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英格兰王国古代官职名称。
众所周知,欧洲封建王朝时期,并无明确的“职官表”。往往是国王认为有实际需要即设置一
个职务,而找臣下担任,各职位在个个时期存废不定也就罢了,甚至同一个官职在不同时期,
其执掌也是大相径庭的。
以古英格兰为例,封建王朝主要职位有:
1,世袭职务。
从罗马帝国中期,就开始出现以“王仆”为贵族(noble)的情况,长期侍奉君主被视为一种
世袭特权。事实上自从这些王仆职务得以世袭,就逐渐演化为“世袭贵族”之始。以法兰克王
国而言,所谓“十二世家”,其实是指十二个贵族在法兰克国王登基大典担任各种仪式职务。
这十二家因此成为该王国最古老的也是最正统的“贵族”。
在英格兰,长期以来由于国王的蓄意打压贵族以及平民院势力。真正有封建含义的世袭贵族
被限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一般称为“50世家”,且由于英格兰王朝的特殊性,即史学家们
所谓“英格兰从未形成一种血统贵族制度”,贵族之幼子既是平民,即便王室的幼子业务例外
(英国制定法规定王室的次子和所有的女儿出身既是平民,除非他们能从国王处获得贵族封
号,否则只是在礼仪上有优先权而已。全英国所有人只有一人出身即为贵族,此人即英格兰
国王之长子。从刚出生时就是康奈尔公爵)。
即便是英格兰,贵族头衔,很多也是来自过去世袭的职务。如“公爵”来自军事统帅,“伯爵”
来自郡的军政长官(法兰克语的comte)。子爵则来自历史上郡长头衔(viscount,Vice-comte)。
此外,在英格兰古代土地封建制度中,特有一种“大侍君役保有土地”(grandrjeanty)。该
封臣获得土地,是因为其为国王担任某种职务,大至如担任王国军事总长,小至出征时为国
王抗旗,或者担任断后职务。其和传统的军事土地保有(knightrvice)不同的是,这种执
役时限,不限于骑士役的“40天”标准。
在英格兰,这样的职务,比较出名的有:
王室总管:
军事总长:
以上职务从兰开斯特王朝起由王室掌握。
此外还有
王室司库(lordgreatChamberlain)
御马监(earl-marshal,这个职位,有时也被翻译成“元帅”)
值得注意的是,或许因为这些职务是世袭的,因此逐渐就失去了实际意义,随着国王另外设
置非世袭的职务(如以非世袭的司库lordhighChamberlin取代世袭的王室司库,又如以非
世袭的masterofhou取代earl-marshal)逐步取代了这些世袭职位的功能,这些世袭职位
最终演化为只具有礼仪性质。
2,非世袭的职务。
摄政官(justiciar):这一职务事实上代行王权,出现在英格兰王国早期。那一时期英国国王
还有一个更主要的身份即法兰克的公爵,因此国王们事实上长期呆在法兰西执政,而留下一
个摄政官在英格兰代国王统治。事实上直到失地约翰(johnthelackland)丢失了法兰西的大
多数领地,此后的英格兰诸王才被迫满足于直接统治英国。摄政官一职,最后一次出现在英
格兰历史中,是在亨利三世时期。很微妙的是亨利三世虽然冲龄继位,但他本人,是诺曼征
服后英格兰第一个光凭自己的世袭身份即可的继位的国王(从征服王到约翰一世,获得英格
兰统治权多少需要依靠当时国会的承认)。因此从亨利三世以后,“国王从来没有年幼到失去
统治能力”成为英格兰的信条,从而使得为年幼的国王设置“摄政官”成为一种“大逆不道”(暗
示国王无力统治国家)。
总督(Viceroy,lordoflieutenant):这个职位主要用于称呼在海外殖民地或者飞地代表国王
进行的代表,前一个称呼很好的说明“总督”职位的真实含义:副王(Vice-Rex);后一个称
呼事实上来自下文会说及的另一个职位(郡尉),是王国在该地军事力量的代表,也暗示了
