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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工商注册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为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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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第六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
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
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
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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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
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
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委
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
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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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
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
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
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
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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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
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普XX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
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
任。
第十六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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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
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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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
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
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
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
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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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
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
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
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
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
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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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
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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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
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
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
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
记。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
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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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
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
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
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
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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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07 12:00: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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