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书

更新时间:2023-03-08 06:59:5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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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
2023年3月8日发(作者:个么)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3篇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

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

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故责

任认定书范本,仅供参考。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篇一:

时间19××年5月17日12时30分地点××市××路××路口××

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

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

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

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

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

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

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

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

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

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

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

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

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

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篇二:

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天气:晴地点:

XXXXXXXXXXX

交通事故当事方基本情况

XXXX,男,40岁,1971年3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XXX人,身

份证号:XXXXXXXXXXX,初领执照日期XXXX年XXXX月,准驾车

型XXXX,档案编号XXXXXXX,肇事车型及牌号晋XXXXX豪泺牌重

型半挂牵引车,托车为晋XXXXX挂杨嘉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车主

XXXXXX公司。

XXXX,男,XXX岁,1973年2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XXX人,

身份证号XXXXXXXXX,初领执照日期XXXX年XXX月,准驾车型C1,

档案编号XXXX,肇事车型及牌号:晋XXXX6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车

主XXXX。

XXXX,男,37岁,1973年12月生,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

寨乡东水波村人,身份证号XXXXXXXXX7,行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云冈分公司。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XXXXXX年XXXX月XXX日XXX时XXX分许,曹海驾驶晋XXXX

和晋XXXX半挂车,沿109线由西向东行至高山镇入口处,将中国联

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云冈分公司网线挂断后,网线将由

西向东在路口内停放的晋XXXX车碰撞,并将在路边说话的XXXX、

XXXX两人碰伤,造成了晋XXXX、晋XXXX半挂车、晋XXXX车辆损

坏,并造成XXXXXXXX两人受伤,并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大同市分公司云冈分公司的网线及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过错及责任:

曹海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四十二条前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

的最高明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过错

行为是引起事故的原因。

晋XXXX车及XXXX、XXXX、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

分公司云冈分公司在事故中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

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因一方

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

曹海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20xx年x月x日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

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提出书现申请。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篇三:

交通事故时间:20xx年8月1日9时天气:中雨

交通事故地点: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吴,男,52岁,现住密山市密山镇**村5组,黑R号轿车驾驶人。

王*文,男,27岁,现住虎林市**镇**村,黑G号轿车。

王*贤,男,43岁,现住鸡东县鸡东镇,乘坐黑G号轿车。

韩*,女,41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刘*山,男,55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王*新,男,47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黑R号金冠牌轿车,车主为黑龙*农垦牡丹*分局车队,检验有效

期至20xx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G号系捷达牌(非营运)轿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省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吴驾驶黑R号丰田牌吉普轿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

397+80米处,与由西向东由王*文驾驶的黑G号捷达牌(非营运)小型

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王*贤受伤,乘车人韩*、刘*山、

王*新受伤,驾驶员王*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草图;3、现场照片;4、司法

鉴定意见书;5、鉴定报告书;6、吴询问笔录、7、贤的询问笔录;8韩*的

询问笔录;9刘*山的询问笔录;10、王*新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吴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通行及未保

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文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

致此起事故发生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

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

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

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吴负主要责任。

王*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

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

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

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负次要责任。

乘车人王*贤、韩*、刘*山、王*新无责任。>交通警察:>20xx

年八月二十四日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中应当

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

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电脑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

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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