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定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3-03-10 18:00:1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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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是什么意思
2023年3月10日发(作者:瑞士阿尔卑斯山)

效力待定合同

【篇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

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

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

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无权代理行为,是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

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

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

力待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

的;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

才属无效。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

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无

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篇二:浅析效力待定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分类,除有效、无效、可撤

消之外,还有效力待定,而效力待定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本文就狭

义待定合同作一初步探讨。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

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

否表示承认。

新合同法第三章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

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

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

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

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代

理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之合同,新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

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

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

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

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

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

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

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

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

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

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

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

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

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

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

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

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篇三:效力待定的合同问题】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

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

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

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

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

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

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

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

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

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

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

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

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

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

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

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

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

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

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

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

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

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

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

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

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

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

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

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

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

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

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

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

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

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

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

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

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

前则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

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

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

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

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

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

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

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

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

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

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

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

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

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

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

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

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

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

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

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

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

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

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

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

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

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

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

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

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条的撤销是

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法定

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

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

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

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

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

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

情况。

【篇四: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

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

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

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

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

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但对于未成

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

力待定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

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

力待定的行为。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

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基本是

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

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

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

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

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

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

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

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

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

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

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

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

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

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

在《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无效合同的范畴。

所以《合同法》在制订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如经相关权利的追认便

具备了合同有效的条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问题,从而认定其为

有效。这样既不损害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或

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应当该是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的,也促进了社会经

济的发展。

此类合同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承认

或追认,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效力类型合同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所以不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权利人进行了追认,

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的规定,都应认定

合同有效,否则就为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这一标准来

作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

【篇五:如何区分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

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然而由于某

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为了维

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

认为可撤销合同,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以撤销权,通过撤销

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

原因均可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此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

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

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

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

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

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

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

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

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

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

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

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

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

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

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

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

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

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

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

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

“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

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

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

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

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

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

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

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

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

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

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

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

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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