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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培训经费管理,提
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节约经费开支,参照相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培训遵循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从
严控制数量、时间、规模。
第二章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工作性
会议、报告会、研讨会(含就业工作会议、网评工作会议、
校友会、科研工作会议、评估评审会、论坛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年初编报制度,并报分
管校领导批准。对于需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会议,需说明
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规模和会期,并编制详细的会议
经费预算,由学校审定后纳入学校预算。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会议应使用校内场所、设备和设
施,校内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方可选择校外场所。凡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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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外召开会议需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到明令禁止的
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
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第七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限额控制。在校内召开会
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其中,伙食
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10元;在校外召开会议,综合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具体项目为:住宿费280
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60元/人.天,
除伙食费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在校内召开会议,学校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
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员的8%以内。
第八条会议住宿。会议住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
第九条会议用餐。会议用餐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安排,
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条科研项目安排会议的,项目中必须有会议费预
算。
第十一条会议费报销。各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周
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单、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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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和会议开支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
证。
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
费年度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三章培训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主办的各类
培训(含易海大讲堂、学术讲座、干部(辅导员)培训、
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等)。
第十三条对于需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培训,应制定年
初培训计划,说明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
参训人数、讲课人,并编制详细的培训经费预算,报分管
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审定后纳入学校预算。外单位委托培
训的,按委托合同(协议)办理。各单位开展培训,原则
上不得在省外举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省外安排培训
的,须按规定报批,培训费按培训地所在省(区、市)省
级培训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
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
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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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
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
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
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
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
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
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限额控制。在校内举办
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伙
食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10元;在校外举办培训,综合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具体项目为:住宿费260
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除伙食费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在校内举办培训,学校参训人员不安排食宿。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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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地点在校内,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
额不高于24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
合定额不高于90元标准执行。
2.培训地点在校外,需安排食宿的,定额标准为每人
每天不高于450元,其中,伙食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10
元。
第十七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的5%
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八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
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
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
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
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从异地邀请专家,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主要负责
人同意,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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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
准执行。
第十九条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
洗漱用品;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
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二十条境外培训应列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报销。各单位应当在培训结束后两
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单、培训
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开支的费
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超范围、超
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
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
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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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须提供会
议、培训通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
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举办单位统一安
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
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统一
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
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报销,不发市内交通费;未统一安排食
宿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在差旅费标
准限额内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
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交纳的
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XX省省直机关会议
费管理办法》和《XX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
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议、培训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
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
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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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法依规追究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和开展培训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培训费的;
(三)虚报会议培训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培训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
费、培训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会
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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