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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子

更新时间:2023-03-07 12:13:36 阅读: 评论:0

健康生活英语作文-初一班主任工作计划

老宅子
2023年3月7日发(作者:电脑找不到打印机)

北京房产律师——⼦⼥出资在⽗母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产权归谁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

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姓名均

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芳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分割属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张某丽名义购买、翻建的位于北京市房⼭区1号院

内楼房16间、平房7间(前院四间、后院三间)、院内设施。。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10⽉21⽇登记结婚,1995年原告与李某军以张某丽的名义(张某丽系X村本村村

民)出资购买了涉案院落,并以张某丽的名义向X村村委会申请建房(有X村村委会证明为据),后于1996年3⽉获得

了X村村镇建设科的建房审批⼿续。1995年8⽉起,原告与李某军出资、备料,准备涉案房屋翻建事宜。建设过程⼀

直是原告与娘家哥哥在监⼯。建成后⼀直在此居住。2016年9⽉20⽇经房⼭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在审理

过程中,因涉案院落涉及被告母亲的利益,故该判决不予分割,要求原告另诉解决。现因原告联系到了当年给涉案院

落搬砖、建房的相关⼈员,⾜以证明涉案院落系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建造的,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

以分割。故诉⾄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王某芳起诉李某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房⼭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了

王某芳的诉讼请求。因⼀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争的房⼦在1号,这个宅⼦是后来批给李某军⽗母的,这些内容李某军在上次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已经说明。宅基

地使⽤权只能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现在原被告都不是本村村民,不具有本村宅基地使⽤权,基于房地⼀体原则,所

以不能拥有宅基地使⽤权以及取得该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这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这个房⼦是张某丽夫妇出钱建的,跟王某芳没有关系。张某丽⼀直在村⾥企业上班,⼀直到60多岁。还承包过⼤车

店,在造纸⼚当过会计,他们有⼀定的经济条件。被告家原来有⽼宅⼦,在1996年左右搬到这个宅⼦⾥,搬过来后盖

的房,建了两个院,并建了楼房及前院四间平房。关于新房建设的问题,结婚后都是⽗母操办。我们夫妻挣的钱,都

⽤来买⾏宫的楼房了。买⾏宫楼房李某军还借了四姨⼗万元,都是由母亲给还的。

被告张某丽辩称,涉案宅院是张某丽妹妹给的,⼤概是1994或者95年,包括房⼦。没有要钱,因为张某丽对⾃⼰妹

妹照顾很多。当时院⼦⾥有六间⼩平房,前后院,前边(南边)北房三间,后边(北边)北房三间,都是砖⽊结构的

⽼房。诉状中提到的后边的三间,现在还是⽼房的三间,当时盖房就拆了前边的三间。翻建的时候翻建的前边三间,

变成了楼房,上下⼀共⼗⼆间。前院东边盖了四间平房。后院的三间房没动。

1995年申请建房批⽰,1996年就开始建房,当时全家都在⽼宅院住。当时张某丽⼤⼥⼉李某慧已经结婚了不在这⼉

居住,⼆闺⼥李某兰,⽼伴李某信,李某军,王某芳都在。李某军和王某芳的孩⼦也在这出⽣了,是92年出⽣的。申

请房⼦的时候是全家六⼝⼈申请的,其中不包括⼤⼥⼉。建房都是张某丽夫妇出的资,是从银⾏取的钱。张某丽原来

承包⼤车店18年,⼜在⼯⼚⼲了20年,⼀共⼲了三⼗⼋年。因此有存钱。当时是⼤包出去的,包给河北的⼀个姓唐

的,现不知道姓唐的在哪⼉。张某丽爱⼈是⼯⼈,也有钱。建房的⼿续都是张某丽去办的。盖房时李某军与王某芳结

婚四年多,李某军才⼆⼗七,她们两⼝⼦根本没有钱⽤来盖房。

被告李某慧辩称,⾃⼰结婚在本村,家⾥情况都也知道。盖房时李某军刚结婚三四年,没有能⼒盖房,都是⽗母出

资,⽗母挣钱多,⽗亲是⼯⼈,他们有能⼒盖这个房⼦,李某军只是出⼒了。⽗母盖新房还有卖⽼宅院得的钱。如果

有⾃⼰的份额,就主张。盖房的时候虽然出嫁了,但也帮忙了。当时盖房的时候张某丽向⾃⼰借钱了,⼤约2万多,

后来还了。

被告李某兰辩称,⾃⼰当时在⽔泥⼚上班,休息的时候就帮着⼲活,挣的钱都交给母亲张某丽,家⾥买菜看孩⼦等都

没少出钱。如果有⾃⼰的份额,⾃⼰就要。

经本院审理查明,双⽅认可的事实如下:1、原告王某芳与被告李某军原为夫妻关系,后经房⼭法院

于2016年9⽉28⽇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2、张某丽与李某信共育有三名⼦⼥,长⼦李某军、长⼥李

