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以乔

更新时间:2023-03-10 22:27:2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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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以乔
2023年3月10日发(作者:太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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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1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海峰陈庆辉傅嘉钦

【审理法官】林海峰陈庆辉傅嘉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乔某;王某

【当事人】乔某王某

【当事人-个人】乔某王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王某主张其以与乔某结婚为目的陆续向乔某提供款项,乔某亦确实在与王某交

往一段时间后与其举办民俗婚礼,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

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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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某主张其以与乔某结婚为目的陆续向乔某提供款项,乔某亦确实

在与王某交往一段时间后与其举办民俗婚礼,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王某与其

前妻林小梅离婚(2017年8月30日)至王某与乔某按民俗举行婚礼(2018年2月23日)期

间,王某转账给乔某的款项中单日较大金额三笔(2017年12月14日微信转账12000元、

2018年1月14日微信转款15000元、××××年××月××日微信转款10000元),王某

主张系为双方结婚的支出,符合常理,亦符合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贵

重物品的特征,一审认定上述款项在扣除乔某流产后适当的保养身体费用后予以返还,并无

不当,予以维持。在乔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年××月××日)之后,王某微信转账

给乔某的41028元,乔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知晓其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且在该情况下

仍自愿给予款项,上述款项应认定为王某基于与乔某结婚为目的而继续交往所支出的款项,

此时王某与乔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不可能实现,一审判决乔某全额返还上述41028元正

确,予以维持。乔某所主张的王某欺骗其感情伤害其身体,不能作为其不需退还王某款项的

事由;其主张王某赌博、其支出了共同生活费用及款项用于偿还王某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其仅提供一份有具体日期、诊断为妊娠的B超诊断报告,一审仅认定一次流产并

无不当,故乔某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乔某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乔某负担,多预交的

2543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12:34: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春季,王某与乔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后确

立恋爱关系。王某与林小梅于××××年登记结婚,2016年王某诉请与林小梅离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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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430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

准许离婚。王某于2017年7月14日再次诉请离婚。2017年8月30日,王某与林小梅在江

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2017年12月15日,乔某经医院诊断为宫内单胎妊

娠,几天后又流产。2018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八),王某与乔某按民俗举行婚礼。

2019年8月19日,王某向淮南市潘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到××××年××月××日

乔某与盛绍山登记结婚。2016年8月4日至2018年2月26日,王某微信(情为何物)转账

给乔某(微信号×××)76108元。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王某微信(灿烂

辉煌)转账给乔某共计41028元。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2月12日,王某通过支付宝

转账给乔某共计43500元。一审院认为,王某要求乔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其支付给乔

某的款项,实际是对赠与行为的撤销,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王某与其前妻林小梅离婚前(2017年8月

30日),其与乔某交往并赠送钱财的行为,是其自愿的行为。王某关于返还该些钱款的请

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乔某与王某按民俗举行婚礼,而5天后又与盛绍山登记结

婚,乔某向王某隐瞒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真相,王某出于与乔某共同生活的目的,自

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王某微信转账给乔某共计41028元。上述41028元,

应认定为王某向乔某的赠与,现王某请求退还,是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王某主张其为与乔某结婚,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微信转账给乔某12000元、2018年1

月14日微信转款15000元、××××年××月××日微信转款10000元,上述款项37000元

应认定为赠与,因乔某在2017年12月15日诊断为单胎妊娠,后又流产需要保养身体,酌情

判令乔某退还部分款项即27000元给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乔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退还68028元;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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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乔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

理由:2016年春节期间,双方在“全民K歌"中认识,互留微信。××××年××月份的一

天晚上,王某邀请乔某到宾馆,在房间将乔某强奸。当时乔某要报警,王某苦苦哀求,并承

诺给予补偿,乔某当时才没有报警,但事后王某没有给予分文补偿。王某隐瞒自己的婚史,

谎称是个离婚人士,骗取乔某的感情。××××年××月份双方认识以来,王某一直告诉乔

某自己是离婚人士,为了结婚目的与乔某在一起,直到2017年8月底,乔某才发现王某并未

离婚,王某长期欺骗乔某的感情,伤害其身体。双方同居期间,因王某的原因造成乔某二次

怀孕均流产,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一审法院认定从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

