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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应对新冠肺炎局部暴发疫情⼯作预案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作,按照“外防输⼊、内防扩散”和“局部
暴发、分类指导”要求,做好我市新冠肺炎局部暴发疫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作,制定本预案。
⼀、⽬的
有效防范疫情输⼊,及时发现暴发疫情苗头,规范开展局部暴发疫情处置,保障⼈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经济平稳发
展。
⼆、⼯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统⼀领导,联防联控;完善机制,快速反应;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进⼀步落实分
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复产“两⼿抓、两不误”,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同时,稳步有序推进社会⽣产
⽣活秩序恢复。突出“三个重点”,细化和落实与湖北交界、流动⼈⼝多等重点地区,⽼年⼈、⼉童、医务⼈员、武汉市
及湖北省来皖⼈员等重点⼈群,复⼯企事业单位、学校、养⽼机构、看守所、拘留所、精神卫⽣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疫
情防控措施。⼀旦发⽣局部暴发疫情,及时有⼒有效处置,防⽌扩散。
三、适⽤范围
本预案适⽤于我市发⽣的新冠肺炎局部暴发疫情预防、监测、调查和处置⼯作。
四、职责分⼯
各县区党委、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局部暴发疫情应对处置的领导、指挥;县区指挥部办
公室负责辖区局部暴发疫情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现场调查和医疗救治⼯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职责,配合开展局
部暴发疫情应对处置⼯作。
五、暴发疫情的预防
(⼀)防范疫情输⼊
1.安徽省与湖北省指挥部办公室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联防联控⼯作机制,加强与湖北省等地的信息沟通共享,及时掌
握湖北省疫情发展情况、来皖⼈员包括姓名、联系⽅式、去向、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由我省相关⽬的地安排专⼈负责
来皖⼈员健康管理等⼯作。
我市安排交通部门⼈员参与皖鄂联防联控⼯作组,加强信息互通,协调开展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有关⼯作。⾦寨县、霍⼭
县要在与湖北省连接的道路按规定程序设置检疫站点,对由湖北籍⼊皖车辆⼈员进⾏“两查⼀测”(查来源、查去向、测
体温)⼯作。
2.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尤其是与湖北交界、流动⼈⼝多等重点地区要及时摸排湖北来皖⼈员相关信息,登记
在册,实施⽹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到⼈,实⾏⼩单元作战,按要求开展健康随访、隔离观察等⼯作,对社区
(村)、楼栋(⾃然村)、家庭进⾏全覆盖,确保追踪到⼈、随访到户。
3.各类企事业、商务楼宇、建设⼯地等相关单位要发挥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时掌握复⼯⼈员信息,对来⾃疫情较重地
区的复⼯⼈员做好健康申报和隔离观察措施,严防带病复⼯。
4.交通部门要在各主要⼊省道⼝开设湖北省等重点疫区来皖车辆、⼈员的检疫专⽤通道,防⽌病例输⼊。六安海关
(筹)要加强对发⽣疫情的国家和地区⼊境⼈员的筛查、检疫,严防境外输⼊。
(⼆)防⽌本地发⽣局部暴发疫情
1.进⼀步加强确诊病例救治,强化院感防控,防⽌院内交叉感染;加强对治愈出院患者的隔离、康复管理和跟踪随访⼯
作,加强对出院后“复阳”病例的隔离观察。
2.各级政府继续做好重点⼈群特别是⽆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和检测筛查⼯作,做到不留死⾓。
3.各县区要及时对本地散发病例进⾏调查处置,及时查明并控制感染来源,做实做细密切接触者排查管理,严防疫情传
播,造成局部暴发。
4.各地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加强对发热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管理,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隔离。
市、县区卫⽣健康部门及疾控机构及时进⾏风险评估。
(三)做好应对局部暴发疫情准备
1.医疗救治应急准备
(1)市、县级定点医院要进⼀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床位、医护⼈员和救治设备等准备,确保应对局部暴发疫情的医
疗救治能⼒。市、县级专家组保持应急状态,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局部暴发疫情。
(2)市卫健委要制定本级应对新冠肺炎局部暴发疫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建⽴规范合理的预检分诊、转院和转运程
序,规范设置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点、隔离留观病房;加强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案培训。统筹医疗卫⽣资源,
根据疫情变化及时启动和增加后备医院,采取多种措施扩⼤救治能⼒,确保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作顺利进⾏。
(3)各县区积极开展应对新冠肺炎局部暴发疫情医疗救治准备⼯作。原则上⼆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传染病病区应设置发
热门诊,同时要设置隔离留观病房;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应设置分
诊点,切实做好预检分诊⼯作。
2.密切接触者管理
对所有密切接触者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对所有密切接触者实⾏新冠肺炎核酸检测。
3.做好医务⼈员保障
六安市⼈民医院以及后备医院做好医务⼈员⼒量储备保障,确保在疫情局部暴发时有⾜够的医护⼈员开展医疗救治等⼯
作,必要时从相关医疗机构抽调医护⼈员。
六、监测与报告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进⼀步加强发热门诊⼯作,规范开展预检分诊,进⼀步提⾼诊疗意识,主动询问患者流⾏