对于该地的军事统治的事实。
lordchancellor:很抱歉,这个职位的中文翻译太多,从御前大臣,中书令到大法官,文秘署
长等等,简直包罗万象,不知从何说起。事实上从这个职务的职责的演变,可以看出古代英
国官职制度的混乱。chancellor最初似乎是王国的政务官,类似宰相职务,接着开始专注于
财政事务,后来逐渐演化成为文秘署管理法令登记的职务,最后因此这个职务和土地诉讼的
关联,而似乎演化成为专司王室法院关于土地诉讼的大法官------因此在中文中,最常见的是
将之翻译为“大法官”。
lordconstable:警务总长。这一职务很微妙,如果不加lord,事实上是指国王在各郡和百户
区任命的警长(constable)。“警务总长”的翻译因此而得名。但是事实上,lordconstable是个
军事职务,主要职责是战争时期和世袭的王室大元帅(即上文说过的“御马监”earl-marshal)
一起统帅英格兰王国的军队。
lordhightreasurer:财政大臣。从字面意思上看,这个职务是负责王室的珠宝保管的。但是
作为国王的基本特权,在安妮女王执政前,以及英格兰银行发行国债前,法律规定王国所有
贵重金属都归国王支配,而国王用之铸币用于支付,因此珠宝贵金属总管,事实上控制了王
国的主要财政事务。
lordpresidentofcouncil:枢密院长。枢密院不同于国会上院和下院,理论上是国王的顾问组
织。属于国王下属官吏。枢密院曾一度拥有巨大的势力,成员包括主要的贵族和国王官吏中
的精英。但自从内阁出现后,枢密院逐渐被架空。
Secretaryofstate:政务秘书。这一职务最初只是国王身边的私人助理(秘书),但是在都铎
王朝时期,该职务因为参与国王主要政务实施,尤其是直接参与宫廷政治。因此变得权倾朝
野,炙手可热。在内阁出现前,国务秘书其实代行了内阁的职权,有着中国唐代“门下省”
和明代“通政司”,“司礼监”那样的权势。今天英国实际执掌各部事务的“内阁秘书”(在日本
被称为“次官”),美国的“国务卿”事实上都是这个职位概念的延续。
lordkeeperoftheprivyal:掌玺大臣。这个职务今天看来并不重要,但是历史上却是一个
要职,封建时代,国玺被视为一个国家政权象征,1642年查理一世从伦敦出逃,带走国玺,
差点使得国会无法运作,而詹姆斯二世出逃时,则故意将国玺投入泰晤士河以阻挠国会执政。
英格兰议会的定制法规定,国会召集必然是由国王的诏命,而如果国王死亡或者因某原因无
法表达意见,那么大法官可以在召集令下加盖国玺,可以被视为国王亲命(也就是说如果国
王不在,大法官和掌玺大臣两人联手可以代表国王召集议会,这是这种情况下唯一召开议会
而延续英格兰政治传统的方式)。
其他,还有一些法官职务,英格兰王室法庭法官,上院法院法官,都是国王任命。这点在以
后介绍英国封建司法制度时详述(老实说现在我还没有整理出头绪来)。
地方官员而由国王任命的:
需要事先说明,英国是一个重视普通法的国度,地方官员很多都是选举产生,甚至连英王脚
下的伦敦市市长和市政委员会都是由市民选举,而非国王任命。但是另一方面借口“王国和
平”和“实施王室法律”。国王可以任命和军务以及司法相关的地方官。主要包括
郡长:sheriff这一职务最初是取代伯爵(count)。count在法兰西,是指在地方用于封建权
的高级领主,法兰西封建时代,一个伯爵往往就是伯爵国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王权)。如安
如伯爵,就可以对安如一地进行完全统治。但是在英格兰从来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英格兰所
有领地都由国王授予。领地上的人民都向国王效忠,而非向领主效忠,这是英国法的一个特
点,事实上在英格兰王国内,只有三块领地特殊(被称为巴拉丁领地,其领主有权要伯爵领
