢?

专家解释,最新的带薪年休假规定覆盖面很广,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属此

规定的保障对象。这一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

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

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

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

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

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

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目前许多企业都忙着应对新规。原先休假水平就高于新规定的单

位表示,并不会因此调低休假天数,只会将原先遗漏的人群补上;另

有一些企业表示,由于一下子休假总人数增加,有可能对新老员工区

别规定,或是将单位新老规定的休假天数"平衡"一下,以缓冲新规带

来的影响。

3、“跨年度”怎么算

年休假可跨年度请吗?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

个年度安排。

专家解释,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可以

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

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

全请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

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

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据业内人士分

析,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

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一些企业也提出,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在某一时间段会

比较集中,也希望员工如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

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

4、补偿和处罚标准

那么,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

年休假的,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

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

偿。至于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不妨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

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但一些企业也对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存有疑惑。像对于"应休未休

的年休假天数"的理解,由于对于"单位安排休息,员工不休息"的情况

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担心部分员工会作出"不休息而领补偿金"的

选择,这样一来,原本想保障员工休息权的初衷就会被误用,员工不

仅没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增加。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

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

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

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

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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