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有感
早在1919年,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于
States一案中创立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作为规制言论
自由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经过霍姆斯大法官和布兰代斯大法官
在此后一系列案件中的阐释和完善,为保护美国公众的言论自由
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主旨是,除
非某种言论给公共利益造成了迫在眉睫的、即刻而明显的危险以
致必须立刻采取措施以保护公共秩序,否则不得限制言论自由。
然而,到冷战时期,这一原则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20世纪50
年代美国政府对所谓“危险性言论”——宣传共产主义的言论—
—的镇压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获得正当性。之所以如此,源于该原
则所蕴含的另一层意蕴,即言论自由是一种可以削减的权利,只
要在某种情况下言论自由会引起“明显而即刻的危险”[1](P81)。
基于对此类政府行为的警惕和对宪法的理解,米克尔约翰批评“明
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背离了美国宪法,混淆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和第五修正案给予不同言论的不同保护,他认为给予公共性/政治
性言论以绝对的保护才是美国宪法的真实含义。
米克尔约翰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美国建立在自治的基础之
上,美国人民共同同意订立一个社会契约——《1787年美国宪法》。
在宪法中,他们相互约定,作为政治上平等的自由人,他们为自己
制定法律;作为法律上平等的公民,他们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2](P
75)。在宪法的框架下,美国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组建政府—
—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作为他们的代理人施行统治,美国
政府的权力正来源于美国人民的同意。在此自治的过程中,人民只
有广泛听取各种相互对立摩擦或交叉重叠的意见,充分了解来自各
方面的信息和思想,才能辨明哪些观点是不公正和危险的,也才有
可能在选举中或者在公共事务的决策中做出明智、理性和正确的判
断。正如米克尔约翰所说:“决定某一问题的公民们在多大程度上
不了解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信息、意见、怀疑、批评和驳斥,结果就
必定在多大程度上作出一个考虑不周、处理不当、不利于公共利益
的决定。”[3](P19)而能保障人民听取到关于公共事务的各种意见
的唯一方法,就是绝对的保障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自由(仅指言论
内容的绝对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国
会不得制定法律„„以削减言论自由”)正是以不打折扣的方式保
障公共言论(“公言论”)的绝对自由,从而保证自治的人民可以
听取各种意见以便在公共决策中做出明智的选择。因此,对于不可
削减的公共言论的绝对保护并非基于人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
是基于美国政府的自治基础。
实际上,公共讨论的绝对自由原则早在《权利法案》被写入宪
法之前就已明确得到承认和采纳。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国
会议员)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进行的辩论而在任何其他
地方受到质问。”该款绝对禁止对于国会议员在议院言论表达自由
的任何限制,同第一修正案一样不打折扣[4](P26)。理由很明显,
如果国会议员的言论豁免权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他们就无法畅
所欲言地表达自己关于议题的想法,因而也就无法倾听到关于议题
的各种观点,那么他们在投票时所作的选择必然是思虑不周和不明
智的。这一事实直接揭示了“言论自由条款”的意蕴,即人民的公
共言论应当享有绝对的豁免权[5](P27)。因为在作出公共决策时
(例如选举),人民和国会议员所处的地位是相同的,他们都需要
倾听来自各方的声音。而且,国会议员只是人民的代理人,代理人
的自由仅仅源于选举他们的人民有着更为根本的自由。因此,在公
共讨论领域,言论自由不得削减。
同时,米克尔约翰指出,并非所有言论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绝
对保护,诽谤或者攻击他人名誉的言论显然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
制。对于此种仅仅关涉私人利益而未讨论公共话题的言论,作者称
之为“私言论”。私言论的自由仅仅基于人的自然权利,它们同样
受到宪法的保护,但保护它们的是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
产”),而非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对“私言论”与“公
言论”的保护有着根本的不同,“正当程序条款”将(言论)自由
与生命和财产并列,表明了此类言论的私人性质,而“不经正当程
序”一词则表明了“私言论”是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加以限制的。
作者由此得出结论,作为社会契约的订立者和政治共同体的法
律制定者,人民享有主权性质的绝对的公共言论自由,此种言论自
由乃是社会自治的基石,抽去了这一基石,建立在被治者同意基础
上的统治大厦就会坍塌[6](P45);作为法律的遵循者,人民同时拥
有私人性质的相对的私人言论自由,此种言论自由因为可能侵犯他
人权利,因而应当受到限制。
然而,困难在于,这两种言论并非如此的截然分明以致法官稍
加分析即可作出判断,作者注意到了这一困难,却并没有给出答案。
但是,就某种意义而言,如何区分两种言论甚至更为重要,否则,
上述所有理论都无法付诸实际操作。译者在译后记中给出了作者在
其他文章中的界定,但仍然是极为模糊和不易掌握的。
无论如何,米克尔约翰给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一种新的理论,
他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明显而即可的危险”原则的弊端,并在此
后极大影响了美国针对言论自由的司法保护,其中,著名的“纽约
时报诉萨利文案”判决书即是在此理论影响下诞生的。对于言论空
间极端逼仄的当下中国来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主笔的判
决书中的下面几句话也许有着非同寻常的启示意义,即“我们宪政
体制的基本原则,乃是保护自由政治讨论的机会,使得政府响应人
民的愿望,并通过合法手段得到改革。”[7](P187)“对于公众事
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
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辞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
愉快的尖锐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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