地上的人民效忠自己):切斯特伯爵,达勒姆主教领地,以及兰开斯特公爵领地。最后那个
在兰开斯特王朝执政后,就和王权合一了。达勒姆和切斯特的巴拉丁特权,至少都铎王朝时
就被逐渐收回。
虽然如此,都铎王朝之前,领地的伯爵往往是本郡最有势力的领主,因此有巨大影响力。
如北部的约克,诺森波兰等地,伯爵在地方上的影响力几乎和王权相当。因此国王为了分贵
族的权势,即任命郡长,最初是负责郡的治安工作和主持郡法庭。因此郡长成为地方上王权
的代表,有着巨大的势力。国王为了担心郡长势力过大,甚至规定郡长任期只有一年!而如
果国王去世,郡长必须自动下台。晚近随着都铎王朝时期,贵族势力基本已经溃败,王权利
用扩大王室法庭的司法权(规定40先令以上的诉讼归王室法庭管辖),从而剥夺了郡法庭的
权力,并且通过重建各郡的民军(military),由专任的郡尉统帅,从而剥夺了郡长的军权----
此后郡长成为一个几乎只是单纯的礼仪性质的职务;
郡尉(lordoflieutenant):传统封建制,理论上伯爵是一郡的军事统帅,战事需要带领一郡
士兵作战,但是在英格兰,实施上存在至少两种兵制:骑士役的贵族军制(伯爵统帅的郡骑
士和雇佣军武装),王国的民军制(military)。前者是根据封建土地保有(骑士役保有,knight
rvice),领主对国王尽义务,后者则是根据王国的法律,所有的自由民(包括部分富裕的
Virgate农奴)都要自备武器参加保卫国家的战争。因此根据武装法在各郡集结的军队,原
则上是国王所有而非属于贵族提供。lordoflieutenant就是根据武装法召集的民军的统帅。
至少在最初,郡尉一般是由伯爵担任--但是事实上当时的伯爵似乎不屑于担任这个“卑微
的职务”。民兵的军官和士兵身份都很低,并非骑士,并且事实上郡尉还要监管“constable(警
长)”和各庄园的巡逻捕盗事务,在庄园承担巡逻职责的壮丁身份是农奴!贵族躲避郡尉职
务时,国王也试图用郡尉控制的民军来分贵族在地方的军事势力之势力。红白玫瑰战争后,
贵族意识到郡尉这一职务对自己权力的危害,还是希望出任郡尉。但是国王几乎是故意的将
这个职务授予自己任命的臣下。
到了英国革命时,贵族势力已经基本瓦解。国王和议会的斗争中,争夺的就是各郡民兵的
控制权。因此1642年,查理一世一出走,双方都立即给英格兰各郡的郡尉颁布命令,要求
郡民兵服从自己,而郡民兵的去向,最终决定内战的胜负。内战结束后,直到19世纪军事
制度改革前,国会都控制国王建立常备军的企图(国会通过每年审批和拨给一年的预算,从
而防止国王违背国会意志维持常备军)。此是,郡民兵事实上是英格兰唯一的有效的军事武
装(海军常备军除外)。而郡尉(lordoflieutenant),事实上是各郡官员的首长(理论上的长
官是郡长)。
验尸官(coroner):验尸官在英格兰不止是仵作那么简单,事实上他兼任法官,司法官,是
王权在地方的第二代表,英国法规定如果sheriff(郡长)不在或者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譬如徇私枉法)。验尸官是其当然的替代人。同样,英国法也规定,庄园法院可以处死小
偷杀人犯等,但处死犯人是验尸官必须在场(防止庄园法庭违法杀人)。在英格兰,起诉一
个人有三个主要途径,其中之一就是由验尸官法庭提出指控(也就是说验尸官法庭承担预审
法庭的职责,于此的地位和大陪审团以及王国检察官相当)
五十世家
所谓“五十世家”,事实上是指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王国的贵族家族而言。从约翰一世以令状
召集“大男爵”们组成上院议事开始,英格兰上院贵族总数,保持在50-70之间。直至1603
年苏格兰的詹姆斯(詹姆斯一世)成为英格兰国王,大封贵族,打破了这个传统。
