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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
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
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四、()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五、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
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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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
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
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
名称)英文名称:,缩写:。(可选)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联合性/
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
的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全称)。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区/县。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
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
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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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
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
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
员组成。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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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的条件;会员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名称、业务范围
相关。)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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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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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
员如果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
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
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时,可从会员中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
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适用于最
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社团)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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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每届最长不超
过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负责人;(不设常务
理事的社团此处选择“负责人”,设常务理事的社团此处选择“常
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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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
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可选项)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
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
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
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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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为可选项。理事人
数大于等于50人的社团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常务理事(不设常务理事的社团此处选
择“理事”,设常务理事的社团此处选择“常务理事”)中选举
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建议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
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担任。本团体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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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
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
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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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
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
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
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
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
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
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
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
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社团选择“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
的社团选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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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
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人数在
3人以上的,设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监事、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履行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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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
序罢免的建议;
()。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
行职责。
第六章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
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
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
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
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
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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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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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
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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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会员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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