某慧、次⼥李某兰。李某信已于2017年去世,除张某丽、李某军、李某慧、李某兰外⽆其他法定继承⼈。3、该宅院

内房屋现有楼房上下共16间,东房平房四间,后边⽼房三间。4、原告王某芳与被告李某军于1991年结婚,双⽅婚后

与张某丽居住于⽼宅院内。1994年或1995年,从张某丽妹妹处得到诉争宅院。1995年以张某丽、李某信(已

于2017年去世)、李某军、王某芳、王某珍(李某军与王某芳之⼥)、李某兰六⼈的名义申请建房。1996年开始建

房,拆除南院内北房三间盖楼房上下⼗⼆间,另盖四间东平房。1997年卖掉⽼宅⼦,并⼊住新建好的诉争宅院。5、

建房时李某慧已经结婚,未与其他原被告⼀起⽣活。

双⽅存在争议的事实如下:原告认为该诉争房屋是王某芳与李某军结婚后⽤⼤车拉纸、拉砖挣钱所建。宅院是以张某

丽的名义共花50000元从李某军⼆姨处购买,为了房屋周正,还给了邻居7000元,当时家⾥是张某丽当家,收据都在

张某丽⼿⾥。该房屋是王某芳与李某军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予以分割。被告李某军称该诉争房屋为张某丽夫妇出

资翻盖,不是李某军和王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芳与李某军赚的钱都⽤来购买良乡⾏宫园⼩区的房⼦了。在翻建

诉争宅院内房屋时并没有出钱。

本院查明

王某芳与李某军原为夫妻关系,现已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张某丽共有3个⼦⼥,分别为李某军、李某兰、李某慧。

诉争宅院内房屋现有楼房上下共12间,东房四间平房,后边三间⽼平房。原告王某芳与被告李某军于1991年结婚,

双⽅婚后与张某丽居住于⽼宅院内。1994年或1995年,从张某丽妹妹处得到诉争宅院。1995年以张某丽、李某信

(已于2017年去世)、李某军、王某芳、王某珍(李某军与李建华之⼥)、李某兰六⼈的名义申请建房。1996年开

始建房,拆除南院内北房三间盖楼房上下⼗⼆间,另建4间东平房。1997年卖掉⽼宅⼦,并住进新建好的诉争宅院。

另查明,房⼭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李某军与王某芳的婚姻关系,对于涉案房产因涉及到第三⼈的利益,故

未进⾏分割。

另查,建房时,李某慧已经结婚,申请建房⼈没有李某慧。

另查,李某军与王某芳婚后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区2号房屋。

对于诉争宅院内所有房屋,王某芳认为宅院是王某芳与李某军出资购买并翻建,应当有王某芳的份额,应当依法分

割。被告李某军、张某丽、李某兰、李某慧均认为该房屋宅院及建房皆为张某丽夫妇出资,并没有王某芳的份额,不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位于房⼭区1区×号院内的房屋百分之⼗七的份额归原告王某芳所有;百分之五⼗⼀的份额归被告张某丽所有;百分之

⼆⼗的份额归被告李某军所有;百分之九的份额归被告李某兰所有;百分之三的份额归被告李某慧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共同共有关系终⽌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按照等分原则,并考虑共有⼈

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进⾏分割。

本案中,王某芳与李某军从1991年结婚,到1997年搬到诉争宅院居住,再到2002年搬离诉争宅院,王某芳、李某军

⼀直与张某丽夫妇居住在⼀起。故双⽅所购买及建设的房屋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王某芳称该宅院房屋为王某芳与

李某军出资购买翻建,虽然有证⼈证⾔,但⽆法证明该院内房屋为王某芳与李某军⼆⼈出资建设。结合王某芳、李某

军、张某丽夫妇、李某兰的⼯作收⼊情况以及共同⽣活的事实,王某芳所称宅院及房屋系王某芳与李某军购买及建设

的诉称,不予采信。

张某丽、李某军、李某慧、李某兰所称该宅院内诉争房屋的翻建全部为张某丽夫妇出资,因没有提供⾜够的证据证

明,故亦不予以采信。

建房审批的建房⼈并没有李某慧,且李某慧早已结婚,未与其他家庭成员⼀起⽣活。故其为建房出⼒⾏为应视为⾃愿

帮忙⾏为,因此购买及建设的房屋没有其⾃⾝份额。

批⽰的建房⼈有李某兰,且李某兰盖房时已经上班挣钱,并与其他家庭成员⼀起⽣活,并为建房出⼒,故其作为家庭

成员,房产应有其份额。

另法院考虑涉案房屋的取得及建设时,李某军及王某芳结婚时间较短,且已购买了房⼭区X⼩区的楼房因素。李某兰

⼯作时间较短因素。酌情确定原被告在房产分割中所占⽐例。分配⽐例为李某兰夫妇占60%(其中张某丽占30%、李

某信占30%)、李某军占17%、王某芳占17%、李某兰占6%。

对于继承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

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李某信并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因此

其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依法进⾏法定继承。本案中李某信的法定继承⼈有张某丽、李某军、李某兰、李某慧,对于各

⼈继承李某信的财产份额,法院根据共同⽣活的情况予以酌定。李某信30%的财产继承⽐例为张某丽继承21%、李某

军继承3%、李某慧继承3%、李某兰继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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