这50-70个贵族,事实上并不稳定。英国历史学家曾经研究过,由于内战,疾病(一个有趣
的现象,因此当时的医疗理论错误,有更好医疗条件的贵族的疾病死亡率反而更高),没有
男性后裔,或者参加叛乱,每一个世纪大约有四分之一的世家可能灭亡--------但是既然贵族
世家总数不变,因此也有四分之一的贵族世家是在本世纪内兴起的。
灭亡或者失去封号和土地的世家中,比较著名的有内维尔家族(沃里克伯爵),潘西家族(诺
森波兰伯爵)。更多的则在都铎王朝后期或者斯图亚特王朝缓慢的衰弱下去。内战期间,上
院分裂,1649年查理一世接收下院组成的特别法庭的审判时,剩下的上院贵族只有十人左
右,因此下院甚至不屑于将审判国王一事和上院联系。
当然也有另一种情况,如斯潘塞家族,在都铎王朝时代因为养羊而致富成为显贵,第一代斯
潘塞男爵获得贵族封号后,甚至依然每年带领手下驱赶羊群去伦敦出售。另外,英格兰传统
上大约有300-1000个各种有势力的乡绅(不计算斯图亚特王朝后的,那是封建制度已经乱
了)。当贵族绝嗣或者被灭封后,这些乡绅则是优先被提报为贵族的。
大约17世纪前,英国贵族数量很少,国王由于经常跟伯爵们通婚,因此多少都存在姻亲关
系,以至于习惯上国王写信给贵族,使用”亲爱的表弟“。斯图亚特王朝开始,国王公开的出
售爵位,最初出售的爵位是从男爵(baronet)。詹姆斯一世信誓旦旦的说这个爵位总数不超
过200人,传男不传女,并且确保必须是三代是有纹章的绅士才可以授予。每一个从男爵爵
位卖1000英镑(当时是一笔巨款,王国政府年收入总数不过60万英镑),作为其经营爱尔
兰的经费,但是很快局面就失控,非但很多出身非常低微的人利用各种手段获得baronet头
衔,因为授予太滥,其价值不断下降,最后落到300英镑左右。詹姆斯一世唯一守住的底线,
就是没有授予超过200个从男爵(他一共授了199个)。但是因为从男爵授予太滥,上院表
决不承认从男爵是贵族-----------因此,从男爵只是一个和骑士一样的荣誉头衔,唯一不同的
是从男爵头衔可以世袭。
詹姆斯一世册封了很多苏格兰随从和商人贵族头衔,到了查理一世,因为和国内闹翻不得不
另谋出路,加上宠幸白金汉公爵(威利斯),因此更大规模的卖官鬻爵。此时非但从男爵头
衔重新开始出售,甚至可以直接买到男爵(约10000镑),或者将男爵提升为伯爵
(10000-20000镑),更有甚至,因为亨利八世宣布自己是爱尔兰国王,建立爱尔兰议会,
因此英格兰国王此后有权授予爱尔兰爵位,而不受英格兰上院的限制(爱尔兰贵族属于爱尔
兰议会,不加入英格兰上院),白金汉在爱尔兰滥封贵族,以至以后的国王和议会达成协议,
让爱尔兰爵位自然淘汰(即绝封的贵族头衔不再重授),直至爱尔兰贵族总数少于100人(后
来在不列颠王国成立时,开始实施这一政策)。
英格兰古代的郡和中国郡县制下的郡含义差别
1,英国的郡县制和中国并不相同,事实上学者们只是按照习惯,将英国的shire翻译成了中
文的“郡”。两者之间差距很大。
2,英国的郡(shire)早在诺曼征服之前就出现。其基础事实上是英格兰早期的许多王国,
在盎格鲁-萨克森时代,过去的众多的王国逐渐统一到一个国王治下,但是历史上存在的王
国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盎格鲁-萨克森时代,英格兰王国较为松散,事实上类似于“封地联
合”制度。国王任命方伯(earl,一说earl是从地方长者中选拔的)去统治一个或者一些郡,
而郡下设置百户区。最初不管是方伯-郡,还是百户区,都是军事单位,后来才逐渐演化成
行政单位。
到了诺曼征服时代,出现文化上的双元制度。诺曼王朝的国王首先是法国诺曼底,布列塔
尼,阿基坦等地的公爵,其次才是英格兰的国王。因为过去光诺曼底省的收入就超过英格兰
的收入,因此理所当然,国王们重视法兰西领地甚于重视英格兰。早期多数国王将法兰西作