止,王某通过微信转帐41028元为赠与,判决退还错误。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一切费用均

由乔某负担。固然王某有转帐41028元,但从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共

11个月时间,每月生活花销按3000元计算,乔某也支出了3万多元。上述款项也有部分用

于偿还债务。同居期间,王某因手头紧张,时常会让乔某帮他向朋友借款,随后又通过微信

转帐还款。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分别于2017年12月14、2018年1月14日、××××年××

月××日,共三次通过微信转账37000元为赠与,判决退还错误。双方同居期间,乔某前后

二次流产住院,费用均由自己负担,由于流产出现大出血,乔某出院后在家休养大半年,王

某对此不管不问,给乔某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一审法院仅考虑一次流产的事实,给

予1万元尚不足支付住院费用,更别谈保养身体之用,因此请二审法院给予改判,判决不予

退还。二审调查中,乔某补充,王某有赌博,钱不全部是其自己使用。二审中,当事人

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

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乔某提供照片两页七张,拟证明王某在“你好漂亮"店的二楼买六合

彩,还在厂里帮忙别人收六合彩的钱;提供照片一张,拟证明王某把其照片和别人的照片拼

接在一起张贴在市场,还把照片发在今日头条。王某质证认为,其有去照片上的体育彩票店

买彩票,但没有到“你好漂亮"店的二楼买六合彩,照片上的男人是乔某的情人,其没有把照

片发到网上。王某提供手机视频片段及与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乔某在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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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时还有与其他男人交往。乔某质证认为,视频里的人是其朋友,其和微信号×××的人

只是普通朋友。经审查,乔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王某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处理无

关,均不予采纳。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乔某的上诉

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

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乔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15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乔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

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乔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一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6年春节期间,双方在“全民K歌"中认识,互留微信。××××年××

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邀请乔某到宾馆,在房间将乔某强奸。当时乔某要报警,王某苦

苦哀求,并承诺给予补偿,乔某当时才没有报警,但事后王某没有给予分文补偿。王某

隐瞒自己的婚史,谎称是个离婚人士,骗取乔某的感情。××××年××月份双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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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王某一直告诉乔某自己是离婚人士,为了结婚目的与乔某在一起,直到2017年8

月底,乔某才发现王某并未离婚,王某长期欺骗乔某的感情,伤害其身体。双方同居期

间,因王某的原因造成乔某二次怀孕均流产,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一审法院认定从

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王某通过微信转帐41028元为赠与,判决退还

错误。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一切费用均由乔某负担。固然王某有转帐41028元,但从

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共11个月时间,每月生活花销按3000元计

算,乔某也支出了3万多元。上述款项也有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同居期间,王某因手头

紧张,时常会让乔某帮他向朋友借款,随后又通过微信转帐还款。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分

别于2017年12月14、2018年1月14日、××××年××月××日,共三次通过微信

转账37000元为赠与,判决退还错误。双方同居期间,乔某前后二次流产住院,费用均

由自己负担,由于流产出现大出血,乔某出院后在家休养大半年,王某对此不管不问,

给乔某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一审法院仅考虑一次流产的事实,给予1万元尚不

足支付住院费用,更别谈保养身体之用,因此请二审法院给予改判,判决不予退还。二

审调查中,乔某补充,王某有赌博,钱不全部是其自己使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某辩称,其没有赌博的情况,同居期间,乔某两次怀孕,与

其无关,乔某还和其他男人交往,同居期间,其有买首饰给乔某,乔某称其在福州做生

意,但实际上一直在石狮,其买给乔某的车的记录也一直在石狮。

原告诉称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乔某返还187136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春季,王某与乔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

