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
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
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聘实力强、信誉好、报价
公平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及有关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单
位,并与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协商确定优秀律师担任顾问律师
(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和顾问律师统称法律顾问)。
第三条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由企管部负责。企管部履行下
列法律顾问管理职责:
(一)组织选聘法律顾问,并洽商、签订、管理法律顾
问合同;
(二)代表公司和出资企业与法律顾问保持日常工作联
系,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
(三)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四)向公司提出关于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公司赋予的其他法律顾问管理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顾问职责:
(一)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二)担任公司及出资企业诉讼代理人,代办涉诉案件,
并为公司及出资企业其他涉诉事务提供法律支持;
(三)根据需要参与公司及出资企业商务谈判,并研究
提出风险评估和咨询论证意见;
(四)根据公司及出资企业的要求到相关部门查询、调
取法律文书,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五)为公司及出资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六)对公司及出资企业员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及普法
宣传;
(七)参与公司及出资企业信访维稳、维权和生产安全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A)定期向公司提交法律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法律工
作意见和建议;
(九)保守因工作获悉的公司秘密;
(十)根据公司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每期最长不得超过
3年。合同期满,根据考评情况,可以续签。
第六条法律顾问费应当根据公司及出资企业的法律事务
工作量,并参考其他市管企业的法律顾问费水平,综合研究确
定,充分体现“多劳多得”。
第七条企管部应当每年组织对法律顾问的服务情况进行考
核评价,并据此向公司提出关于法律顾问续(解)聘及顾问费
调整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对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存在较大法律争议、
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以及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问题和业务,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失职、渎职侵害公
司利益,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按照规
定程序解除顾问合同,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视情向有关部门
反映或者控告。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02:35: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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