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料.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
保证食品平安,根据"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省食品小作坊、小经
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
品监视行政部门依据"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
经营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视行政部门进展备
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
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
应当按照"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
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1〕、营业执照复印
件、**复印件、安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效劳的,可以一并提
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效劳流程,对食品
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
案证。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
-
.z.
(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
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
(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
〔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条例"制止的;
〔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制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
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
关等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确定的食品小
作坊制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
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八条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见3〕应当记载编号、名
称、经营者、主营工程、兼营工程、经营场所、有效期、登记时
间和登记机关等容。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
+销+年份+序号等容组成;提供餐饮效劳或者以提供餐饮效劳为
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年份+序号等容组成。
第九条发放备案证时,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应当一并发
放食品平安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见4〕。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营业执照被撤消或者注销后,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主动申请注
销备案证。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在监视检查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小
-
.z.
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撤消或者注销的,应当依职权
注销其备案证。
第十一条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式及时公开食
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当按照"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
贩管理条例"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登记,并提交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见5〕、**复印件、
安康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摊贩在备案或
者登记时不需要提供安康证明。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
办事处可以结合地食品特色,在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摊贩
登记卡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的登记卡〔见6〕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
经营者**、经营工程、经营区域等容。
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
+固+年份+序号等容组成;非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
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流+年份+序号等容组成。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按规定悬挂备案
证、登记卡、安康证明和食品平安承诺书〔见7〕。
第十七条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视检查工
作,及时确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平安风险等级和
监视检查频次。
-
.z.
食品小经营店、摊贩经营的食品,系在备案证或者登记卡记
载的经营场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应当
对该生产加工场所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或者收
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
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展首次现场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
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展首次现场监视检查时,必须制作现
场检查笔录。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符合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县级食
品监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当场处分决定书〔见8〕,责令其
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展备案登记,违反"省食
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加工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处分。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以下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省食品小作坊、小经
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分: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
.z.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超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平安性评估的;
〔八〕在食品监视行政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顿经营食品
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顿经营的;
〔九〕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
〔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
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展标示的;
〔十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三〕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
品进展检验的;
〔十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
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效劳设施、设备未
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
-
.z.
〔十五〕安排未取得安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十六〕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十七〕未定期对食品平安状况进展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
〔十八〕餐饮效劳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
控制要求的;
〔十九〕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后未进展处置、报告
的或者隐匿、伪造、消灭有关证据的;
〔二十〕未按要求进展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二十一〕拒绝、阻挠、干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开展食品平安监视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
估的。
〔二十二〕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二十一项和"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所称简易包装食品是指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
的、按照"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进展标注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1
〔示文书1〕
食品小作坊备案申请书
一、申请人根本情况
-
.z.
小作坊名称
1寸正面
免冠照片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联系
**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申请事项□首次□变更□延续□注销
生产食品
类别
生产形式:□简易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生产类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豆制品
□酒类〔仅限传统酿制工艺〕□酱油〔仅限传统酿制工艺〕
□醋〔仅限传统酿制工艺〕□肉制品□糕点
□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
□其他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
二、场所根本情况
生产加工
场所地址
场地性质
□自有□租赁
场地提供**::
生产加工
场所面积
仓库
面积
三、从业人员信息
序号****有无安康证明备注
-
.z.
提交的资料目录:
□1.1寸正面免冠照片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复印件;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安康证明。
保证声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人
民国食品平安法"和"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
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1.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
进展选择;2.申请表中“品种明细〞一栏,请参照"食品药品监视管
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填
写。
1-2
〔示文书2〕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申请书
一、申请人根本情况
小经营店名称
1寸正面
免冠照片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联系
-
.z.
**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申请事项□首次□变更□延续□注销
主营工程
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食品类别: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简易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保健食品销售
兼营工程
餐饮效劳:□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
食品制售〔无生食水产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无裱
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二、场所根本情况
经营场所
地址
场地性质
□自有□租赁
场地提供**::
经营场所面积
加工地址
三、从业人员信息
序号****有无安康证明备注
-
.z.
提交的资料目录:
□1.1寸正面免冠照片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复印件;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安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不需要提供)。
保证声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人
民国食品平安法"和"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
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1.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展
选择;2.申请人销售的食品,系在经营场所地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
应当在申请表中“加工地址〞一栏中对加工地址予以填写。
1-3
〔示文书3〕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效劳)备案申请书
一、申请人根本情况
小经营店名称
1寸正面
免冠照片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联系
**
-
.z.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申请事项□首次□变更□延续□注销
主营工程
餐饮效劳:□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
品制售〔无生食水产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无裱花蛋
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兼营工程
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食品类别: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简易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保健食品销售
二、场所根本情况
经营场所
地址
场地性质
□自有□租赁
场地提供**::
经营场所面积
三、从业人员信息
序号****有无安康证明备注
提交的资料目录:
□1.1寸正面免冠照片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复印件;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安康证明。
-
.z.
