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

更新时间:2023-03-04 11:54:24 阅读: 评论:0

秘密花园名著-小星星教案

专用合同条款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儿童科普)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39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

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

用于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年);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关的全国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计价规范等。

4、通讯联络

4.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2

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

通讯地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四楼

收件人:邮编:528300

承包人

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528300

收件人:邮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

5、工程分包

5.1(3)指定分包工程:无

14、发包人

14.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

工条件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

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临时用水、用

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

支付。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

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

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

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

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3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内。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七天内。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约定: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委托人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无

14.2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14.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

(2)提供的份数:三份。

14.4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

15、承包人

15.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工程开

工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基本的施工现场办公设施。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承包人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并向发

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17、发包人代表

17.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

邮政编码:528300联系电话: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发包人代表在行使下列权力时

需得到发包人批准:

○1变更工程

○2工期变更

18、监理工程师

18.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29.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签发开工令。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合同工程工期: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算起60日历天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7发包人不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无中间验收

47、工程试车

47.1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49、竣工验收

49.1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50、质量保修

50.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依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

地方规范标准执行。绿化保养期为一年。

54、预留金

54.1本合同不设预留金。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不设提前竣工奖。

5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若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期(遇不可抗力因素除

外),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1‰罚款,罚款归发包人所有,超过一个月发

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单位。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5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6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无

58、工程量的偏差

58.2删除原条款,修改为:

(1)工程量的偏差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2)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核对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并会同招标人、招标

人委托的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图纸的工程

量进行复核。对于出现的偏差,在工程结算时按实增减计算。该部分工程造价的

确定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60条(1)款。

(3)本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均为大包干工程,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58.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59.工程变更

补充:工程变更按《顺德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批,经批

准后方可实施。

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60.1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

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删除原来条款,改为:工程变更的部分造价按以下的办法确定:

①增减工程量按实计算;

②属扣减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内工程量清单已有综合单价执行;

③属增加工程的,合同内工程量清单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则沿用或

参照执行;但若某一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项目清单工程量15%或以上,

或该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造价超过合同总造价的1%或20万元以上的,其综合

单价按60.1(1)款第④点执行;

7

④属增加工程的,合同内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由发包

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核算该增加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并会同顺德区财政局、顺

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进行审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执行。

⑤经审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就

增加工程部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送顺德区财政局备案后,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

的依据。

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61.1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

定如下:

(1)固定系数a()

(2)人工,权重系数b()

(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

(4)钢筋,权重系数d()

(5)其他资源及权重。

61.2投标截止日期:

63、预付款

63.1关于预付款的约定:(见65条)。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佛山市顺德区顺建发

[2007]56号文及顺建发[2007]40号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

施工。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元。

64.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

64.2.1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上签注该工程“各项

施工措施已落实”后2日内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

8

余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工程阶段安全评价总次数均分,付款期限

为区质监站出具结论为“合格”或“优良”的阶段安全评价报告书后5日内。

64.2.2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导

致工程未能按要求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承包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

企业信誉等损失,或因此无法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按合同提取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

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65、进度款

65.1支付期间:

□√改为工程付款方式:

1、施工合同签订,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十天内,支付中标合同价10%的工程

预付款(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

2、工程施工期间,每月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含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工程完工验收前,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中标合同

价7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累计支付至不超过中标合

同价80%;

5、余下工程款(20%),除扣留5%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

程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删除该条款,修改为:

(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于28日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收到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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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编制,出具结算审查文

件。发包人审批后,报顺德区财政局审核、顺德区建设局备案。

(3)经顺德区财政局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款为支付依据。

67.2本工程不适用。

67.3本工程不适用。

67.4本工程不适用。

67.5本工程不适用。

67.6本工程不适用。

68、质量保证金

68.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5%。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从最后一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一次扣除。

69、合同争议

69.6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76、合同份数

76.1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76.3合同份数改为:合同一式(10)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5)份,

承包人(5)份

注:以上内容如有修改以最终的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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