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地位

更新时间:2023-03-07 05:15:24 阅读: 评论:0

椒盐猪手的做法-典学

家庭地位
2023年3月7日发(作者:韩式牛尾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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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

篇一:从婚姻法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变化

变故易常,桂馥兰馨

——从婚姻法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目录

论.............................................1

一、婚姻法的发展历

程.............................1

(一)民国立法婚姻中的变

革.......................1

(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

破...................3

二、女性地位变化在婚姻法中的体

现.................6

214

参考文

献.........................................9

婚嫁,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自己而嫁。因其是生育

后代的前提,是男女结好的表现,婚姻几乎成了和幸福一样

永恒的话题。随着光棍节的到来,剩男的问题再次被提起,

由于现今社会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我国男女比例达到

117:100,使得男方处于选择中的被动方,女性地位相比以

往大大提升。而在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地位很低。作者

试图从婚姻法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和现代中国女性的地位变

化,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进行分析,关注现象背后的思考和

启示。

一、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民国婚姻立法中的变革

随着传统社会的稳步发展,较为固定的婚嫁习俗逐步形

成,并一直沿袭到近代。近代婚姻仿古制,结婚是一种家族

行为,要遵循“父母之命”,体现家长的意愿,婚姻的主要

目的是“上以嗣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家族传宗接代。①

传统社会的婚嫁习俗具有极大的剥削性和强制性,女性在婚

姻中的被动状态,较低的社会地位也使其保受压迫。

晚清时期,由掌握新知识的新式学生首先发起了婚嫁习

俗的改革尝试。随后在辛亥革命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有利冲击

下,妇女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状态也随之起了变化,“男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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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均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无故离婚”等规定逐

步被提出、确立。民国时期人们①杨剑利著:《女性与近代

中国社会》[m],中国社会出版社20XX年版。

的婚恋习俗和模式处于新旧交替、逐渐变革的状态中,

这种状态在当时不同政权的立法上也有相应的体现。

1.在民国十九年婚姻法颁布以前,婚姻法草案五易其稿,

就五部草案的具体法律制度而言,订婚制度从无到有;近亲

不婚明确规定,仅就具体范围略有差异;结婚制度分有仪式

婚和法律婚两种;夫妻身份制度规定存在差异,民19年草

案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

父姓,未成年者,以父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

姓,以妻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母姓,未成年者以母之住所

为住所”;夫妻财产制度分有共同财产制和财产分别制,虽

立法技术尚欠完善,但仍有很大进步。

2.在草案交付审议之后,经过修改,于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公布至二十年五月五日始施行,此便是南京国民政府

之婚姻法。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婚姻法,

其在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制史乃至近现代中国法制史上

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忽视的。在立法原则上,南京国民政府婚

姻立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

等反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原则。例如:关于离婚条件,根据《中

华民国民法》第10449和1052条的规定,已经从根本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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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传统法律及历次民律草案宽于男而严于女之陋习。又如在

“婚姻效力”一节,增设“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

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地位和财产权益,对于财产的所有

权具有了法律依据。同中国传统的“夫妻一体主义”(实质

是夫权主义)、“不得有私财”的婚姻家庭制度

相比,具有一定进步意义。②但在该法中,仍有些问题

采用了折中的办法寻求过渡,如法定婚龄的规定中,由父母

主婚的年龄期间越来越小,但从性质上看,依然是父母主婚

为主。又如婚姻法第983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表兄弟姊妹不

受近亲不婚的限制,也反映了国民政府婚姻法对长久以来近

亲结婚习惯的妥协。同时,婚姻法中还保留部分旧习,包括

出于对父权和夫权的维护保留下来的冠性义务和同居义务;

婚姻法第1123条第三款规定“虽非亲属而已永久共同生活

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为家属”为妾制预留合法空间。

3.中国共产党在民国中后期也积极颁布了婚姻法律,以

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其领导下的妇女解放。1931年和1934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相继发布了《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

确规定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

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等。1944年的《修正

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

条例》也同样对自由离婚问题进行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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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切身利益的原则。

(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

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新中国成立初

期的贯彻婚姻法运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共同纲领》庄严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

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②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

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XX年。

篇二: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

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

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

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

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

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

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

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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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

——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

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

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

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

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

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

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

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

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

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

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

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

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

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

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

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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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

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

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

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

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在中国传统思

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

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

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

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

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

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

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女儿,只能用布包起来,将她放在地上,给她玩纺锤,

只要她将来能操持家务不用父母担心就行了。可见女性从一

生下来就不得人欢喜,可以猜测其在家中的生活地位是何等

低微。

旧时女性在婚姻大事中不由得自己做主,婚姻必须经过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是合法的婚姻。婚姻在旧时的目的是