为王室驻扎地点,而在英格兰派出摄政王进行统治。
而诺曼底人,本身是北欧海盗的后裔,后加入法兰西王国。因此不管从语言还是文化,和
英格兰格格不入。譬如“郡”,诺曼人称为”county“(源于法语的“comte”),而英格兰人称为
“shire”。同样,伯爵一词,诺曼人称为“count”(源于法语),而英格兰人称为“earl”。双元制
至约翰一世(失地约翰,Johnthelackland),因为失去大部分法兰西领地,只能专心做英格
兰国王。此后英格兰出现民族主义潮流。经过西蒙议会之后,爱德华一世(长腿爱德华)虽
然打败西蒙.博佛尔,但是接收了西蒙一派的观点,承认自己首先是英格兰王,以国王在国
会用英语演讲作为表率,王室和诺曼贵族开始逐步使用英语。
此时,英国的郡(shire)名义上依然在沿用过去萨克森王朝的模式,但是事实上却逐渐引
入了法兰西-诺曼人的思维。首先可能是贤人会议选举出来的方伯(earl),现在变成国王任
命的伯爵count(comte一词据说来自古日耳曼语,最初是用来指国王身边的亲兵)----伯爵
不再是一郡的军事长官,民众之长(earl一词有长者的意思),而成了郡的最高领主,事实
上可以要求民众向伯爵宣誓效忠自己(一个著名的说法,是英格兰封建制的最大特点,是和
欧洲的附庸的附庸不是自己的附庸不同,所有英格兰人都是国王的附庸------事实上这是一个
谎言,至少在亨利七世颁布法令要所有英格兰人必须宣誓首先效忠王室其次才效忠领主前,
英格兰附庸和欧洲人一样,是效忠领主的),早期的伯爵们,在郡中拥有自己的行政机构,
拥有自己的法庭,甚至拥有自己的军队,几乎完全是一个独立王国。
因此,郡在诺曼底征服后一段时间,恢复到过去“郡国”的状态。只是英王的封建制,全国
六分之一领地所有权归英王,所以王室领地和贵族领地犬牙交错,英格兰的伯爵于此受到王
室的牵制。
13世纪,地方贵族和王室多次交锋,甚至几度打败国王,此后王室逐步收回对于郡的控制
权。经过长期奋斗,到17世纪,还有最后三个郡(帕拉丁郡,即兰开斯特公爵领,切斯特
伯爵领,达勒姆主教领)还保留了独立的立法权。但是国王似乎已经把这几块领地都纳入自
己麾下------直到今天,兰开斯特郡依然是独立的帕拉丁领地,拥有自己的事务大臣和自己的
法官,并不完全受英格兰法约束-----不过兰开斯特公爵是英国国王兼任,因此这一现象不会
引发太大问题。
国王们所采用的手段,其一是颁布令状,调查所有领主“根据何种理由”进行统治(因为当
时文件保存技术较差,事实上几十年后,有些授权文书就可能已经无法辨认)。此举违反了
封建的“习惯占有就是权力的依据”的规定,等于反过来要求过去获得授权的伯爵们自己举证
自己已经获得授权(也就是说如果伯爵找不到过去的授权文书,就没有权力)。此后,国王
开始任命郡长(sheriff),负责郡的行政和治安。并且通过中书令(chancellor)颁布法令,
规定40先令以上官司,必须在王室法院打,此举等于剥夺了郡的司法权------历史上英国的
郡法院和百户区法院非常活跃,但是此后郡的司法权力被缩减,最后只能处理治安事件(如
罪犯必须由百户区或者郡法院的大陪审团起诉)和非常小额的经济纠纷。
最后,就是历代英格兰国王通过“武装法”宣布所有自由民必须自备武器参加民兵
(military),从而从伯爵手中逐步剥夺了军事实力,而将之移交给国王任命的官员郡尉(lord
lieutenant)。最初郡尉由伯爵们兼任,但是随着庄园法院的司法和治安事务归入民军自卫队
负责后,贵族逐渐脱离的这个领域,将之留给国王任命的骑士和治安官。
随着王权的逐步稳固,郡的独立地位一再下降。当然,虽然如此,事实上英格兰的郡一直
是自治的,即很大程度上,自己管理自己。如郡议员由郡民自己选举产生,治安官和郡长,
郡尉虽然是国王任命的,但是原则上治安官从本地绅士中选拔,郡长后来被架空,而郡尉管
理军队,依靠从当地士绅中选拔的民军军官。