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王某与林小梅于××××年登记结婚,2016年王某诉请与林小梅

离婚,2016年12月24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430民初1453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王某于2017年7月14日再次诉请离婚。2017年8月30

日,王某与林小梅在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2017年12月15日,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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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院诊断为宫内单胎妊娠,几天后又流产。2018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八),王某

与乔某按民俗举行婚礼。2019年8月19日,王某向淮南市潘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

到××××年××月××日乔某与盛绍山登记结婚。2016年8月4日至2018年2月26

日,王某微信(情为何物)转账给乔某(微信号×××)76108元。2018年3月2日起

至2019年2月4日,王某微信(灿烂辉煌)转账给乔某共计41028元。2016年6月23

日至2018年2月12日,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乔某共计43500元。

一审院认为,王某要求乔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其支付给乔某的款项,实际是对赠

与行为的撤销,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

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王某与其前妻林小梅离婚前(2017年8月30日),其与

乔某交往并赠送钱财的行为,是其自愿的行为。王某关于返还该些钱款的请求,没有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乔某与王某按民俗举行婚礼,而5天后又与盛绍山登记结婚,乔某

向王某隐瞒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真相,王某出于与乔某共同生活的目的,自2018年

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王某微信转账给乔某共计41028元。上述41028元,应认

定为王某向乔某的赠与,现王某请求退还,是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王某主张其为与乔某结婚,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微信转账给乔某12000元、2018年

1月14日微信转款15000元、××××年××月××日微信转款10000元,上述款项

37000元应认定为赠与,因乔某在2017年12月15日诊断为单胎妊娠,后又流产需要保

养身体,酌情判令乔某退还部分款项即27000元给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乔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王某退还68028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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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乔某提供照片两页七张,拟证明王某

在“你好漂亮"店的二楼买六合彩,还在厂里帮忙别人收六合彩的钱;提供照片一张,拟

证明王某把其照片和别人的照片拼接在一起张贴在市场,还把照片发在今日头条。王某

质证认为,其有去照片上的体育彩票店买彩票,但没有到“你好漂亮"店的二楼买六合

彩,照片上的男人是乔某的情人,其没有把照片发到网上。王某提供手机视频片段及与

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乔某在与其一起时还有与其他男人交往。乔某质

证认为,视频里的人是其朋友,其和微信号×××的人只是普通朋友。经审查,乔某提

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王某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处理无关,均不予采纳。经审查,

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某主张其以与乔某结婚为目的陆续向乔某提供款项,乔某

亦确实在与王某交往一段时间后与其举办民俗婚礼,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婚约财产纠

纷。王某与其前妻林小梅离婚(2017年8月30日)至王某与乔某按民俗举行婚礼(2018

年2月23日)期间,王某转账给乔某的款项中单日较大金额三笔(2017年12月14日微

信转账12000元、2018年1月14日微信转款15000元、××××年××月××日微信转

款10000元),王某主张系为双方结婚的支出,符合常理,亦符合一方以结婚为目的,

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的特征,一审认定上述款项在扣除乔某流产后适当的保

养身体费用后予以返还,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在乔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年

××月××日)之后,王某微信转账给乔某的41028元,乔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知晓其

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且在该情况下仍自愿给予款项,上述款项应认定为王某基于

与乔某结婚为目的而继续交往所支出的款项,此时王某与乔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不可

能实现,一审判决乔某全额返还上述41028元正确,予以维持。乔某所主张的王某欺骗

其感情伤害其身体,不能作为其不需退还王某款项的事由;其主张王某赌博、其支出了

共同生活费用及款项用于偿还王某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仅提供一份有具

9/10

体日期、诊断为妊娠的B超诊断报告,一审仅认定一次流产并无不当,故乔某的上诉主

张,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乔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

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乔某负担,多预交的2543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林海峰

审判员陈庆辉

审判员傅嘉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一凡

书记员陈文能

附法律依据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

10/10

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

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

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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