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之市⼈社局
⼀、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
境内来津⼈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
户⼝的证明,在本市⾏政区域内有效。第⼆⼗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
证持有⼈申请积分⼊户的条件进⾏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户资
格。
⼆、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申请积分⼊户⼈员的条件进⾏指标量化,并
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户⼈⼝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户⼈员。市发展改⾰委根据我市⼈⼝
总量、⽤⼯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负责制定年度积分⼊户指标计划,每年3⽉31⽇前向社会公布积分⼊户⼈⼝指标
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情况进⾏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类、13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
第⼀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住房等指标,体现了⿎励
年轻适⽤、就业稳定、居所稳定、较⾼⽂化程度和职业技能⽔平的外来⼈员落户的原则。
第⼆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种)、落户地区指标,主要⽬的是⿎励紧缺职业⼈员落户,发挥在中⼼城区周边地区落
户的导向作⽤。为了满⾜本市有关⾏业对紧缺⼈才的需求,⿎励⼈⼒资源对紧缺⾏业的优先满⾜,对外来从业⼈员的职
业⼯种,依据《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
⼼城区的⼈⼝压⼒,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和环城四区的⼈员赋予相应导向分
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作年限、退役军⼈等指标,主要⽬的是⿎励对在本市连续
缴纳个⼈所得税、配偶也在本市就业、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拥有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或者退役军⼈服役期间⽴
功,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员落户,设置⼀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守法诚信减分指标。是指对5年内有⾏政拘留记录、刑事犯罪的、提供虚假信息、信⽤不良等情
况进⾏减分。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积分?
答:居住证持有⼈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份;
(⼆)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招⽤(或者在津投资办企
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配偶、⽗母、⼦⼥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
备常住户⼝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单位及市、区县⼈民政府所属⼈⼒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调整,2016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
分)。
四、如何理解“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招⽤(或者在津投
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的规定?
答:是指申请⼈在本单位(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满1年”是指为申报⽉份的前⼀个
⽉为截⽌时间向前推12个⽉,且这12个⽉缴费的时间、险种符合相关规定。
五、申请⼈如何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应当准备向本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市居住证积分专栏或市⼈⼒资源社会保障局⽹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
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结合⾃⾝的情况准备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单
位整理汇总:
(⼀)常住户⼝所在地的居民户⼝簿和居民⾝份证;
(⼆)中国⾼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服役期间荣⽴⼀、⼆、三等功的证书、⽴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母、⼦⼥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
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
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的合法⽣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个⼈所得税完税证明;
(⼗)颁证⽇期在3个⽉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申请⼈交件之⽇前1个⽉内的简版个⼈信⽤报告。
六、到⼈⼒社保部门窗⼝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社保部门窗⼝应当提交单位证明材料和个⼈材料两部分。
(⼀)经办⼈提供必要的单位证明材料包括:
1、经办⼈⾝份证明及⽤⼈单位委托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代码证复印件;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4、积分联办系统⾃动⽣成的预约凭证。
(⼆)经办⼈提供申请⼈实际情况相对应的个⼈材料,包括职称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级技⼯学校学历证书、奖
项和荣誉称号、婚姻情况、退役军⼈⽴功证书及个⼈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详细说明如下:
1、职称证明:
视本⼈情况提交以下职称证书、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评审或认定⽅式取得,由省、部级⼈⼒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
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平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员执业资格证书,对应中级职称;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提供加盖单位⼈⼒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通过参加全国统⼀考试取得职称、执业资格的,提供加盖单位⼈⼒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考试资格审核表复印
件。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2、职业技能⽔平证书:
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考核通过的,直接予以确认;
由中央部委、⾏业协会等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坐落我市辖区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职⼯考核通过,并在市⼈⼒社保局履
⾏备案⼿续的,予以确认;未履⾏备案⼿续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进
⾏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
由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进⾏复核,
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省市间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除外)。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3、技⼯学校学历证书:
申请⼈是⾼级技⼯学校⾼级技⼯班毕业⽣,提供毕业证、⾼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误的,按照⼤专
学历确定积分。
4、奖项和荣誉称号:
提交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获得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件的复印件。
5、退役军⼈:
退役军⼈服役期间荣⽴⼀、⼆、三等功的⽴功(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个⼈奖励登记(报
告)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6、个⼈信⽤报告:
申请⼈交件之⽇起前⼀个⽉内的简版个⼈信⽤报告,本⼈持⾝份证到中国⼈民银⾏天津分⾏办理。
7、婚姻情况:
积分申请⼈配偶在津就业的,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年的,应提供配偶本⼈结婚证、⾝份证及复印件。
七、⽤⼈单位办理积分⼊户的流程是什么?
答:⽤⼈单位办理积分⼊户的流程如下:
(⼀)填写表格,收集材料:
申请⼈下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填写后交予⽤⼈单位。
(⼆)⽹上办理:
1、登录居住证积分专栏⽹站完成注册;
2、填写申请⼈信息;
3、测评指导分值;
4、达到指导分值的,⽤⼈单位可通过⽹站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续。
(三)现场办理:
1、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对申请⼈及其随迁⼦⼥的户籍⾝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前置审核;
2、公安部门前置审核后,到⼈⼒社保窗⼝递交材料;
3、⼈⼒社保窗⼝受理后,经办⼈再将有关材料分送⾄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
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作⽇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如何理解“⽤⼈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由居住证持有⼈本⼈申报”?
