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互助幸
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渭政办发〔2020〕87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
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
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渭南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序、管理有
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各项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
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陕
民发〔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互助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
休闲健身、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重点解决丧偶、单身、无
人照料老人的餐饮精神慰藉问题。
第三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办院
方针。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运行
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
第四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立“县(市、区)指导、镇(街)监督、村级管理、
社会参与”运行管理体制。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
委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
责业务指导,市、县(市、区)给予运行经费扶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
导村委会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引导和鼓励社会力
量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
第二章入院对象和程序
第五条凡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0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
生活的疾病,生活能够自理,身边无人照顾的农村老人及散居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有入院意愿均可自愿申请入院。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可以向本村及辐射村的其
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六条按照自愿申请、审核确认、签订协议、建立档案、正式入院的程序进
行。
自愿申请: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入院申请。
审核确认:由村委会对入院对象进行核查确认,对不符合入院条件的当面说明
理由。
签订协议:由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老人、子女或其近亲属三方签订协议,内
容应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建立档案:由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入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老人、子女或
其近亲属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自愿入院申请书、签订的入院协议书等)。
正式入院:由农村互助幸福院通知符合条件的老人正式入院。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七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的原则:以自我管
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
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
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八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级自筹、社会捐
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进行筹集。对建成运行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年给予2万元
“以奖代补”经费,作为运行经费补助,市县按2:8的比例分担,市级部分由市级
福彩公益金负担,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薪酬及水、电、煤等日常
运转。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至少确保一名公益性岗
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到农村互助幸福院就业。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及
村内外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予以支持。可以通过
社会化运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途径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餐饮等服务。
第十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农村互助幸福院要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室内外
卫生,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自觉及时缴纳伙食费用,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
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愿出院时,须由本人、子女、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按照自愿原则为入院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老人
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督导检查和绩效考评
机制。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暗访、量化打分等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进
行督导、通报和考核。根据农村互助幸福院硬件设施、运行机制、服务功能、规范
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制定分档定级的管理考核细则,分档分级拨付运行管
理经费,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按其投资主
体依法归国家、村委会集体所有。农村互助幸福院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农村互助幸福院一切财产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对
故意损毁或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依法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
交由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村委会要保证农村互助幸福院场所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当月伙食及时核算,
据实按时收缴,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
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按规定审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0月30日自行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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