为了传宗接代,也就是女性出嫁不是因为感情而是为了为男

方家族传宗接代,可见在封建社会,女性很多时候成为了男

性延续后代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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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之后,在婆家也依然没有地位,甚至更低了。出嫁

时的嫁妆也不能自己支配。《唐律》规定妻子嫁妆所有权属

于丈夫;明清法律规定女子嫁妆由夫家掌管;寡妇改嫁时财

产由前夫家处置。可见不仅是思想上,在法律上,女性的婚

姻家庭地位也受到了欺压。

由于婚姻重在宗族的嗣续,于是一夫多妻便成为了古代

的通例。平民可以买妾,贵族可以娶妻置妾养妓,而帝王更

是妻妾众多,女性基本没有独立人格。从《红楼梦》中可以

看到,几乎每个男主人都有妻有妾。而女性却必须恪守贞洁

观:一女不事二夫,必须从一而终;丈夫死后,女子要为丈

夫守节,寡妇不能改嫁,否则被视为“淫妇”。可见在封建

家庭婚姻中,男女

之间的不平等。

封建社会中,女子在婚姻家庭中几乎没有地位。近代以

来,随这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传入,女子解放运动兴起。女

性为自己的幸福作出了许多的抗争。太平天国开始,便提倡

男女平等的思想;维新运动时期兴起了妇女学说,在那之后

兴起了许多女权运动,康有为在《破实理公法全书》中对传

统婚姻进行了批判;辛亥革命之后,妇女运动走向深入,提

出了“禁止纳妾蓄婢”、“婚姻自由”等要求;新文化运动时

期,舆论界对女性的解放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女子

解放由理论转向行动,此时期婚姻家庭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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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有一些著名的女作家,如冰心、张爱玲等以爱情、婚姻、

家庭等为题材,反对封建婚姻和旧道德;五四运动时期,提

出了“男女平等”、“以尊重人格的观点尊重妇女”的要求,

很多有名人士,如鲁迅、李大钊、毛泽东等都提出应承认女

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了一

定的提升,近代出现了一大批女知识分子,她们提倡婚姻自

由,男女平等。二十世纪初,在广东地区出现了“自梳女”,

她们反抗传统婚姻,不愿出嫁。“自梳女”的出现是近代女

子反抗旧时婚姻的表现。近代的妇女运动虽然没有从根本上

推翻传统两千多年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但是在一定

程度上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上的地位得到巨大的提升。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上给予了女性平等的地位,保护

了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自由恋爱的婚姻也渐渐成为了主流,

不再是受父母之命。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思想逐渐传入中国,人民的思想等

到了空前的解放,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不仅受到了法律的保

护,也受到了社会的尊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基本与

男性平等。中国传统中,孩子的姓都必须跟随父亲,然而在

婚姻法中规定:儿女可跟随父姓,也可跟随母姓。从这

一条中,可以看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已经不低于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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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有着两千多年传统文化的国家,要完全推翻传统

思想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在某些程度来说,女性在婚姻家庭

中国的地位仍没有得到完全解放,有些地区人存在着重男轻

女的现象。另外,虽然现在很多家庭的家务活都由夫妻两人

共同承担,但大部分家庭家务还是由妻子承担,女性不仅要

在外工作,还要承担家务,这也是一种由于传统思想影响的

不平等现象。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完全解放仍需要

时间的沉淀。

但是有些现象并不是由于不平等所导致,比如在家庭中

带孩子总会是母亲。男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男女性组成了整个社会,有着原则上的分工,如果所有的事

情都达到了平等,是不是男女之间就没有差别了呢?

篇三:中国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

数千年来,中国的女性一直扮演着社会的弱者角色。封

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

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

提到女性,必然要和女儿、妻子与母亲这三种角色联系

在一起。本文将主要论述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变化。女

性家庭地位内涵的界定有很多种,反映女性家庭地位的指标

呈多元化。“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即是女性整体社会地位的

缩影,反映在女性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的一致性;同时,它

1114

又有别于社会地位,女性的家庭地位是相对于家庭中的男性

成员特别是相对

①丈夫而言的男女两性间地位的比较概念。”