3,西方国家进入中央集权较晚。以英格兰为例,真正开始称得上中央集权的,是亨利七世
时代,红白玫瑰战争结束后,随着约克家族和兰开斯特家族长期对抗,多数的贵族都被卷入
内战而削弱。亨利七世以兰开斯特继承人身份,娶了约克家族的继承人从而结束内战。此后
即非常注意打压贵族势力。一方面他们通过联姻扩大王室势力,一方面通过兴大狱打击权贵,
并且使出绝妙的一招-----即让宫廷生活奢侈繁华,从而将贵族从领地上吸引到宫廷里(显而
易见,一个在宫廷的贵族,是不容易造反的)。
到亨利八世,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王室进一步打压贵族势力,加强中央集权。此后贵族
虽然依然有大片领地,但是因为国王禁止他们豢养军队,对于拥有太多随从的贵族加以罚款,
加上形式的转变。贵族势力逐渐下降,王室势力逐渐上升。英格兰的中央集权逐渐开始成形,
但是很微妙的一点。贵族的割据势力瓦解后,权利不是集中到国王手中,而是集中到了国会
手中!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即便都铎王朝后英国开始走上中央集权,但是集权从来没有达到甚
至接近过中国郡县制的高度。最典型一点,英格兰国王和国会都在伦敦执政-------但是从12
世纪直到今天,伦敦一直是个自由市,自己选举市长,市政委员会成员,自己管理城市的税
收,行政事务等等。
英格兰封建制
一般谈及英格兰封建制,是讲1066年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制度,本质上就是欧洲大陆的封
建制度移植去英格兰的。因此其显而易见有日耳曼以及法兰克的传统,事实上在诺曼征服前,
盎格鲁人和萨克森人都是从欧洲大陆殖民过去的,因此其习俗也有日耳曼民族特色。譬如在
英格兰长期流行的“神裁法”,以及“民众大会”制度,就是典型的日耳曼风格。
我们现在知道诺曼征服后的主要贵族,即伯爵(公爵,侯爵,子爵事实上都是从伯爵衍生出
来的),最初不是世袭的,直到11世纪末才经由《埃塞克斯条例》确定为世袭贵族。而英格
兰直到都铎王朝时才有中央集权的雏形,但是迄今为止从没有达到过中国历史上那样的高度
集权。
民兵为国王服役,从诺曼王朝征服时就开始了,事实上之前萨克森王朝就已经推行民兵制度。
我们知道诺曼征服之所以成功,是因为盎格鲁-萨克森人因为王位继承问题出现纠纷而内讧,
无法召集所有民兵。而被长期保有大量职业兵(世兵)的诺曼公爵杂种威廉钻了空子。在英
格兰,民兵制度和封建贵族兵制度是并行的,事实上很难区分谁是民兵,谁是贵族兵。民兵
服役是根据国王颁布的《武装法》,即所有自由民,从贵族到最穷的只有七镑财产的穷人,
以及部分较为富裕的农奴,都有自备武器为国王服役的义务。作为其领有“土地”的代价,这
就是封建义务。事实上封建时代英国还有一条法律,即贵族和自由民服役所准备武器,死后
归国王所有。这也是说明其服役具有“附庸责任”的标志。
因此,我认为最初民兵和贵族附庸几乎没有差别。都是附庸对领主的责任,但是需要说明其
中存在一点细节差异------作为王国的民兵,其只在王国疆土遭到侵犯时有服役义务,也就是
说只有英格兰遭受入侵威胁,国王才可以召集民兵。但是作为军事附庸(贵族和骑士)。其
主要军事责任是“自备武器为领主服役40天”,而不限定地点。所以国王虽然只能在保卫国
土时可以使用民兵,但是却可以在任何时间召集贵族兵。
英格兰贵族军的蜕变大约源于理查一世时期,当时国王在欧洲大陆作战,摄政王召集“大会
议”(当时还没有国会,大会议是由王国主要僧俗贵族参加的集会)要求英格兰贵族帮助国
王,遭到以林肯主教休为首的贵族们的反对,他们主张“英格兰贵族有义务为英格兰服役,
但是国王在法国打仗不属于英格兰的事务”(英格兰国王同时兼任法国诺曼底,布列塔尼,
阿基坦的公爵以及安如伯爵,但是按照欧洲人的思维,领地并未合并)。摄政王和国王无法