病学史,保证病例“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并及时按照要求进⾏⽹络报告。疫情防控期间,各社区卫⽣服
务中⼼、乡镇卫⽣院、村卫⽣室⼀律不得截留发热病⼈,要有专⼈负责引导发热病⼈去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定点医院
的发热门诊就诊。
(⼆)市、县区疾控机构要及时对本地疫情进⾏分析梳理,及早发现疫情暴发苗头,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传播风
险,及时报告本级卫⽣健康⾏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托幼机构、养⽼机构、商业场所等要认真开展本单位⼈员的健康监测,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接报后及时通报卫⽣健康部门。
七、局部暴发疫情处置
局部暴发疫情发⽣后,各级⼈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局部暴发疫情应急处置⼯作预案。各级卫⽣健康⾏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要第⼀时间组织专业机构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作。
(⼀)确诊病例救治
确诊病例应收治在定点医院,按照“四集中”原则(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开展救治,防⽌重症和
确诊病例应收治在定点医院,按照“四集中”原则(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开展救治,防⽌重症和
死亡发⽣;根据救治需要,及时扩充收治能⼒;确诊病例⼀律转⾄六安市⼈民医院进⾏医疗救治,必要时,邀请省级专
家组给予救治技术指导;重症病例经省级专家组会诊、省卫⽣健康委同意后,及时转⾄省级定点医院。医疗机构要做好
医疗救治所需的⼈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品等保障⼯作,按照要求开展隔离、消毒和防护⼯作,全⾯落实防⽌
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
重症救治。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原则,尤其对于有慢性基础疾病、出现并发症等患者,要⾼度警惕发
展为重症病例,应在常规救治的基础上,及早转⼊重症监护病房,加强专家组会诊,及时确诊重症病例,积极处理并发
症,提⾼治愈率。重症病例全部集中在省级定点医院集中救治。定点医院要在传染病病区设⽴专门的重症监护室以救治
重症患者,配备呼吸机、⼼电监护仪和体外膜肺氧合机(ECMO)等必要设备。
(⼆)流⾏病学调查
市、县区疾控机构接到卫⽣健康⾏政部门指令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病学调查⽅案》要求及时开
展流⾏病学调查,查明暴发规模和感染来源,主动开展病例搜索,分析传播链,排查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完成调查后,
及时将流⾏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健康⾏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上级卫⽣健康⾏政部门根据需要,派遣专家
组赴事发地指导暴发疫情流⾏病学调查⼯作。
(三)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按要求采集相关临床标本,县级疾控机构或市定点医院要尽快送⾄六安市疾控中⼼进⾏相关病原检
测。因疫情防控和溯源调查需要,扩⼤筛查范围的,由县区卫⽣健康⾏政部门组织当地医疗机构开展现场采样⼯作。
(四)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由疫情发⽣地县区卫⽣健康⾏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
例和⽆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
(五)疫点和疫区处置
事发地⼈民政府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评估,科学划定疫点和疫区并实施封锁。封锁期间除疫情防控⼈员、管理⼈员外严
禁外出和进⼊,严防病例输出;限制疫点疫区内⼈员流动,科学开展疫点疫区的消毒,严防疫情扩散。做好疫点疫区群
众的⽣活保障和宣传解释⼯作。
(六)疫情发布与风险沟通
按规定发布疫情信息,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开展群防群控,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作。加强重点⼈群、重点场所以及⼤型⼈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作,特别是通过
多种途径做好公众和特定⼈群个⼈防护的指导,减少⼈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
(七)判定和调整风险等级
依据安徽省划分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县区⼈民政府根据风险研判,实施停⼯停学、停⽌⼈员聚集活动、关闭各类
重点场所、交通检疫等措施。
⼋、保障措施
(⼀)队伍保障。市、县区要建⽴新冠肺炎局部暴发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做好暴发疫情应急处置⼯作培训和准备。
(⼆)资⾦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承担的原则,为暴发疫情应对⼯作提供资⾦保障。
(三)交通保障。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暴发疫情应对车辆的⾏车路线,必要时提供紧急通道。
(四)物资保障。各级⼈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作需要,安排配备必要的物资及装备。根据局部暴发疫情处置需要,制
定保障⽅案,重点对⼈员防护、核酸检测试剂、医疗救治设备、药物等物资的需求,实⾏动态测算,进⾏重点采购和储
备。
(五)安全保障。市、县区公安部门为暴发疫情发⽣区域提供安全保障。
九、总结评估
局部暴发疫情应对处置结束后,县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应急处置情况进⾏总结评估,防⽌类似事件再次发⽣。
评估内容包括疫情的危害结果、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附则
本预案⾃发布之⽇起施⾏。市卫⽣健康委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13:42: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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