中国传统主流思想讲究“三纲五常”,其中就有两条“父

为子纲”、“夫为妻纲”。在父权制社会里,作为子女,必须

要听从父亲长辈的安排;而在男权社会里,女性又必须接受

丈夫的命令。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可以说是受父

权和男权的双重压迫的,居于一种从属地位。

中国古代,女性没有成亲之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家

庭生活中,女儿的地位可以说是相对较对较低的,甚至弟弟

的地位也在其之上。如果父亲去世,女儿还没有出嫁,那么

家中的事宜全部要听从兄弟的安排。以前看电视剧上的大家

小姐,左呼右喝,以为其家庭地位应该是不低的。有一次去

扬州游览个园,看到绣楼才意识到女性的悲惨,即使生在豪

门也不例外。绣楼全然不是想象中的环境优雅,花红竹翠,

玲珑别致,而是给人一种逼仄、凄凉的感觉。少女13岁登

绣楼,一直到15岁出阁,期间绣楼的钥匙一直由父亲保管。

别说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连楼也很少下去,每天能做的事就

是弹琴赋诗做女红。绣楼让我们看到男尊女卑的伦理纲常即

使在建筑上也表现的如此突出。

女性成亲后嫁到夫家,那一切就要听丈夫的。外面的事

由男人负责,女性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家务、服侍老人。最明

1214

显的是,在家庭生活中,男人可以纳妾蓄婢,女人就要从一

而终。有了孩子后,女人不仅为人妻还要为人母,要负起养

育孩子的责任。就母亲这一视角来说,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

是有所提升的。如《红楼梦》中的贾母,丈夫过世,作为老

祖宗,在家中,可以说她的地位是最高的,可这种地位也仅

限于情感上,并不是现实意义上的权力。贾政作为贾府的主

人,才是权力的真正中心,而贾母终究是附属品。

“长久以来,西方的女权主义者们都在争论究竟是经济

压迫还是文化统治构成了性别不平等

②的根本原因。”就古代中国来说,这两者因素都占了

一定比重。在经济压迫方面,女性在

家庭生活中长期处于家务劳动的状态,身心被家庭所束

缚,根本无法为家庭创造如男性一般可见的、具体价值。用

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观点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

法创造产值,那么家庭地位注定是低的。另一方面,如前文

所述,中国的传统文化贬低女性,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难

养也”,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而近代以来,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女子解放

运动兴起。

1851年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树起了中国妇女解放

运动的庄严旗帜。“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的平均分配

原则是一项破毁男尊女卑的坚固藩篱的实践活动。戊戌变法

1314

以后,中国也萌发了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康有为、梁启超、

谭嗣同等人撰文著书,进行婚俗改革,大力提倡妇女解放。

康有为在《破实理公法全书》对传统婚姻进行了批判,他认

为“男女之约,不由自主”而由“父母定之”、“男为女纲、

妇受制其夫”、皆“与几何公理不合,无益人道”。同时康有

为要求取消家庭,设立“育婴堂”、“养老院”等社会机构承

担一切家庭职能,为妇女走出家庭、摆脱束缚提供了条件。

20世纪初,在女子教育特别是女子留学教育发展的基础上,

中国出现了一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式的知识妇女群,她

们主要来自留学运动、教会女学和国人自办的女学。在社会

上出现了女性对传统家庭角色的冲击,新女①

②《女性与家庭》主编郑桂珍上海教育出版社第204页

《身体、两性、家庭及其符号》张再林等著第143页

性家庭形象已在部分青年知识女性以及个别家庭女性

身上展示出来。辛亥革命以后,妇女运动走向深入,比较具

体地提出了“女子参政”、“男女教育平等”、“男女法律上平

等”、“禁止纳妾蓄婢”、“婚姻自由”等涉及妇女切身问题的

要求。五四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婚姻文化思想:即对

封建婚姻制度的批评和否定。《新青年》杂志上发表了许多

关于妇女问题的文章,提出妇女是“人”的观点,提出新人

理论和新妇女观,讲妇女“独立人”的精神。这不仅要求男

女平等,而且要求以尊重人格的观点尊重妇女。

1414

如今,相对于很多国家来说,中国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

位的提高不言而喻。最明显的一点,在日本现在还保留着女

人出嫁后从夫姓的传统,而在中国则没有。男尊女卑的思想

在中国尽管还未完全解除,但总的来说在消亡之中,女儿和

儿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由于女性自身文化素养

的提高和独立人格的培养,女性和男性一样也可以挣钱养家,

因此女性成家后在家庭中的地位应该说和男性也是平等的,

不是之前的单向的从属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双向的新型伙伴

关系。

对于这种现象的产生,我个人赞同是经济和文化的双向

所用的结果。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

③的“物质生活塑造人的意识,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

社会经济制度”观点固然不错,因此

她们要求经济安排,尤其是劳动分工中要去性别化。同

时,如果处于性别等级制的文化模式中,女性的特性和价值

一样会被贬低。因此,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提升需要经济基

础和文化环境的支撑。③《身体、两性、家庭及其符号》张

再林等著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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