压制,就准许这些贵族使用“盾牌费”名义缴纳罚款而免于去大陆服役的义务。这个“盾牌费”
的征收后来引发贵族和国王约翰一世的内斗,最后被迫取消。事实上免除了贵族在海外服役
的责任。
此时此刻,英格兰贵族附庸和民兵事实上处于同一位置,即必须在保卫祖国是参战,但是没
有必要去海外作战。因此此后英格兰国王在外国作战,都是依靠雇佣军。而贵族作为地方上
的领袖,虽然没有义务去海外作战,但是为了奖赏和获得封赐,经常“自愿从征”。并且从领
地上雇佣穷人组成雇佣军,然后将军队“卖”给国王换取报酬。传闻最后导致权臣韦尔斯利倒
台被刺杀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莱斯特伯爵等大贵族将其雇佣军卖给国王服役一年用于在大
陆的作战,却因为白金汉公爵被迅速击败(不足一年),导致国王拒绝支付雇佣军剩下来的
薪水。引发贵族对他不满。
根据英国法律,英王和平时期不能养太多军队(因为他没钱,只要国会不批准他就没钱养军
队)。而战时可以征召民兵在国内驻防,也可以获得国会同意征税来召募雇佣军(如果长期
保留雇佣军,就成了国王的常备军)。事实上后者日后成为英国革命的焦点,即国王试图摆
脱国会强行征税来养活常备军,用于对苏格兰的远征以及----很搞笑的“防备土耳其人劫掠英
格兰港口”(这是查理一世征收“船税”的理由)。这一时期的民兵,事实上是指在郡尉指挥下,
各地方为保护地方安全,从本地自由民中征集的,其原则是士兵从平民中抽签选出,而
军官从有一点财产的绅士中选拔。这种部队不同于“正规军”(常备军),性质有点类似于今
天美国的国民警卫队和中国的预备役部队。但是大革命时,国王和国会都向这种民兵下达征
召令,而每一郡的民兵响应谁的号召,就成了最后胜败的关键!
大约到安妮王朝时,国会认为国王通过常备军压制英国人民的可能性大致不存在了,即国王
已经被“驯服”。因此开始逐步放松对国王拥有常备军的限制。大约到了19世纪,国会通过
《军事法案》,将常备军和民兵混在一起,军事组织等已经没有差异,唯有来源,即源于常
备军的部队是签约雇佣军(志愿),而源于民兵的部队,是来自抽签(20世纪改为征召)。
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稍有不同。
这里说一下,英国的民兵和中国的民兵不同,凡是抽中服役的民兵,以及被选拔为民军军官,
都是脱产的,有薪水,有制服,《傲慢与偏见》中,韦翰起先就是民军的军官(后来因为和
女主角的妹妹私奔,不得不离开民军去北方加入一个常备军团)。
英国封建法律是很乱,我一直很想写一篇关于英国法历史的介绍,但是研究到现在还不敢下
笔,实在太混乱了。事实上一个官司,你可以在好几个地方打,甚至在相当长时间王室普通
法院边上就是衡平法院(两个法官坐在同一个法庭里),也就是说同一个官司,你多走几步,
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你起诉的方法不对,都会导致最后结果的千差万别。在封建时代,
同一个官司同时获得几份不同的判决是很常见的事情,这时就需要看给出判决的王室法院,
教会法院,或者领主法院,哪一个更加利害了。
Sheriff
美国各地的sheriff(郡警察)最初的确是来自英国的sheriff。
“郡长”一词是我们中国人翻译的,英国人不知道“郡长”为何物。最初出现sheriff时,英格兰
的一个郡的名义上的长官是伯爵,郡长是国王以所有治安事件都是“破坏王国和平”为由,任
命的代表王室负责一郡治安的官员。只是随着伯爵的实际控制权逐步下降,sheriff就变成
地方上代表王室行政的长官。
因此,在英格兰封建时代,和其它所有职位一样,sheriff的职权也很不确切,最初实际上治
安案件由属于领主的庄园法庭,代表教会的主教法庭,代表地方自治势力的郡法庭和百户区