保证声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人
民国食品平安法"和"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
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展
选择。
2
〔示文书4〕
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
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
名称:
经营者:
生产食品类别:
生产场所:
有效期至:年月日
〔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提出续期申请〕
***县食品监视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注:大小为A4纸大小,只有正本。
3-1
〔示文书5〕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z.
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
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名称:
经营者:
主营工程:
兼营工程:
经营场所:
有效期至:年月日
〔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提出续期申请〕
***县食品监视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注:大小为A4纸大小,只有正本。
3-2
〔示文书6〕
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效劳〕备案证
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名称:
经营者:
主营工程:
兼营工程:
经营场所:
有效期至:年月日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z.
〔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提出续期申请〕
***县食品监视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注:大小为A4纸大小,只有正本。
4-1
〔示文书7〕
食品小作坊食品平安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
一、格原辅料采购控制。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
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产品,并按照规定存贮,确保清洁、卫生、无毒、
无害。不得采购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
二、格生产过程控制。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生产经营所使用的
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平安、无害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生
产用水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
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格食品检验控制。新生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
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展检验,
检验合格后可生产、销售。每年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食品简易
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
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容应当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四、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展安康体检,持有效
安康证明上岗,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患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按规定处置食品平安事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
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立即停顿生产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
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顿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
告当地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如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食
品监视行政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
伪造、消灭有关证据。
***县食品监视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被告知人〔签名〕:
年月日
-
.z.
4-2
〔示文书8〕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平安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
一、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展安康体检,持有
效安康证明上岗,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患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
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做好源头控制。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产品,保证产品来源、去向可追溯。
三、实施关键环节控制。生活区与经营区分开,经营所使用的
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平安、无害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用水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
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四、按要求贮存食品。贮存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符合食品平
安要求,定期检查库存及货架上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按规定处置食品平安事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
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立即停顿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顿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当
地食品监视行政部门。如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
止事故扩大,及时救治中毒者,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
备等物品,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消灭有关证
据。
***县食品监视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被告知人〔签名〕:
年月日
5
〔示文书9〕
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
.z.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联系
经营工程
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食品类别:□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
冷藏冷冻食品〕□简易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
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
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无生食
水产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无裱花蛋糕制售〕□自
制饮品制售〔无现制乳制品制售〕
加工地址
经营区域
经营时段
提供的资料目录:
□1.1寸正面免冠照片2;
□2.**复印件;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安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不需要提供)。
保证声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人民
国食品平安法"和"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
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1.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展选择;2.申请人
销售的食品,系在经营场所地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加工地址〞一栏中对
加工地址予以填写;3.申请人属于非固定区域的食品摊贩,应当在申请表的“经营区
域〞一栏中填写“无〞;4.申请人属于非固定时段的食品摊贩,应当在申请表的“经
营时段〞一栏中填写“无〞。
6
〔示文书10〕
省食品摊贩登记卡
省食品摊贩登记卡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z.
经营者:
**:
经营工程:
经营区域:
发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大小为A5纸大小,只有正本。
7-1
〔示文书11〕
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平安承诺书
为保障广阔消费者的食品平安,本人重承诺:
一、格遵守"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当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
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
二、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用水、工艺流程等符
合食品平安需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三、按照标准生产加工食品,所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
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无毒、无
害。同时,格遵守以下行为规:
〔一〕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
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
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
.z.
〔三〕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不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不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
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
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不超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不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一〕不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
食品相关产品。
四、格履行查验义务,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格质量管理,做到
不合格食品不出厂销售,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来源、去向可追溯。
本人将格履行以上承诺,主动承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不
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如有违反,
愿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欢送社会各界监视。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7-2
〔示文书12〕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平安承诺书
为保障广阔消费者的食品平安,本人重承诺:
-
.z.
一、格遵守"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当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
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
二、格履行查验义务,按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保存相关凭证,保
证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来源可追溯;
三、保持个人卫生,防止食品污染,保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等符合食品平安需要;
四、按照标准生产加工食品,所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
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无毒、无
害。同时,格遵守以下行为规:
〔一〕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
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
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不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不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
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
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z.
〔八〕不超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效劳经营者制止
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九〕不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
〔十〕不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一〕不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相关产品。
五、定期对食品进展清理,不经营腐败、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
品平安标准要求的食品。
本人将格履行以上承诺,主动承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管,不
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如有违反,
愿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欢送社会各界监视。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8
〔示文书13〕
***食品监视行政部门
当场处分决定书
食药监罚当决[]号
个人**或者字号名称:
你于年月日取得了□"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省食品小经营店
备案证"□"省食品摊贩登记卡"〔〕。
经查,你不具备"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据"省食品
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日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本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
-
.z.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
分不停顿执行。
〔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
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签收人:
〔本文书一般为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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