答:⽤⼈单位当期申报只有⼀名申请⼈的,该申请⼈可以按照单位申报程序完成⽹上注册、登记信息、测评指导分值
后,按预约的交件时间持⽤⼈单位的委托书,按规定直接申报。
九、社会保险积分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年,养⽼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可分险种单独计分,五项保险每满⼀年
积12分。申请⼈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后进⾏累加。
积分申请⼈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六年的;积分申请⼈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
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个⼈缴费窗⼝参保缴费的年限及积分不予计算;积分申请⼈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
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除外。
⼗、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员,年龄的时间节点及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积分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
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35周岁以下”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年的12⽉31⽇,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6⽉30⽇。
颁发“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年的12⽉31⽇,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
6⽉30⽇。
⼗⼀、哪些奖项和荣誉称号可获得积分?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奖项和荣誉称号”规定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获得省(⾃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
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作者待遇;
(三)获得省(⾃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四)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
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均为参加⼯作以后取得。
如申请⼈同时提供荣誉称号与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则只计最⾼分,不累计加分。
⼗⼆、职业(⼯种)需求程度如何确定?
答: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种)名称,与现⾏天津市《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录》
相⽐较,⼆者名称⼀致的,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种)需求程度项⽬的积分,以提交积分申请年度⼈⼒社保部门公布的需求程度⽬录为准,如当期未公布需求程
度⽬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录为准。
⼗三、社会保险、纳税、住房公积⾦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31⽇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30⽇为计算结点。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上年12⽉31⽇为截⽌时间,上半年予以计算积分;下半年申请的,
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当年6⽉30⽇为截⽌时间,下半年予以计算积分。
⼗五、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结点?
答: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准。
⼗六、申请⼈不能提供个⼈信⽤报告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如不能提供个⼈信⽤报告的,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负积分”中“守法诚信”的“有信⽤不良
记录减30分”的规定执⾏。
⼗七、如何理解“居住证持有⼈有下列⾏为之⼀的,不予积分落户”?
答:
(⼀)不具有合法户籍⾝份的(即:⽆户籍⼈员和公民⾝份号码重号、错号⼈员);
(⼀)不具有合法户籍⾝份的(即:⽆户籍⼈员和公民⾝份号码重号、错号⼈员);
(⼆)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育政策的;
(三)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以上⾏为是指申请⼈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户过程中所发⽣的⾏为。
⼗⼋条、5⼈及以上的⽤⼈单位如何提供个⼈收⼊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答:⽤⼈单位登陆个⼈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选择“统计查询”项下的“查询申报明细”项⽬。
截图并打印⼀份申请⼈连续12个⽉的申报明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时间节点以申报⽉份前⼀个⽉为截⽌时间向前推12
个⽉。截图的申报明细只选择证书号码、姓名、申报⽉份、申报起始⽇期、收⼊额五项内容,其他项⽬略去。
⼗九、申报积分的受理时间、截⽌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位可登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站,于每年的1⽉⾄4⽉和7⽉⾄10⽉申请办理,申请材料提交的截⽌⽇期
为每年的4⽉30⽇和10⽉31⽇。
⼆⼗、申请⼈需要落户在集体户⼝的,应当到哪⾥办理积分申请?
答:需要落户在集体户⼝的,由集体户⼝所属单位(包括⼤型⽤⼯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民政府所属的⼈⼒资源中介
机构)负责申报。申报由⽤⼈单位(集体户⼝所属单位)通过⽹上注册、登记信息、测评指导分值后,按预约的交件时
间到市⾏政许可服务中⼼、滨海新区⾏政服务中⼼或在其他区县设⽴的居住证持有⼈积分受理点申报。
⼆⼗⼀、积分如何公布,申请⼈对积分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积分申请受理窗⼝每年6⽉公布上半年积分,12⽉公布下半年积分,并通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站公布。积分
公布时间为三个⼯作⽇。
公布期内申请⼈对积分有异议的,可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提出申请,逾期不
再受理。
⼆⼗⼆、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
答:⾸先按照从⾼到低的顺序对申请⼈积分进⾏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者为
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者为先。
⼆⼗三、如何确定⼊户⼈员?公⽰期如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市⼈⼒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委公布的年度积分⼊户⼈⼝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和12⽉,分两批确
定积分⼊户⼈员公⽰名单,通过市⾏政许可服务中⼼⽹站向社会公布,公⽰期不少于5个⼯作⽇。
公⽰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保局积分窗⼝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逾期不再受理。
⼆⼗四、提交材料原件的退回程序?
答:在提交的材料中,含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需退回的,在申报期⼊户名单公⽰后的6个⽉内,应由申请
⼈(经办⼈)携带⾝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取回,逾期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五、取得落户资格的积分申请⼈后续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积分申请⼈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协查机
答:积分申请⼈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协查机
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本文发布于:2023-03-08 20:09: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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