法庭负责。后来王权逐渐强大,就要求40先令以上的民事诉讼和所有刑事案件都由王室法
院负责,所有破坏治安的犯罪行为都要向sheriff报告由他出面惩治,而sheriff的助手验尸
官,地方治安官也都是由国王任命,代表王权在地方的象征。因此sheriff虽然被中文翻译
为“郡长”,但是理论上最初的职务的确主要是负责一个郡的治安。
sheriff是国王任命的,当然帮国王说话。
其实严格说诺曼征服之初,伯爵(count,earl)也是国王任命的官员。直到11世纪末12世
纪初的《埃塞克斯条例》才确认伯爵是一个贵族爵位。此时的伯爵对于郡的控制权才确立下
来。
事实上英国过去很多郡都有王权(意思说伯爵在其领地上拥有王权,可以立法)。其中最出
名的是兰开斯特郡,切斯特郡和达勒姆主教领地,这些被称为“巴拉丁领地”。而兰开斯特直
到今天还依然保留有“帕拉丁”地位,拥有自己的行政事务大臣(即兰开斯特事务大臣,这个
职务不属于内阁,因此可以由贵族出任),以及自己的法官(兰开斯特郡的大法官有时也称
兰开斯特副大臣)。
当伯爵越来越独立。英国国王开始任命sheriff来对付地方上桀骜不驯的领主。我曾经说过
英国历史上那些小偷很倒霉。国王的郡长和治安官要抓他,领主的武装卫队要抓他,郡法院
的执行官要抓他,甚至属于庄园农奴组织的自卫队都要抓他,而最可怕是不管是国王的郡长
和治安官,领主的骑士们,郡法院雇佣的执行官,还是庄园农奴,都可以随时将罪犯处死-------
大约是王权巩固后,英王才颁布一条法令,宣布庄园法庭依然可以裁决小偷,强盗,只是如
果要将罪犯处死,必须有验尸官在场(验尸官是郡长的助手,因此也是国王在地方的副代表)。
郡长最初是国王为了争夺地方控制权设立的,但是后来随着贵族势力被遏制,郡长势力越来
越大,国王对于郡长也开始限制。譬如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中提到,郡长的任期往
往不能超过一年(防止郡长在地方势力坐大),并且如果国王驾崩,郡长必须在6个月内自
动解职。最后也是最狠的一招,就是设立“郡尉”。因为历史上郡长主要职责是治安(过去封
建时代,治安和军事一般是不分),有权根据“王命”征集军队(诺曼征服后,多次颁布《武
装法》,所有自由民和部分拥有较多财产的农奴都有自备武器服军役的义务)。事实上郡长就
是一郡王军的统帅。而当郡尉出现后,郡长统军和负责治安的权利事实上被剥夺了。有趣的
是最初的郡尉们,恰恰是郡长在地方上的死敌,就是由地方贵族首领充当------所不同者,贵
族的爵位是世袭的,但是郡尉却是国王任命的。
说穿了,国王在利用王室官吏(多半是骑士和绅士)和地方贵族内讧,在其间保持平衡,从
而维护王权。而郡长只是英格兰王国棋盘上的一颗棋子罢了。
公侯伯子男是中国的说法。但是也有些很微妙的。
譬如伯爵(earl),原意是指受命治理一方的统治者。而在中国,“伯”这个爵位来自于商代“方
伯”,恰好也是受王命治理一方的统治者。
子爵viscount(vice-comte,字面意思是副伯爵),这个爵位直到14-15世纪出现,一般是郡
长的头衔,但是另一种说法是伯爵随君主出征(为上级领主出征40天是军事附庸的基本义
务),将其长子留在领地作为代理,因此使用(vice-comte)即指伯爵的助手。
男爵(baron),baron一词来源于baro,其本意就是“男性自由民”。过去欧洲中世纪文献的
开首经常出现BaroundFrau意思就是“男人和女人”(即今天的ladysandgentlemen)。
对比参照,感觉巧合还真不少。
本文发布于:2023-03-06 03:26: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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